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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示牌

时间:2022-04-10 11:02:3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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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示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示牌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河岸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不设区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不设区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

(二)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表;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五)施工单位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安全资格任职证书;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备案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八条  禁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建设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网情况,提出保护措施,并经管线产权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建设单位在实施建(构)筑物拆除前,应当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类管线的切断与移位,并经管线产权单位确认。

前两款涉及的相关事项需要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国家、省的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的费率,确定工程作业环境、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因设计变更所增加或者减少的安全措施费用,在符合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认可,审计机构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应当予以确认。

??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并提出相应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者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

建设工程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审查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

国家规定施工现场的机械、设施应当办理安全验收手续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验收手续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安全工作内容的监理日志记录,定期巡视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的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材料,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出租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并取得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  对建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价项目进行审核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对建筑机械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装验收的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测、安装验收项目逐项验收,不得缺项,并对提供的报告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和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工种有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免费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

(一)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基坑边沿、窨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二)设置封闭、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在主出入口设专职门卫人员、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三)在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重大危险源告知、应急预案措施等公示牌;

(四)临时设施的选址应当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通风等要求,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五)保持排水系统畅通,控制扬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施工照明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六)材料、设备堆放安全有序,落地脚手架底部、模板支撑底部地面作硬化处理;

(七)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暂时停止施工的,做好现场防护;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保护措施和勘测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精心组织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按照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塔式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三十日之内,应当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告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建立与落实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在现场进行公示,并做好监控。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安全管理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资料归档及时、完整。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与评价,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作业应当设专人监管;拆除三层以上建(构)筑物的,应当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提出施工安全的合理化建议。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章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依法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告诫制度和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网络。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罚情况进行公示;事故责任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管人员。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规范以及标准的情况;

(二)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三)做好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安全监管意见;

(六)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不得泄漏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损坏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造成事故隐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施工单位和使用该单位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对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由建筑施工单位和使用该单位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

(二)在主出入口显著位置未设置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重大危险源告知、应急预案措施等公示牌的;

(三)材料、设备堆放未做到安全有序或者落地脚手架底部、模板支撑底部地面未作硬化处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二)拆卸建筑起重机械未提前告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拆除三层以上建(构)筑物未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大丰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制度2015-06-27 17:44 | #2楼

一、基本建设法定程序执行制度

1、城建重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基本建设法定程序,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杜绝“三边工程”现象。

2、凡具备条件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3、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依法组织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

二、项目管理驻工代表负责制

业主方委派的驻施工现场代表(简称:驻工代表)原则上一个工程为2人,其中1人为主,1人为辅。项目管理实行驻工代表负责制,驻工代表受业主方委托全权负责项目的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1、全权代表业主方履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的业主方的权力与义务。

2、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和供电、供水、联通、移动、电信、广电、网通、铁通杆线及管线等施工障碍的协调迁移以及“三通一平”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3、组织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放样、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程验收等工作。

4、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和管理。

5、业主方设立项目管理质量奖、安全奖、工期奖,凡工程竣工质量经有权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安全无重伤以上事故,工期满足市政府、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时序进度要求,业主方将按工程总造价的1.0‰对项目管理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若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或安全出现重大事故,业主方将分别按0.5‰对项目管理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同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6、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项目管理的其他任务。

三、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制度

1、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包括道桥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养、路灯、绿化、环境、景观等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发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道路、桥梁、景观、广场工程: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

(2)市政维修零星工程: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

(3)路灯工程: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

(4)绿化工程: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

(5)喷泉工程: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

(6)音乐工程: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

(7)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

(8)拆迁配套通平工程:合同估算价15万元以上。

(9)市政府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的其他工程。

2、道路、桥梁工程项目造价不大于10万元、路灯工程项目造价不大于3万元、绿化工程项目造价不大于3万元、城市交通设施工程项目造价不大于3万元、其他项目造价不大于3万元的施工发包,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承办科室组成工作班子,以询价谈判的形式直接发包。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造价预算;

(2)选择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信誉较好的承包单位进行询价、谈判。

(3)确定合同价格,参加谈判人员应在询价洽商纪要上签字、存档。

3、本制度第1条及第2条规定范围以外项目的施工发包,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邀请招标应符合法定工作程序。邀请参加投标单位的确定须事先报经指挥部备案批准。

4、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发包方式,报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

5、项目业主方实行城建重点工程资信考核制度,严禁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业主方将根据城建重点工程参建队伍的合同履约率、质量、安全进度等对参建方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考核并建立信用档案。对考核资信等级较差的企业将上报市城建指挥部停止其参与市城建重点工程投标资格。

6、项目招标由项目实施(承办)单位牵头组织,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依法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自觉接受市招标办、政府采购中心、市审计局、市纪委等部门的全程监督。

7、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因项目特点及其他客观原因所限,招标实施单位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须报经市城市建设指挥部领导批准。

8、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按上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在投标前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城建重点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1、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单位落实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大丰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文本)”,同时签订城建重点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由承包单位提供相应的现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应按下述要求订立:

(1)工程质量:道路(含桥梁、广场、景观)工程质量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同时鼓励争创精品工程,凡道路工程合同总价超过500万元的,桥梁工程合同总价超过300万元的,必须要求达到大丰市优质工程;道路工程合同总价超过8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合同总价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力争创盐城市优质工程。质量奖罚实行同奖同罚,奖罚比例执行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2)工程工期:一律以投标承诺工期作为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一律规定为日历天,工期奖罚实行同奖同罚,奖罚比例按合同总价每日不小于万分之二。

(3)工程款支付:一般不设预付款,公开招标的工程,验收交付前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大于合同总价(含变更价款)的70%,具体为:工程量完成一半付30%,验收合格交付一个月内付至50%,审计报告发出满一个月付至合同价款,余款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三年内分三次平均支付;未采用公开招标的小型零星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审计结束后六个月内扣除50%的保修金后一次性结清。

(4)工程保修:工程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金不少于合同总价的5%;其他工程保修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金不少于1000元或合同总价的3%。

(5)履约保证: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履约保证金一般在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

3、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承包单位按相应行业惯例并结合投标承诺条件订立。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工程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订立:

(1)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单位洽谈并形成合同草案。

(2)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合同草案,指挥部工程组初审后报指挥部领导审定。

(3)项目实施单位与承包单位根据经指挥部领导审定的合同草案签订正式合同,报指挥部办公室编号备案。

其他项目的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报指挥部办公室编号备案。

五、实施进度控制倒计时制度和昼夜连续作业制度

1、业主方驻工代表实行进驻施工现场督管制度,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监理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旁站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2、业主方在每年的上半年组织一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百日竞赛活动,下半年举行一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施工进度突击月活动,加大力度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3、城建重点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将竣工时点以“竣工验收倒计时牌”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同时明确责任人,接收社会监督。

4、为保证按照、市政府要求的时序进度完成施工任务,施工方原则上每天要安排夜间加班作业,除天气原因外,每天夜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由于特殊原因不加班的必须事先向业主请示,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打足人员实现流水作业,合理安排工期。

六、工程量签证和价格签证管理制度

1、城建重点工程必须严格造价控制、规范工程量签证和价格签证程序,做到公开、透明、集体把关、阳光操作。

2、城建重点项目的工程量签证必须在监理单位现场监理(2人以上)签证的基础上,报业主方驻工代表(2人以上)初审、专职造价控制人员审核合格后,按市城建指挥部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领导审定后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否则一律为无效签证。

3、施工单位应做好签证资料,包括:技术基础资料和图像资料等。特种材料的价格签证由业主方组织施工方、监理方、招标办、政府采购中心、市纪委、市审计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在市场考察询价的基础上共同签证确认。

七、城建重点项目审计结算管理制度

1、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竣工决算总价达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审计局审计,5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备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专业部门审计,并接受市审计局抽审。

2、工程项目审计结算工作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工程决算;

(2)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工程决算中实物工程量进行现场复核计量、签证核对;

(3)承包单位根据双方核对确认后的工程量对工程决算进行调整,并形成最终报审决算;

(4)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完善相关资料,报指挥部办公室办理委托审计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送审计机关审计;

(5)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结论,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必须及时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作出审计结论确认,如无异议项目实施单位按审计结论与承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如对审计结论有疑议,承包单位可以提请有权部门组织复议,项目实施单位按复议后的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

3、向审计机关报送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文件;

(2)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实施单位初步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3)项目承发包合同、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大政发[2015]4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资料。

4、承包单位报送审计的决算价超过最终核定价的5%,项目实施单位按每超过1%相应扣减核定价的0.5%与乙方结算。

八、城建重点项目工程款拨付管理制度

1、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实行审批支付。

2、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承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2)委托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付款申请,并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承包单位的申请或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工程款支付报告》;

(3)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程款支付报告》、指挥部工程组项目实施情况督查意见,批核项目工程款拨付计划,报指挥部领导批准;

(4)指挥部领导审批;

(5)指挥部财务部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及时通知承包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3、办理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结算支付时,属于必审项目的,一律凭审计报告办理,不属于必审项目的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出具结算支付证明手续,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4、工程保修期满,承包单位提出支付保修金时,必须出具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情况证明资料,方可办理保修金支付手续。

5、指挥部财务部门必须分项目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详细记录工程款支付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书面汇报工程款支付情况(一般于次月10日定期汇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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