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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9 01:39:2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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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潜江市流通环节超市(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各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超市(商场)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食品商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超市(商场)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超市(商场)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甘肃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2015-06-10 21:3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无需清洗或加工即可直接入口的食品。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食杂店、有形市场等场所内经营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者。

第四条 法律、法规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职责

第五条从事散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健全完善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对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经营者,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八)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解决消费者的投诉纠纷;

(九)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

(十)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教育,倡导诚信经营。与场内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现不售假、不制假、不销售“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的承诺,并引导其销售名优食品。

第七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应配备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散装食品的质量、卫生情况和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规范;

(二)检查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质量卫生标准;

(三)检查加工的散装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四)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五)对在卖场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坚决杜绝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章散装食品经营者职责

第八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经营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再进行登记注册,证、照齐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证照管理留档备查制度,具体索取、查看证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二年以上。

供应商提供上述材料后,由商场、超市和市场内相关部门负责查验、审核,备案后,方可购进该供应商的散装食品;

(三)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从厂家或外省进货的省内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建立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从省内各级批发商处进货的商场、超市、经营门店等食品零售商,必须建立“一票通”台帐。属于从事批发经营的,还需向上一级批发商索取相关证、照等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台帐内容要齐全、规范。

(四)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保证不在市场中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

(五)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六)佩戴统一胸牌,对其所售食品明码标价。

第十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内储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穿着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二)散装食品应按贮存条件进行保管,防止二次污染。应当冷藏销售的散装食品,要具备相应的保存、仓储条件。

(三)经销单位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相应的销售工具,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

(四)实行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经营者必须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由工商部门统一监制的《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上要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食品添加剂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合格证等;

(五)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食品标签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笼统字眼标注;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在市场主办单位或食品质量管-理-员监督下,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食杂店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严格执行和落实“一票通”制度,应当选择生产厂家、供应商信誉度好的食品。

第十二条 下列散装食品不得销售:

(一)无生产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

(二)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三)未标注保质期、保存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四)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

(六)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散装食品;

(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九)销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实地现场核查,严格办理散装食品流通许可,从主体准入上强化散装食品监管。对新设立的散装食品经营户,一律进行现场核查。凡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质量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对已经设立的食品经营户销售散装食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市场进行日常巡查,督促主办单位履行责任;

(二)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主要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等内容。发现不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检查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况;

(四)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场、超市、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实行信用监管:

(一)将违法违章行为记入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

(二)根据企业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保护食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鼓励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申请集体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十七条对没有有效执行本规范的食品经营者,工商部门对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及其他食品进行不间断跟踪监督,发现问题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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