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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员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0:06:3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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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关键、特殊岗位管理办法

关键岗位员工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岗位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对一些具有关键、特殊性的岗位进行管理达到公司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厂部的关键、特殊岗位定义、识别、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3 定义

3.1 特种作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资料文件规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是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公司内部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危险物品作业、冲压作业、剪切设备作业等。

3.2 关键工序

指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特殊特性所在工序和影响产品特殊特性的工序。

3.3 质量控制点

经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需进行重点检测、检验、控制和关注的点。

3.4 产品检验

对公司产品一种或多种特性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检验、度量等手段所进行符合性评价。

3.5 体系审核

为获得审核依据,对体系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规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检查。

4 职责

4.1 资源管理部负责关键、特殊岗位在岗人员培训安排、培训资料归档、内部上岗证的颁发以及关键、特殊岗位相关信息汇总备案。

4.2 安环办负责特种作业关键、特殊岗位的识别、鉴定和现场管理,根据公司的标准岗位体系向资源管理部提供特种作业岗位清单,并对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提供特种作业对应岗位的任职要求,体现在工作标准(岗位说明书)中。

4.3 技术部负责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岗位的识别和鉴定,根据公司的标准岗位体系向个唱部提供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明细表。

4.4 质量部负责产品禁烟岗位的识别和鉴定,根据公司的标准岗位体系提供产品检验岗位清单和产品审核岗位和过程审核岗位清单,提供产品检验、产品审核和过程审核对应岗位的任职要求,体现在工作标准(岗位说明书)中。

4.5 体系办负责体系审核特殊岗位的识别和鉴定,根据公司的标准岗位体系提供体系审核特殊岗位清单,提供体系审核对应岗位的任职要求,体现在工作标准(岗位说明书)中。

4.6 冲压厂、电焊长和涂装厂和总装厂负责提供各自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认知要求,负责填写《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人员能力 要求表》资源管理部负责归档。

4.7 各部门、厂根据上述各类岗位清单和明细表,明确本部门从事关键、特殊岗位的人员,并负责本部门关键、特殊岗位人员的动态管理,当本部门关键,特殊岗位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需及时向资源管理部提指报培训需求,部门内缺乏相应培训根据《人力资源控制程序》中流程向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本部门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实习培训,以保证在岗人员的技能符合关键、特殊岗位任职要求。

4.7.1 当在岗人员长时间请假或长时间未接触本关键、特殊岗位,间隔时间在180天以上(含);

4.7.2 在岗人员发生岗位异动,有新员工接任工作,须对新员工进行培训;

4.7.3 在岗人员转岗至另一个关键、特殊岗位,需要进行培训;

4.7.4 本关键、特殊岗位任职要求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

5 内容

5.1 关键、特殊岗位的识别

5.1.1 关键、特殊岗位是指在公司生产管理过程中,容易对公司的设备、仪器、产品、人员、原材料、等人、财、物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隐患和重大质量问题的特种作业、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检验、体系审核等一系列岗位,关键、特殊岗位应当包含在本公司标准岗位体系中,岗位名称应当和标准岗位一致。

5.1.2 当公司发生重大组织结构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变更、主要产品转型、主要技术更新、主要工艺创新、主要材料更新、主要设备变更时,都需要进行关键、特殊岗位的再识别。

5.1.3 安环办、质量部、技术部、体系办是关键、特殊岗位识别鉴定担当部门。

5.2 关键、特殊岗位的管理

5.2.1 公司所有的关键、特殊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在岗人员状态等相关信息都需在资源管理部等级备案,所有新增或删减的关键、特殊岗位都需要经过岗位的识别,并在资源管理部登记备案。

5.2.2 关键、特殊岗位在岗人员均需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关键、特殊岗位必须取得资源管理部统一颁发公司内部上岗证或授权。

5.2.3 已获得上岗证的人员出现岗位调整时,应将现岗位的上岗证上交发证机关。

5.2.4 对向右岗位津贴的关键、特殊岗位,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前不予发放岗位津贴。

5.2.5 关键、特殊岗位在岗人员进行转岗或调动时,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获得由资源管理部颁发的上岗证,才可以从事关键、特殊岗位的作业。

5.2.6 员工可以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键、特殊岗位上岗证。

5.2.7 安环办、质量部、技术部、体系办在关键、特殊岗位的培训中,应当提供必须的师资力量,以保证必须的培训效果。

5.2.8 所有的上岗证均须定期检查,特种作业岗位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公司内部规定的上岗证每年复审一次,开始时间自证书获得之日起。

5.2.9 资源管理部协同安环办、质量部、技术部等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各厂部关键、特殊岗位的的人员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部门月度绩效考核。

5.2.10 各厂部应当制定责任人(一般为培训负责人)负责本厂部的关键、特殊岗位人员动态管理,每月28日下班前将《关键、特殊岗位人员月度报表(公司内部证)》和《关键、特殊岗位人员月度报表(国家颁发证)》报送只资源管理部培训管理岗同事抄送至安环办。

5.3 上岗证考核

5.3.1 员工与每月10日前填写《上岗证申报表》,经所在部门审核确定后交资源管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2015-05-01 21:2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促使关键岗位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关键岗位人员为,财务资金管理人员;物资采购相关人员;业务相关人员;其他与本单位之外有钱、物等业务往来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第三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条件。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按照关键岗位特殊性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到关键岗位任职或在关键岗位留任:

(一)因犯有经济、刑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错误,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存有收受贿赂或吃、拿、卡、要不良行为的;

(三)曾因工作中不坚持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受到过组织处理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其他不宜在关键岗位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方式。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可采取组织选调、公开招聘、自荐应聘三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人力资源部门都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好资格审查和任职条件审核等必要环节,坚持公开择优、逐级聘用制度。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聘用。凡拟聘用的关键岗位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组织考察程序,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考察中要广泛听取拟聘人员原单位领导、一定比例职工群众和所聘单位主管领导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对其8小时以外的社会表现和生活经历进行综合评定,出具考察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有关领导决策或相关会议作出聘用决定。

第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回避制度。在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领导的关键岗位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关键岗位职务。如遇有这一情况时,应采取组织手段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建立定期学习教育制度。学习教育的内容以政策法规知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主。学习教育活动由单位党支部负责组织,每季度至少集中进行一次。学习教育的形式可采取上党课、典型案例剖析、参观教育基地、观看电视录像等多种载体,促使关键岗位人员了解掌握法律法规知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增强拒腐倡廉意识,在本职岗位上廉洁勤政,克己奉公,不谋私利,自觉维护企业利益。

第八条 建立定期的分析排查制度。要坚持谁主管、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履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排查。具体方法为:关键岗位人员的上一级直接考核者,要对其日常思想工作表现进行动态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纠正;党支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关键岗位人员任职状况的分析,对岗位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工作、生活作风等,作出客观评价,写出分析报告,呈报上级党组织。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思想工作、遵章守纪、岗位职责履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方法,增强考察时效性,写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状况的分析报告,作为人员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立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凡被聘任到关键岗位任职的人员,在任职上岗前,都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警示要求。由单位负责。

第十条 建立岗位交流轮换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一般应进行岗位轮换或交流,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时间。岗位交流轮换,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所在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能按照聘用关键岗位人员的规定和程序,选聘关键岗位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中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不能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本人故意隐瞒社会关系的,给予组织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不能认真执行学习教育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失职渎职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能执行岗位交流轮换制度,拒绝组织安排重新上岗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组织处理。

(五)工作中因个人失职、渎职、明知故犯、不按规定和政策办事、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发现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关键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致使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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