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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0:58:1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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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工作效能,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 —9 人,1000 —2000 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0 —4000 户的社区配置6-7 人,4000 户以上的社区配置8-9 人。

第三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下派2 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城镇社区服务站外,其他人员由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优先在撤乡并镇后富余人员和城镇社区工作人员中招聘,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

第四条 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 二) 获得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 三)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

( 四) 接受教育和培训;

( 五) 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

(六)申请辞职。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九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 二) 年满18 周岁;

( 三) 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不受专业限制);

( 四) 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有犯罪记录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一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招考试题、考试时间由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考察、体检、签订聘用合同由各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笔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招聘岗位1 ∶3 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比例的,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招聘意见,上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商定。

第十三条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签订合同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享受基础报酬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期为五年,新录用的从试用期满算起,续聘人员从上一聘用期满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 分。复转军人参加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5 分。加分不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满60 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七条按照社区服务站职能,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岗位调整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 。

第二十一条城镇社区专职人员考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实施,考核应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后,报县区社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上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单项奖励。

(一)在依法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工作中有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社区居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二十三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六)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八)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辞去工作,应当向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并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行政区域内民-意测评中多数居民不满意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解聘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决定,并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市级开展综合教育培训,县级开展定期轮训,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新招聘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 小时。

第二十九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倡导有条件的县区对在工作期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给予学费补助。

第六章待遇与经费

第三十一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津补贴和年限报酬。

第三十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县区自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由社区服务站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 :3 :4 比例统筹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各县区应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2015-05-14 11:3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12〕263号)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4号)和通辽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通民基字〔2015〕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旗民政局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旗民政局负责对全旗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应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旗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的具体领导,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旗人民政府派出工作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取得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工时、休假待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五)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第三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  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四)年龄满18周岁至40周岁之间,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对原有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岁,笔试分数加15分,面试时优先考虑。

(五)有犯罪记录及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招聘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旗民政局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拟聘任人员体检;各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第九条  笔试成绩公布以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入面试。社区工作人员配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比列由旗民政局确定,每个社区一般配备5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

第四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旗民政局予以正式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证书,聘用期为6年。试用期内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职能,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第十三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工作由旗民政局组织实施,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居民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旗民政局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对工作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由旗民政局劝诫;无悔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同时由旗民政局解除其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聘用关系自行解除。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本辖区内连续两年民-意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由旗民政局解除其聘用关系。

第五章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建立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三级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体系。旗民政局负责制订培训方案和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师资培训。在每年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一次全旗集中培训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教育培训,培训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制度,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旗民政局将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依据;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将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小时。

第十九条  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应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政策变化调整时,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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