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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

时间:2022-03-29 11:14:20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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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关于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有何规章制度的规定?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希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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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范文

  为顺利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维护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经双向选择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全市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受聘人员解聘辞聘的有关问题,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聘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单位领导,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聘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交纳养老保险金、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五、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处理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六、用人单位对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交纳养老保险金、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工作年限的。

  (八)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七、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负的责任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款规定处理:

  (一)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受聘人员违约后应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1年递减20%收取。

  (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辞聘或者工作调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违约责任的处理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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