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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7 02:34:1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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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东城区人事局财务工作岗位职责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局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组织领导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务;组织本单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保障其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全局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负责全局财务收支的审核签署工作;组织增收节支措施的落实与贯彻实施。掌握资金活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遵守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

3.定期听取财务人员的财务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全局的资金活动情况。

4.对于局内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应事先征求财务人员意见,使其真正参与决策,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5.积极宣传《会计法》及财经法纪、财政财务制度,组织贯彻落实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树立全局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的意识,增强集体理财观念。

6.负责财务人员的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支持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7.为政清廉、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财经纪律。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由会计主管人员担任。

2.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局党组领导下,依据《会计法》及有关财经财务制度,领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3.负责落实、监督各项资金、预算、收支的管理,督促检查会计人员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办理本单位日常的会计业务。

4.组织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工作计划、意见、总结。

5.及时、准确、经常性地向财务主管领导汇报本单位财务活动情况,提供信息和准确的数字,当好领导的参谋。

6.搞好增收节支工作,制定增收节支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严格依法管财理财,对本单位发生的各项收支要严格把关,对不合理的收支要敢于坚持原则,有权拒绝办理或不予报销。

8.负责督促财务人员及物资管理人员按有关制度进行财产物资的建帐、登帐管理及清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会计主管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2.配合财务负责人制定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并负责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3.负责本单位各项资金预决算的编制。

4.对本单位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入帐;对不符合标准的有权予以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

5.在业务上对出纳员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对记帐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的记帐凭证方可登记入帐。

6.负责总帐、会计月报、季报、年报表的编制、填报,并负责进行定期的财务分析,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核算资金使用效益,提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措施,起到领导参谋助手作用。

7.督促财产物资管理人员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的登记、管理、清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8.做好各种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9.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务预决算制度规定,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撰写分析报告。

2.严格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3.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薄和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算帐、报帐和记帐手续完备,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帐目清楚,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及分析。

4.负责登记总帐、明细帐,月份终了,编制总帐科目余额表试算平衡,并同有关明细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物相符。

5.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6.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核算资金使用效果。

7.定期做好财务分析、向领导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8.按照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计算、报表、审核、汇交、支取等工作。

9.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装订管理各种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

10.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负责我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网上填报工作。

11.负责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12.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办理日常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1)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各项公务和业务活动中的费用支出和报销,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2)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挪用,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因公使用现金,必须按照本单位的资金使用制度办理。

(3)严格遵守支票使用规定,已领用的支票要及时注销,逾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收回,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远期支票,不得保存印鉴齐全的支票;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支票遗失要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4)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出借、出租帐户。

(5)凡收到各种款项的支票、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

2.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妥善保管,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库存现金必须在保险柜内存放,要保守保险柜秘码,保险柜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3.空白支票、空白票据、支票密码要分别保管存放。

4.严格管理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据,实行支票、票据使用登记薄制度;认真履行领用注销签字手续。

5.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签章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无涂改;无论是外来原始凭证还是自制原始凭证,都必须执行2-3人签字报销制度,即:审批人、经手人、签收人。

6.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内容完整,会计科目正确,字迹清晰,摘要简明扼要。

7.记帐凭证经会计主管复核签章后,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对帐,使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清理。

8.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统计网上报送代扣代缴工作,并完成各种配套报表。

9.按照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局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分类汇总制表上报及报销工作。

10.负责财政授权支付网上打印授权支付凭证并于当日送交零余额开户银行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稽核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财政财务制度,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2.按照预决算规定和要求,审查各项资金的预决算指标计算是否正确,指标之间是否衔接平衡,预算是否切实可行,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根据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制度,逐项逐笔审核,对计划外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原始凭证的审核:

(1)审核凭证是否合法,对于所有的原始凭证,应就往来经济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计划进行审核。对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核。

(2)检查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内容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伪造凭证,严禁白条报帐。

(3)复核原始凭证的报销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执行了2—3人签字报销的制度。

(4)审核数字是否正确,有无技术性错误。

5.记帐凭证的审核。对于记帐凭证要复核对应帐户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分录、会计科目是否正确;所附原始凭证及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数字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经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方可登记入帐。

6.检查帐薄设置是否正确,记录是否符合记帐要求。

7.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数字是否真实,填写是否清楚,报表分析和说明资料是否齐全,切合实际。

8.复核中发现问题,应通知有关人员查明更正和处理。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凭证、帐薄、报表负责。

(八)内部审计岗位职责

1.对单位内部进行财务审计,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及各项财务政策,遵守财经纪律。

2.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进行监督检查。

3.对预算内、预算外的资金收支渠道正确与否进行监督检查。

4.对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的提取、使用进行跟踪反馈。

5.对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单位及所属的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

(九)财产物资管理岗位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的实物、帐薄、卡片的建立、登记、保管。

2.加强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格执行财产物品的验收,进出库制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3.负责组织每年的财产物资清查,建立财产物资的清查底帐备查,并写出财产清查情况报告。

4.参与核定资产需用量,认真核准固定资产的新旧好坏程度,为更新改造提供资料。

5.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加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情况的检查,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财务管理分工负责制的规定

1.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统一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设置由单位行政一把手直接领导,分管局长负责制的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归局办公室所属,财务管理实行在局长直接领导下的分管局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业务工作接受有关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长要切实加强对机关财务工作、会计工作的领导,对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会计机构设置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稽核等岗位。

4.按照财务管理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各岗位的会计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5.会计人员由单位领导任命,并且要相对稳定,对长期不胜任岗位职责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可视情况调整调换。

6.会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会计法》第23条规定及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

7.会计工作的交接按照《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会计证工作制度

1.为不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做好财务工作,所有会计人员均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持证上岗。

2.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应按期参加会计人员岗位培训,继续完成会计业务的后续教育。

3.杜绝使用无“会计证”人员

(三)稽核、内审制度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稽核人员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

2稽核制度: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

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衔接等。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

(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帐实是否相符。

3.内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本单位内部自设审计机构或人员的制度,单位内审人员应独立于会计部门之外。根据我局现有机构及人员状况,内审人员暂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审计业务水平,应做到能独立进行审计工作,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自觉遵守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内部审计按规定所获取的资料只供本单位内部及领导参考。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有权要求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专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和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内部牵制制度:

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全过程,都不能由一个人完全办理,必须经过两个人以上之手。

帐、钱、物必须分管,不能兼管。

要有一套科学的凭证制度和合理的传递程序,

必须建立复核与核对制度,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的复核与核对制度;帐证、帐帐、帐卡、帐表、帐实的核对制度;银行对帐单核对、实物验收与盘点制度。

(四)关于加强增收节支,实行预、决算制度的规定

1.为保证全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必须大力提倡增收节支,充分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2.加强预算管理。

(1)编制部门预算的原则:

a.根据国家《预算法》及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从财力上能够保证各项工作计划任务得以实现为目标,编制本年度部门预算。

b.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励行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

c.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d.坚持严格划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的原则。

(2)编制预算的程序。

a.按照指标分解,层层落实的原则,编制各科室预算。

b.局机关财务根据各科室的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本局的部门预算。

c.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核部门预算后,报局长审批。

(3)编制预算的口径。

a.各科室编制预算仅限于本科室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公用项目经费预算。

b.局机关财务负责编制属于个人性开支人员经费及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开支的预算。

(4)编制预算的要求: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5)加强决算工作的落实。每年度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编制年度决算,并对照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预算完成情况,增收节支工作的实施效果,找出问题提出下年度改进措施。

(五)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

1.资金管理原则

(1)分清资金渠道,实行专款专用的预算管理原则。

(2)及时处理往来款项,无拖欠户、错帐及损失现象,确保资金完整。

(3)杜绝挪用公-款,除公用暂付款外,任何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4)各项业务经费收支由局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准设“帐外帐”及“小金库”。

(5)除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外,预算内资金不得转入预算外使用。

2.各项资金的使用

(1)按照区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数和财政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办理所规定用途的开支。

(2)按照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办理各项费用的支出,不得任意改变开支标准和范围。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不得报销支付。

(3)各项资金支出要勤俭节约,讲究效果。既要考虑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4)各项资金支出 ,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分工协助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审批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的局长审批报销。

(5)大型设备购置、大型设备修理、大型会议费用、职工福利、奖励等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

(6)日常性人员经费按照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计划执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把关。

(7)局内人员外出学习的学费、培训费、慰问病人,均经人事科长、主管人事的副局长签字,再由主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后报销。

(8)工会经费的使用,需经工会主席、主管财务局长审批后报销。

(六)关于各种票据管理使用的规定

我局现有票据壹种,即: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设置票据登记帐簿,并如实记载领入、发出、填用、核销、结存等情况。

2.票据要妥善保管。负责票据的人员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逐联检查,若发现有缺、漏页、重号等现象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后处理。票据使用人员不得出现票据遗失、丢页现象,用完的票据存根必须及时交还财务部门的保管人员。

3.填写票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票据的项目要填写齐全、规范,签章要清晰,字迹要工整,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相符。填写错误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并保存,不得撕毁任何一联。

4.本单位各科室需领整本票据,应经分工主管科室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年底前,各科室必须将所领全部票据退回财务。

5.票据使用人员在将收费款额(支票或现金)交回时要连同银钱收据一起经财务人员核对验收正确无误后,加盖名章、现金收讫章。

6.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七)现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为了更好地加强现金管理,自觉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特对本单位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做如下规定:

1.现金管理规定:

(1)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必须由出纳人员负责,坚持帐物分管原则,发挥本单位内部的制约牵制作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保管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银行规定的限额起点,保证单位正常的零星开支,及时掌握库存现金实有数,不得超库存,超库存的现金必须在当日送存银行。

(3)现金收入要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挪用。

(4)建立健全现金帐目,设置《现金日记帐》,逐笔记载现金的收付事项,现金帐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执行“七不准”纪律,即: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与其他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后提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不准保留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保证现金实存帐存数额相符。

(5)现金使用发放的范围,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第五条执行。

(6)向银行送存或支付现金的凭证,必须写明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

(7)重大节假日必须将库存之余部分送存银行。年末库存现金必须恢复为零。

2.安全防范措施

(1)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要认真负责,保证现金安全。到银行提取较大数额现金要两人专车前往,做到人款、人车不分离。

(2)保险柜使用规定:

现金要随时存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要妥善分别保管、存放,平时钥匙不得插在保险柜上,下班和外出办事要随时锁好,并打乱密码。

(3)下班之前,要打乱保险柜密码,并接通防盗系统,检查门窗、电源是否安全后方可离岗。

(4)财务部门要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做到铁窗、铁门齐全。

(八)关于支票管理的规定

1.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规定,300元以上的款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2.支票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转帐支票用于同城单位之间的各种公务、业务等事项的款项往来结算,现金支票用做本单位提取支付现金的凭证。

3.根据本单位支票使用量,按照银行购买支票的规定,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定期向银行申请购买现金支票及转帐支票,其他人员不得购买或代买。

4.严格加强对支票的管理工作。购买回来的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支票、印鉴及密码要分别存放保管。

5.没使用的支票不得予先盖章,必须随用随盖。

6.使用转帐支票时,应事先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限额及日期。手续不完备者,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7.领取支票时,要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报销或退还时予以注销。

8.签发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日期、限额、用途要填列齐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出纳人员要及时与银行对帐,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必须有使用支票人在备注栏内签字。

9.使用支票人应将支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用转帐支票购买与原批准用途无关的物品,不得超过支票限额,不得转借他人或交给不可靠的人代办,更不得用支票办理私事。领取支票后要及时使用,一般情况下要在一周之内持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最迟不得超过十天。如未使用,要将支票及时退还。

10.出纳人员要及时对签发的支票进行清点、追踪,对领而未用的支票要及时追回,防止支票在个人手中留存时间过长。

11.当发生领用支票人不慎将支票丢失时,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及负责人员。同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对丢失支票者,视情给予处理。

(九)关于财务报销的规定

1.对于各项公务、业务性支出,必须按照核定的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办理,并按规定的用途支出,没有分月用款计划的开支原则上不予授理。

2.各科室、部门在办理各项公务、业务性支出时,应按照分月用款计划预算填写“支票领用单”,经业务主管副局长、主管财务局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在出纳处领用支票或现金。

3.办理各项支出报销时,应按照规定的资金渠道办理,严格划分预算资金的界限。

4.各项支出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各种外来自制原始单据必须项目齐全,签章清晰,单价大小写金额相符,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一律不能报销。

5.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办理,不得对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等项支出办理报销。

6.按节约原则办理。贯彻量入为出,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坚决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

7.凡购买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时,必须事先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购买和报销。

8.经常性开支的财务报销程序。

(1)对于各种明确规定的个人性支出,公费医疗费报销等,均由主办人员制表、制单,会计主管审核签署意见后,在出纳处报销或发放。

(2)外埠差旅费借款和报销:

a.本局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埠出差借款,应填写统一的“借据”,由主管财务局长和主管业务科室领导签字后方可借款。差旅费报销要填写统一的“支出凭证”,经主管财务局长、主管业务科室领导签字、经办人签字后在出纳处予以报销。

b. 差旅费借款需在回局上班之日起三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不得无故托欠。

(3)报销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半天9-11.30。

(4).报销签字审批权限:

a.500元以下的支出由协助局长分工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审批签字。

b.500元以上的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局长签字。

c.凡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注明用途、2-3人经手、经业务主管副局长、财务主管局长审批鉴字。

(十)自制凭证的使用规定

1.自制凭证使用的范围:

(1)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记帐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2)报销差旅费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其原始单据作为附件,并注明附单据张数。

(3)职工工资、奖金、临时人员劳动报酬及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应统一使用支出证明单。

2.自制凭证必须填写支出用途及理由、取款人姓名、填制凭证的日期、支出金额,并且不得涂改。

自制凭证必须有取款人、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十一)关于加强财务管理职能,开展财务活动分析的规定

为强化财务管理职能,使各项资金的收入、分配、使用能够在健康轨道上发展,应充分发挥本单位财务部门对财务活动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分析作用,从而促使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1.财务人员要不断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2.建立岗位分析责任制。财务分析是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资金的核算和会计反映监督的继续和深化。各财务岗位都要对自己分管的任务进行财务分析,正确评价本单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3.会计主管和会计岗位的月、季、年报要有分析说明,要对本单位的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情况做出全面的或专题的书面分析。

4.财务分析要以能够提供最新财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目标,及时反映本单位财务活动中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提出合理化建议。

除上述规定进行的定期财务活动分析外,会计主管、财务人员还要随时掌握本单位各项资金活动情况,实行财务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及时向主管局长反映财务活动动态,以利于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二)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定

1.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方针有关规定的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机关服务中心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经办部门,并具体管理此项工作。

3.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务会精神和预算资金情况,做好全年各种商品购买计划,做到统筹兼顾。

4.凡购买属于政府采购办批准的物品,必须持有政府采购办批准的审批单方可报销。

(十三)关于财务人员管理权限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第三章“会计监督”的规定,会计人员有如下权限:

1.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会计监督。

2.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3.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主管财务局长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会计人员认为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会计人员不向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5.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十四)会计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2)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a.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写制完毕。

b.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

c.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d.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印鉴、现金、支票、有价证券、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5)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

a.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薄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b.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c.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签章,移交清册应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事项等。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7)为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完整,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8)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领导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会计资料的历史文件,为了使会计档案科学规范地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1.会计人员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各种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按档案要求装订成册。

(1)会计凭证的立卷。会计凭证按月立卷。会计人员根据凭证登记帐簿后,应将各种记帐凭证按时间和原始凭证顺序组卷,填写好凭证封面和脊背,并在封面与脊背的接封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和装订人印章。会计凭证于次月上旬装订成册。

(2)会计帐簿的立卷。会计帐簿按年度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进行整理立卷。订本帐簿保持原来面目,页号以最后有效页为准;活页帐簿应撤出空白帐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每本帐簿要加贴封面。会计帐簿的立卷工作于次年2月底完成。

(3)会计报表的立卷。会计报表按年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根据保管期限的异同,分别装订或合订成卷。每卷均需有页号和加装封面。此工作完成时间为次年2月底。

(4)其他重要资料的立卷。本年度财务计划、预算计划、预算指标、银行对帐单等资料,应分别装订。每卷也需有页号和加装封面。此工作完成时间为次年2月底(按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2.归档的范围。包括局财务部门涉及的所有财务会计工作。如机关财务、人才中心财务等。

3.会计档案要填写案卷目录,作为基本的检索工具和统计工具。

4.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单独装订立卷、单独编制卷号。

5.会计档案保存规定:

(1)财务部门当年和上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存放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专柜(铁柜)存放,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确保安全,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2)会计档案的保管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不得推诿拒绝。

(3).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置,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部门和会计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档案室设专柜保管会计档案,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单位领导或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春江区经信局财务管理制度2015-05-17 10:24 | #2楼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保证局资金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2)办公室主任要搞好财务收支管理,按照财政核拨的全年包干经费,有计划地使用资金。

(3)严肃财务纪律,凡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4)办公室购买各种办公用品,须由购买人员拿出购物计划及费用清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所购的办公用品须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5)办公室各种支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种报销单据符合财务规定,经分管财务局长审查签字和经办人员签字后,送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审核后,报账员方可报销,报账员有权监督、拒付报批不合理的开支。

(6)严格借款制度。个人借款要使用由财务统一印制的借款单,经分管财务局长批准后方可借用,并注明归还期限。预支汽修费要在一个月之内结帐,预支差旅费要在出门归来的15日内结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

(7)司机用燃料费、汽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经分管主任批准,报主任审核后,方可支出,并履行签字手续。

(8)购买固定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9)严格现金管理制度,购买办公用品及其它金额超出200元,一般用转帐支票结算。特殊情况需经局长同意后用现金结算。

(10)报帐员不能擅自为个人开据工资介绍信,不能擅自使用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的印鉴。

(11)报帐员每月上旬要向局长、分管局长报送上一个月,经费收支情况表;每年向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会议报告收支情况。

(12)报帐员要严格保守财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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