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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0:23:4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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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学院实际,现对学院各类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规定如下:

聘用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学院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受聘在教师、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行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不含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经警及临时聘用的工勤人员。

二、工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1、聘用教师: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工资:在没有明确职称(职务)之前,执行初期工资政策;明确职称(职务)后,按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⑵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工资: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2 、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按其学历层次,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职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3、聘用政治辅导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按其学历层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及相关津贴。

⑴辅导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津贴、岗位津贴)构成;其中绩效津贴以1:200为标准,按每生3元/月计发,岗位津贴每月300元。绩效工资每月由学工处会同各系,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2)

⑵政工干部辅导员工资标准由四项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医疗津贴。(见附表2)

4、聘用教辅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按其学历层次,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每月700元。绩效工资每月由实验实训管理科会同各系,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3)

5、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技术工)为两年,熟练期(普通工)为半年。按其学历层次分别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执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每月由所在部门,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4)

6、其他岗位临时聘用人员:按统一签定的劳动合同(协议)执行劳动报酬。

(二)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规定:

①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从执行合同(协议)之月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

②研究生班毕业、未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本科学历教师和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执行续签合同(协议)之月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

③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从第二年执行续签合同(协议)之月起,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2%比例扣缴住房公积金;

④在原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不享受公积金;其他人员解聘后,住房公积金按政策规定转移。

2、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①聘用的教师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学院现行规定执行;

②聘用的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管理人员:每月随工资发放医疗津贴30元,失业、养老保险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学院现行规定执行。

3、其他福利:

⑴聘用教师和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与在编在册人员享受同样福利待遇。

⑵聘用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享受当年降温费、取暖费、过节费,不享受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医疗费及义务教育阶段相关费用。

⑶与学院签订合同的聘用教师、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每月按实际出勤日补助午餐费5元/天。

聘用人员工资管理办法2015-05-01 17:12 | #2楼

一、招聘。

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采编人员年龄30岁以下。从事经营、发行工作且有经验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应聘采编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均指全日制国民教育,下同)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两年以上新闻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放宽到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应聘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应聘工勤岗位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程序:聘用工作人员采取考试、考察试用等办法择优录取。录用聘用人员,必须在报社工作岗位产生空缺或因发展需要增加工作岗位时,在岗位需求数额内招聘。

报社各部门需要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时,应向政工科提出申请,经党委审批后实施招聘。

聘用工作人员先实习,再试用,试用期满合格的择优聘用。

政工科对应聘申请进行审查。应聘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体健康的证明材料(一般为一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体检费用自理)。

二、管理:

经报社党委批准的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按年度聘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 条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须接受报社业务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报社对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送政工科备案。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的报社予以表彰。优秀比例控制在15% 以内。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次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停止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 条、40 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待遇:

实习、试用期待遇:行政后勤人员,基本工资500 元;采编岗位的实习记者进行绩效考核计发绩效工资并计发稿费,不另计发基本工资。

正式聘用待遇:采编岗位基本工资600 元/ 月,进行绩效考核并计发绩效工资。管理岗位基本工资600 元/月。一般工勤岗位基本工资500 元/ 月,技术工人600 元/ 月。广告经营人员按部门规定确定薪酬。

社会保险:从聘用次月起办理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可按800 元基数参加住房公积金。

四、其它:

1 、依照《劳动合同法》,与报社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的人员,不得与其它单位再订立劳动合同。在其它单位已经有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报社编采工作确实需要,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对待。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费用自行负担。

2 、已经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内退等手续的,不适用此办法。

3 、宜宾晚报社、宜宾日报社印刷中心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聘用人员的招收、辞职、解聘应报政工科备案。

4 、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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