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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9 01:20:0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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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需要制定路政执法人员管理的相应制度!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1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增强路政执法人员工作责任感,提高路政执法水平,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保障路政执法正确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二)在宣传贯彻公路法律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查处路政违法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公路建设、路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维护公路部门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成效显著的;

  (五)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五)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路政许可的;

  (七)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八条 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违反交通执法禁令或忌语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在路政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取消路政执法资格,调离路政执法队伍。

  吉首市公路管理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自觉接受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局路政执法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报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一) 对当事人处以2000 元以上罚款的;

  ( 二) 因特殊情况,未按照《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三) 减轻或从重处罚的。

  第三条 报送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案件立案报告、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内容。

  第四条 报送备案材料应审查以下内容:

  ( 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 二) 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三) 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

  第五条 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如需调阅案卷材料,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六条 对报送备案材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 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平的,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

  ( 二)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应立即改正。

  第七条 报送备案材料如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应当按意见处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辩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吉首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执法监督,规范路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局路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公开是指路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路政执法活动中向管理相对人公开的与路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执法项目、内容、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等。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凡与当事人有关的事项都必须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条 路政执法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时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路政执法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资格;

  (二)管辖线路图;

  (三)路政许可事项;

  (四)执法依据;

  (五)办事程序(路政处罚程序、路政许可程序);

  (六)工作纪律;

  (七)公路赔(补)偿标准;

  (八)监督、举报电话;

  (九)办理结果。

  第五条 路政执法公开的方式:

  (一)在路政股(大队)办公场所或执法场所设置公示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路政股(大队)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大众媒体、政府网站公示;

  (三)在管辖路段设立公示牌;

  (四)发放宣传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路政执法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执法公开和不执行执法公开制度的,按照《吉首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八条 路政执法公开情况作为考核本单位实施路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记入考核档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吉首市公路管理局

  路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公路路政执法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路政执法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所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适当,向有关机关提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一、投诉范围

  路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路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1. 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的;

  3. 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4. 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文书的;

  5. 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权利的;

  6. 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7.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8. 不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许可事项或处理违法行为的;

  9. 对举报人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10. 在路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1. 投诉人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路政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已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予受理;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投诉受理

  1. 路政执法投诉由本局纪检部门负责受理。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建立来信、来访投诉登记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行为或路政执法人员;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属于本局管辖的工作。

  3. 投诉人投诉符合本制度但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投诉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三、投诉处理

  1. 对受理的投诉案件,经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对投诉人的投诉,无论其是否需要答复,在有条件通知的情况下,都应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负责将投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3.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本局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吉首市公路管理局

  路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路政管理大队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保护辖区内的公路路产(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路权;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负责国、省、县道公路路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勘查和初步审查,以及乡道公路路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路政案件的查处;

  七、参与本辖区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路政管理大队全面工作,保障各项任务完成;

  二、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订本大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按规定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五、派员对国、省、县道公路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勘查、核实并初步审查,对乡道公路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复审;

  六、派员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七、参与本辖区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八、负责对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做好路政管理大队日常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负责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业资料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文件保管、归档工作;

  二、负责法律文书、票据的保管工作;

  三、负责公路路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路政管理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五、负责路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吉首市公路管理局

  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路政执法部门及其路政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局路政执法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过错是指路政(治超)执法部门及其路政(治超)人员,在路政(治超)执法过程中重大过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路政(治超)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对路政执法活动中有过错的路政(治超)执法部门及其路政(治超)执法人员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追究路政执法过错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 、过错与加强路政执法相结合;

  4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5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第五条 路政执法过错

  路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路政执法过错:

  1 、超越法定权限不构成犯罪的;

  2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6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7 、违反规定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路政执法过错和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

  1 、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

  2 、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

  3 、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复议、举报等途经审查认定的。

  第七条 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责任区分:

  1 、承办人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和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 、任何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导致错案和过错的,由承办人和用人失误者共同承担责任。

  责任追究:

  1 、责令改正;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 、通报批评;

  4 、错案和过错后果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 、影响重大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因路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过错,造成对路政管理相对人不法侵害,需要对路政管理相对人赔偿的,首先由单位进行赔偿后,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凡在路政执法活动中发生重大过错的路政执法部门,当年不得评为路政执法先进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应调离路政执法岗位。

  吉首市公路管理局

  路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干部绩效考评

  联 系 制 度

  一、考评目的

  为充分调动路政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考评周期

  分为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年度考核1 年1 次,在年底进行;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评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根据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对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绩效评定、反馈应用、监督与管理进行有关规定。

  (一)路政执法部门考核方法:主要是指上级职能部门或组织对路政执法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的考核:

  1 、由上级考评组考核。

  2 、根据执法工作要求制定具体量化指标;

  3 、根据实际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 、公布考核结果;

  (二)执法人员考核方法:

  1 、路政执法人员考核指标以上级职能部门或组织制定的量化标准作为主要依据。

  2 、针对年度绩效指标及行政执法考核细则和人事绩效考评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考评人员、路政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 、进行绩效存档

  四、绩效评定

  (一)绩效评定等级:

  1 、上级职能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核时填写的绩效考评表进行汇总、评定;

  2 、考核结果分为A 、B 、C 、D 四个等级;

  3 、人事部门完成绩效考核后,报领导审核。

  (二)等 级 A (优秀) B (良好) C (一般) D (差)人数比例分布:15% 、50% 、30% 、5% 。

  (三)考评结果公布:于次年初公布考评结果。

  五、考评结果应用

  1 、作为改进工作方法、方式的依据;

  2 、作为晋升和调整岗位主要参考依据;

  3 、作为绩效工资和奖金主要参考依据;

  4 、作为潜能开发和教育培训主要参考依据;

  5 、作为评先评优以及其他奖励措施的参考依据。

  六、监督管理

  1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受局领导、路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监督;

  2 、被考评人如对考核工作有重大疑义,可以向上级职能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职能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考核过程、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领导,由领导做出最后裁定。

  3 、所有绩效管理相关文件由上级职能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进行整理,分别建立电子与文本档案。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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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 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单位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 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 局机关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 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局机关向县政府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代表交通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交通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县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局机关和县政府法制局报告。

  第九条 执法人员调离交通局或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交通局,由交通局按规定程序交县政府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 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交通局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23 条、第24 条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 、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 、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 、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 、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 、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 、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 、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股室和执法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五、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成立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人秘股股长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州交通局、县人大和县政府负责。分管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分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站所的正职是本股室、站所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股长(所长、站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人秘股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甘肃省档案管理规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股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规定》、《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所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养路费征稽站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路政办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九条各股室、站所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科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三十条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办的股室、站所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执法的各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局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交通部和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

  六、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七条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五)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四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县交通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 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 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 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 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 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 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 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 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 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四十一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交通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三)征收执行的费用。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为了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检查方式分自检、抽检、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进行。

  第四十五条对下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

  八、罚缴分离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决定罚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银行为罚款代收机构,并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当事人、代收机构和本单位存档各一份,依照规定需要报备的重大处罚案件可送副本或复制件。

  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或由水上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本单位财务处,财务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银行。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到银行提取反映缴纳情况的书面凭证并入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定期与银行对帐,以保证罚款和上缴国库的数额一致。

  九、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五十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经过行政诉讼、复议或执法检查,发现并审查认定有错的,必须追究承办人或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过错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予以追究。

  十、重大行政处罚上报备案制度

  第五十六条为了加强本系统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单位依法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 元以上罚款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本单位在作出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报州交通局和县法制办备案。

  第五十九条向州交通局和县法制办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各一式三份)。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日期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十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规范性文件按要求起草并报州交通局、县法制局备案。

  第六十一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能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等项目。

  第六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二个月内,应向州交通局报告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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