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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禁烟制度

时间:2022-03-27 01:56:40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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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禁烟制度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重要场所,公共场所禁烟代表着医院的形象,反映我院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为此,要求全院职工严禁在医院公共场所吸烟。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护办公、医疗场所的环境卫生,保障职工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乡镇卫生院禁烟制度

第二条 在医院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院机关、后勤等办公场所及各会议室; 

(二)所有的医疗活动场所;

(三)医院办公区和医疗区的走廊、楼道和电梯厅等; 

(四)医院所有机动车内。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禁止吸烟。 

第四条 医院各部门、各科室,有共同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及全院职工对所属医疗活动场所的禁烟工作高度重视、组织落实、进行监督。

第五条 医院成立控烟领导小组,不定时对医院内各区域进行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吸烟者,给予劝导,屡教不改者,或在医院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条 作出处罚、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由医院负责设计、印制),罚款全部上缴医院财务处。 

第七条 各部门、各科室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由医院统一发放); 

(三)科主任、护士长和全体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进行严肃制止;

(四)第二条中规定的禁烟场所不得摆放烟具;

第九条 各级部门非吸烟者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向负责监督和管理禁止吸烟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由卫生院控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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