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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时间:2022-05-17 16:21:5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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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为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根据具体的分工范围和管户情况确定工作重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巡查巡管,严防漏征漏管;加强税额核定管理,公平个体税负。企业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精细化管理,使企业纳税申报趋于真实,征收率不断提高,减少税收流失。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在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时,依法具有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具有税款征收权、减免缓退税决定权和涉税处罚决定权。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

……(新文秘网http://www.ahsrst.cn省略8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人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调查,按照规定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的调查,提出核定和调整的建议。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未按期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按照规定制作相应文书并依法送达纳税人。

第十七条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对管户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按照工作计划依法的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实地了解纳税人情况。

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对上级税务机关和部门布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也应按照要求认真完成。

第三章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掌握的纳税人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管理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是企业税收管-理-员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应对所管辖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按月、季、年或生产经营周期等进行。

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企业原则上年内评估一遍,掌握管户的实际税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中主要负责评估对象的初步确定、实地调查、约谈、对评估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并输入“一户式”存储管理。

相关涉税信息包括静态信息、动态信息、第三方信息。静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会变化的信息,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生产能力等。动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每月有变化的信息,包括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第三方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需从其他企业(单位)采集的相关信息,包括耗电量、水量、矿产部门收取的资源费等。

对静态信息实行一次性采集录入;对动态信息可根据日常监控需要原则上按月采集录入;对第三方信息原则上由征管等部门统一采集或指定专人采集录入。

第二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在采集各种信息时,应与巡查巡管、涉税调查、日常检查相结合,尽量做到一次下户、全面采集、共享使用。

第二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充分利用所采集的纳税人信息、计算机初审结果,结合管户的实际情况和监控重点,进行案头综合分析,初步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第二十七条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对存在疑点需进一步验证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

(一)对一般性问题或者行为明确、疑点清晰的问题,可以直接进入约谈举证。

(二)对于疑点不够明确,不调查难以与纳税人约谈的,可先进行实地调查,疑点初步明确后再进行约谈;约谈后仍存在疑点的,可再次进行实地调查。

(三)对于存在递进关系的疑点,实地调查和约谈可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在实地调查和约谈时,要经税源管理科(所)长批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并根据调查和约谈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将相关文书和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纳税评估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和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建议。

第四章纳税服务

第三十一条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税收管-理-员应在加强税源管理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第三十二条税收管-理-员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切实做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服务事宜。

第三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进行税法、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特别是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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