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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护路工作制度

时间:2023-06-13 10:11:32 诗琳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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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护路工作制度(通用10篇)

  随着铁路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挑战更为严峻,内涵更加宽泛。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铁路护路工作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通用10篇)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 1

  我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自1997年正式开展以来,队伍逐步发展壮大,管理制度趋于完善,成效与作用日益明显,为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稳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全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铁路沿线治安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与中央的要求相比,我区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还存在种种不适应,突出表现在护路联防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铁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积极性未充分调动起来,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群防群治的局面没真正形成。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逐级建立健全铁路护路联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和综合运输体系的骨干,当前全区管内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旅客和源源不断的物资通过铁路运送到祖国四面八方。宁夏的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铁路,铁路的安全畅通离不开稳定的治安环境。特别是随着全区各地经济迅速发展,对铁路运输能力的需求越来越大,对铁路运输的依赖也越来越大。近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我区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比较稳定。但是,由于钢材涨价等诸多因素影响,区内拆卸、盗窃铁路器材的案件屡有发生。仅2004年以来,就查处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刑事案件35起,各类铁路治安案件468起,其中对行车构成直接影响的45起。各市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确保“一方平安”的高度,充分认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爱护铁路,净化铁路运输环境,保证铁路安全畅通,作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宁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对策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共同努力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全面履行确保“一方平安”责任和义务。

  二、建立管理体制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组织领导,铁路沿 线各市综治委均要成立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 确定成员,抓好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落实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到政令畅通,职责落实,效果明显。

  2.定期分析研究本市铁路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净化环境,强化防范,使辖区铁路治安保持良好状态。

  3.开展护路联防、工作调研,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努力提高辖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质量。

  4.组织、协调并处理辖区铁路沿线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5.完成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各市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本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安排、计划,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2.了解掌握铁路治安形势和护路联防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

  3.组织开展爱路、护路教育活动,增强铁路沿线村民、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护路意识。

  4.建立和完善市护路联防工作的各项制度,组织对所辖县(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核。

  5.负责护路联防工作文件的起草、收、发、登记,信息的整理、归纳、交流,编写、上报自治区护路办所需各种资料、报表。

  6.完成市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各市所辖铁路沿线各县(区)、乡(镇)、村亦要建立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管理体制。铁路沿线各自然村,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选择思想觉悟高、法律意识强、身体素质好、热心护路工作的村民担任义务护路员,或成立铁路义务护路队,其责任范围、活动方式等事项由乡(镇)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制定,报县(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备案。

  三、制定工作制度

  各市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制度;护路联防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制度;逐级签订护路联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制度;定期排查涉路矛盾纠纷制度;辖区铁路沿线治安状况定期分析制度;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制度;挂牌督办、重点整治严重危害铁路治安问题制度;对有铁路危害史的重点户和重点人实行动态管理度;对在护路联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进行奖励的制度;铁路沿线治安问题“一票否决”制度;基础台帐管理制度;信息与沟通制度;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建立的其它制度。

  四、落实目标管理

  自治区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初与各市签定目标责任状。市、县(区)、乡(镇)、村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签定,具体方式自行确定。此外,铁路沿线各乡(镇)村还要与辖区中小学校、大牲蓄养殖户签订爱路护路责任状,签订率要达到100%。区综治委组成综合检查考核组,每半年对各市落实责任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下半年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表彰奖励和实施“一票否决”的依据。各市对所辖县(区),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均要进行层层考核。

  五、奖励及其处罚

  参照上年度铁路沿线治安状况,依据年终综合治理考核中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考核得分情况,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将对各市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表彰奖励,设一、二、三等,以鼓励先进。对本制度内辖区铁路沿线各类案件上升的,或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不予奖励,并视情节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自治区拟在11月底前对各市落实此件,建立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铁路行车、人身安全及设备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电务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和由铁路局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

  第3条铁路局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4条铁路局及所属电务(通信)段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办法等,全面加强和规范电务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第二章安全基础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5条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健全和明晰各层级、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不断夯实电务安全工作基础,实现电务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6条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风险意识,实施动态研判和风险预警,强化过程控制,做好应急处臵,防范安全风险。

  第7条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为目标,通过开展标准化段、标准化科室、标准化车间、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建设等活动,将各项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落到实处。

  第8条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9条电务(通信)段建立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作业过程自控、互控、他控机制,完善监控手段,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10条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第11条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监督生产任务完成和设备隐患处臵,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12条电务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登乘机车(动车组)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13条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对全体电务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14条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通信)段应组织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安全风险管理

  第15条加强风险识别和研判,围绕管理、设备、人员、环境四大要素,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分层级建立风险控制表,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16条落实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测监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第17条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风险的专项整治和重点控制,控制安全风险。

  第18条建立闭环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管理评估,检验风险管控效果,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第19条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具有电务安全风险管理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

  第20条总公司电务部负责全路电务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管理总公司电务调度工作,参与有关电务行车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21条电务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评价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情况。

  (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组织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四)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研判本系统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

  (五)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及信息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六)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参加相应等级的施工,加强施工检查指导。

  (七)向铁路局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铁路局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

  第22条电务(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执行作业纪律和标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科室、车间、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 3

  一、值班员及红外线检车员

  1、交班值班员要向接班人员通报一班设备运转及HMIS输入情况、并将现场的停留列车及故障车情况及时告之接班人员。接班人员要与车站核对现场故障车情况并与检调联系。

  2、交接班点遇有车站通知列车进站需技检作业,接班人员应认真执行“三三九”制度,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接车,不得延误预报时间导致出动晚。

  3、接班后,认真阅读各级调度命令并遵照执行,按要求做好传达和落实。

  4、应按规定操作HMIS子系统,及时核对和输入有关数据,并按时上传。

  5、随时监控安全防护信号状态,检查设备是否性能良好,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确认故障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并通知车间干部,同时做好记录。

  6、交班时,红外线检车员应与接班人员共同确认红外线复示设备的性能良好,并应详细交清一班运行状态,有无自检错误的提示,有无异常波形和板环温问题。

  7、交接班过程中双方均不得离岗,要认真坚持行车指挥17条相关各项规定。

  8、交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持工具材料备品整洁。

  二、空压司机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岗,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与交班人共同做交接班检查。检查内容:工具备品是否齐全良好,循环水泵运转是否正常;空压机各部状态是否良好;各种仪表是否完好,准确无误;各管道有无跑冒滴漏;排污管是否冻结(冬季),室外卫生是否整洁。

  2、接班人员未上岗,交班人员不得下班。交接班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应立即解决,并做好记录。

  三、锅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岗,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与交班人共同做交接班检查。检查内容:检查锅炉体有无开焊现象;引风机调位是否正常,引风机、鼓风机技术状态是否良好,检查出渣机减速器各部螺丝是否松动,调位是否正常,有无漏油,出渣机是否缺开尾,除尘器前落灰箱是否有灰,检查水泵各部螺丝有无松动。填实油浸的石灰绳,不得有有油滴水现象。检查止回阀有无回水现象。检查水位表水位应在上下水位线中间,水位线清晰,无漏气漏水,压力表旋塞转动是否灵活,表针有无跳动,安全阀有无漏气,动作是否灵活,铅封是否良好,排污阀有无泄漏滴水,动作是否灵活,检查各部阀门管路动作是否良好,有无泄漏。

  2、启炉前查看电压表、电流表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启炉先关闭引风、鼓风调节风门,先开引风,后开鼓风,检查风机是否有碰撞摩擦声,电机是否有异音。先开出渣机,后开炉排减速机,检查转动是否良好,有无异音,检查煤层厚度应在80—100毫米,煤含水应手抓成团,松开煤也应散开。炉膛内火应距煤闸板200毫米,严禁烧煤闸板,运行中有异音异味应立即停炉。

  3、停炉时应先关鼓风机,再关引风,交班时煤上足,煤斗、炉排、煤层正常,水位正常,出渣机前落灰箱除尘器应无灰,工作间、锅炉房无烟、无积水。

  四、 检车员交接班制度

  1、列检主任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交班会、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点名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点名时作到动作迅速,列队整齐,精神集中,由主任、书记传达上级命令及当班注意事项。

  3、列检职工按分工交接材料、配件、工具、设备、安全防护信号及站内故障车辆。

  4、检查手动安全牌脱轨器作用是否良好,红灯是否明亮,红旗是否鲜明,风表检测是否到期,作用是否良好。

  5、保持室内清洁,表面无尘土。取暖炉不得熄灭,水位符合要求。

  五、工长(安全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包括点温计、对讲机等现场使用的工具备品,确认技术状态良好;

  2、对交接班时间进站的`列车应详细交接故障处理情况,高温车、最大值的现场鉴定情况以及一班来的有关工作情况。

  六、值班干部的交接班制度

  1、接班前应深入值班室,向值班员了解上班安全和运输工作组织情况及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调度命令和其他相关要求;

  2、向上班值班干部了解一班安全和运输工作情况,写好交接班记录。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 4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8条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则

  第15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6条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

  (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

  (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

  (三)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铁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i 0441-2008)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大型临时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度要求和施工环境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永临结合,节约用地,注重实用,符合标准。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指挥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的现场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应结合施工环境、条件,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做到布局合理,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围护设施,一般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护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基坑安全围栏必须结实、牢固,且距基坑边缘不应少于1米,四周应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在驻地和施工标段主要道路进口设置标段工程施工企业标识铭牌,并在重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单位工程施工企业标识铭牌。

  第八条在施工单位驻地和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的醒目位置处,设置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施工现场的各种标识牌字体要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畅通的排水系统,做到场地平顺,不积水、不积泥浆,保持道路干燥坚实。

  施工道路必须满足施工车辆的行车速度、密度和载重重量等要求,并保持行车道路畅通。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并设置标志牌。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和美化,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水泥库内外散落灰必须及时清理,搅拌站、搅拌机四周及现场内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验收合格,并建立台账。施工现场材料存储应符合防火、防雨、防盗、防风、防潮、防变质的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指定的位置布置就位,要根据不同材料的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按品种、规格、型号分类储存码放整齐,材料的编号、数量、检验状态标识要清晰准确。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专人负责,并有防火、防爆、防污染措施。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防洪、救援抢险物资材料应专门存放、专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应建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必须检验合格,符合安全使用性能要求,有专人统一管理指挥。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停放有序。特种施工机具、设备手续完整,档案齐备,并需经劳动或安全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用电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严禁施工机械设备超载和带病运行。

  第十七条施工生活区必须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施工生活区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必要的生活空间,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整洁和通风。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管理规定,具有必要的通风排风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食堂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规定,供应卫生饮水应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垃圾应存放在封闭式容器内,定期灭蝇,及时清运;厕所应经常清扫,定期消毒。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和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

  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应立即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劳务人员档案完备。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渣土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取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

  第二十七条施工应遵守当地有关夜间生产的规定,减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八条施工中需要占用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停水、停气、停电、封路中断交通和进行爆破作业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应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施工类别和机械设备易发事故等危险作业区域必须按规定做好设置网、架、栏、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醒目的禁止、警示或提示类别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46-88)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配电箱、开关箱等设施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施工

  现场配电箱必须规范达标,要有明显标识和警示标志,并严禁乱接乱拉,线路不得有裸露、破皮接地等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对在施工现场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和指挥部《落实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管理细则。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 7

  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章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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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1,2站台道口为xxx与xxx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铁 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xxx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xxx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xxx门。

  第二十三条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xxx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铁路护路工作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公寓的管理和建设,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行车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专为执行铁路运输任务的行车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等服务的生产性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寓要始终坚持为运输安全生产、为乘务人员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为乘务人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人员精力充沛地投入运输安全生产中。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铁路局对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定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五条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把公寓工作作为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经常深入公寓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接待范围

  第七条按图定交路执行运输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含指导司机)、客运乘务员(含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等行车乘务人员。

  第八条在满足图定交路的行车乘务人员食宿的情况下,可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的机车乘务员以及其它执行行车任务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九条公寓应具备完善、配套的设施设备,满足运输生产和乘务人员食、宿、浴、娱的'需要,实现公寓标准化(铁路行车公寓设备备品配置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要根据运输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寓的配置和规模,以满足运输需要。新建、扩建公寓用房和建筑的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98),并根据地区需要安装空调和采暖设施,采暖与空调的设置应符合《铁路房屋暖通空调设计标准》(TB10056-98)的规定。公寓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扩建公寓的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加强空调、锅炉、洗涤、炊事等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作,保养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公寓环境要绿化、美化,实现庭院化。

  第五章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搞好公寓职工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标准、管理办法,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实行标准化管理。继续开展标准化公寓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推行现代化管理,运用方针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公寓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加强财务和财产管理,保证公寓费用的合理使用,搞好成本控制。

  第十七条逐步推行公寓内部清算制度,严格执行《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财函〔1995〕341号)。

  第六章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服务质量

  1.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持证上岗,做到着装整洁,态度和蔼,仪容文雅,服务周到,文明礼貌。

  2.工作人员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卧具保持完整无缺,清洁卫生,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服务,不间断供应饭菜、开水、热水,开放浴室,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学习室、电视室、文娱室、阅览室接时开放,管理有序。

  第十九条饭菜供应质量

  1.根据乘务员的需要,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经常调剂饭菜花样品种,以单炒菜为主,实行营养配餐,做到品种多、质量高,并有方便携带食品。

  2.食品加工符合操作规程和烹饪工艺,饭菜成品达到色、香、味、型俱佳。

  3.加强成本核算制度,降低成本,做到价格合理,收支平衡,经济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卫生工作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认真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杜绝食物中毒。接受辖区内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2.炊具、灶具、工作案台以及炊事机械设备及时清洗清扫,餐饮用具及时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室内外保持清洁卫生,做到窗明几净,无灰尘、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

  4.卧具实行一人一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叫班

  1.值(叫)班工作人员熟悉接待范围、列车车次,交路及房间、床位运用情况;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

  2.值班员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并及时输入微机叫班机,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主动与派班单位联系,机务派班室、车务乘务室(无派班和乘务室的由本地区车站)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实行一车次一通知。

  3.值班员根据派班计划,实行一派一叫,严格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制度,确保叫班准确无误,并做到叫班录音清楚,语言规范,登记齐全、准确。

  4.严格值(叫)班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第七章住寓管理

  第二十二条住寓人员凭乘务报单或有效证件办理住寓手续,按值班员的安排住宿,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床位。

  第二十三条公寓要保持肃静,不准在公寓有喧哗、打闹、吵架、饮酒、随地吐痰、乱扔脏物等不文明行为;不准私带客人进寓和留宿;不准在住宿房间从事娱乐活动;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污浊异味等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住寓人员要爱护公寓的设备备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章共管共建

  第二十五条公寓要成立由公寓、驻寓单位、房建、水电、公安、卫生防疫及与公寓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共同组成的共管共建委员会。共管共建委员会要制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公寓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切实把公寓建成两个文明阵地。

  各驻寓单位应派得力干部驻寓,教育乘务员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乘务员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知识,严格执行乘务员出乘前休息制度。

  房建、水电部门要定期对公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计划、财务部门要把新建、扩建公寓,公寓空调、锅炉等大型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纳入计划,保证公寓正常的经费开支。

  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寓整顿治安秩序,定期检查消防、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公寓秩序良好。

  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在公寓开展“建家”活动,指导帮助公寓搞好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建立图书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铁路局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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