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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10 23:05:2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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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为贯彻《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列》,确保公司污染源全面达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特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一、 车间生产操作管理规定

1. 车间用水必须进行考核,实现节水目标。杜绝“跑冒滴漏”。

2. 车间设施地面干化生产,地面应采用扫或拖清洁。禁止野蛮冲洗地面,造成污水的增量。

3. 清洗滤袋、设备必须在指定地点清洗,清洗水经污水收集池收集,进入污水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4. 生产过程中的固废物必须移交污水站统一地点存放,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5. 生产车间残液废水不得进入雨水沟,确保雨水沟干水状态。

6. 生产车间对散落的物料必须用容器收集,不得用水冲。

7. 违反以上规定者,发现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奖20%,发现二次,扣发绩效奖50%。

二、 原辅材料入库处置规定

1. 原辅材料有仓库管-理-员俺货物凭证核对,检查包装是否受潮、破损。确认数量准确、包装完好后,才能办理入库。

2. 原辅材料应设有编号,仓库按物料名称统一按指定库区存放。

3. 原辅材料要求设置待验区。待验区有明显标志。

4. 仓库环境保持通风干燥,每天记录温湿度,控制温度在0-30℃之间。

5. 原辅材料堆放要离墙离地,货行间必须保留一定距离,以能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6. 原辅料按照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在保管和存放的整个过程中,防止污染和混杂。

7. 原辅料渗漏采用扫、拖,严禁用水冲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环境污染。

8. 原辅料严禁暴晒,露天堆放,生产车间回库的残液溶剂,必须按照规定入库。再集中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 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1. 水、废气处理工必须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2. 设施处理全体人员必须对废水、废气达标排放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 操作人员如是认真的做好运行记录,认真交接-班。

4. 操作人员认真做好处理设施的设备保养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有一场立即排除。

5. 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操作程序,并及时管观察各级工艺的处理效果。

6. 操作人员玩忽职守和私自排放,经发现将进行经济处罚,清洁严重者开除出厂。

四、 职工安全、环保培训规定

1. 公司安全】环保培训分为普及教育和深化教育两个阶段。

2. 普及教育的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培训内容为:⑴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⑵岗位操作⑶异常情况处理。

3. 深化教育的对象为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掌握安全环保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

4.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的安全、环保普及教育,并进行考核。

5. 公司新进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环保教育,经考核合格,才可上岗。

6. 生产操作人员每月至少集中培训一次。

7. 处理设施人员定期送安全、环保部门组织的学习,取证。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部门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负责一切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废弃物分类

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普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

4.2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4.2.1 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

4.2.2 各部门均须设置危险废物的存放点和收集容器,并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4.2.3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4.2.4 安全环保部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

4.2.5 化验室、试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3 普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设置固定的普通废物存放点。不可回收废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场;可回收废物由安全环保部联系单位进行回收,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

4.4 废物的管理

4.4.1 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存放点应设有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

4.4.2 对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进行标识。

4.3.3 办公楼区应配备固废回收装置,按规定对废电池等办公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4.3.4 公司通过更改工艺、制定规章制度以尽量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噪声排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噪声排放的监测、控制和防护要求,以控制噪声污染,防止和改善噪声对环境和人体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2  范围

适用于本厂内产生的各类噪声的控制。

3  引用文件

3.1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3.2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定方法》

3.3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4 《信息交流、协商和沟通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厂区和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4.2  各生产作业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噪声的控制,并监督其作业人员在需要时正确佩带相应的噪声防护用具,免受噪声损害。

4.3  产生噪声污染的部门负责对其作业场所的噪声污染源进行控制和改善,并对其噪声超标的设备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4.4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噪声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并对噪声超标的责任部门提出改善意见。

5  术语

6  工作要求

6.1  噪声的来源

6.1.1  生产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6.1.2  空调机、排气扇等产生的噪声。

6.1.3  企业内运输车辆所产生的噪声。

6.1.4  蒸汽、真空、压缩空气减压阀泄压时所产生的噪声。

6.2  噪声的标准工作地点噪声级的卫生限制

6.3  噪声的控制

6.3.1  各生产作业部门应对其使用设备、电机、风机、对空排汽、安全阀等重点设备加强管理,坚持维保,适时润滑,减振降噪。必要时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措施,减少噪声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

6.3.2  各生产作业部门在生产停歇期间,应停止其主要设备的运行,以免产生噪声。

6.3.3  生产作业场所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经采取措施后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必须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6.3.4  设备部在更新、改造设备时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消音措施齐全的低噪声设备。

6.3.5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厂内运输车辆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实施控制,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行使速度小于5Km/H,不得鸣笛,停车时要熄火。

6.3.6  各生产作业部门的各类设备应有消音降噪措施。

6.3.7  生产作业场所及部位的隔音门、隔音窗和降噪设施不得随意打开和拆除。

6.4  噪声的检测

6.4.1  内部监测: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厂区、厂界噪声监测。

6.4.2  外部监测:由安全环保部沟通、配合地方环保部门对厂界噪声的监督性监测。

6.4.3  当厂界噪声测定超过标准时,针对主要噪声源,噪声源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达到规定限值。

6.5  改造治理

6.5.1  安全环保部根据《噪声监测报告》中不符合项对责任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噪声源及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6.5.2  对不符合噪声标准和卫生限制的设备和设施,由使用设施、设备的部门提出技术改造治理意见,由设备部配合安全环保部汇总意见,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6.6  意识培养

各部门加强员工环境、健康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形成良好习惯,做到轻搬轻放,杜绝野蛮操作,减少噪声的产生。

6.7  沟通

厂内员工及周边居民有关噪声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填写《综合信息交流记录表》,按《信息交流、协商和沟通控制程序》执行。

废气与粉尘排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本厂对废气、粉尘的控制、监测及管理。保护和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防止废气、粉尘的污染。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产生废气、粉尘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

3.2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1985)

3.3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协调环保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并负责废气、粉尘治理设备的运行监督。

4.2  动力车间负责锅炉烟气排放和煤炭燃烧产生的粉尘的控制,负责中央除尘系统的维护管理。

4.3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车辆的尾气排放管理。

4.4  行政管理部负责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

4.5  各工段负责生产设备运行的日常管理。

5  术语

6  工作程序

6.1  废气、粉尘排放管理原则

减少废气、粉尘的产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a) 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个人依法进行检举、监督。

b) 购置新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用资源和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

c) 防治废气、粉尘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

d) 部门防治废气、粉尘污染的设备要做到定人管理,定期维修,定期清扫。

e) 环境卫生责任区要做到定人管理,定人清扫,不留死角。

f) 严格执行设备保养制度,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减少废气与粉尘的污染。

6.2  废气、粉尘的来源

6.2.1  废气的来源

——工段除尘器排放、净气;

——锅炉燃烧排放的废气;

——中央空调除尘器排放、净气;

——机动车辆产生的尾气;

——工段产生工艺尾气。

6.2.2  粉尘的来源

——锅炉燃烧排放的粉尘;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6.3  废气、粉尘的控制

6.3.1  废气排放控制

——各工段做好各类除尘器的日保、周保和定期维修,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除尘效率;

——各工段所有工艺尾气应进入管道排放;

——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司机在发现车辆尾气排放异常时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减少废气的污染;

——厂区内不得焚烧树叶、树枝、垃圾、废纸和残漆等;

——任何使用易挥发油类及化学物质的过程中,应先检查油桶及化学品包装(或盛载物)是否完好,若发生打翻、泄漏油类及易挥发性化学品,应参照《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防止大量油类及化学气体挥发,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供应商等相关方应提供和保证油类或化学品的商品质量和良好包装,以上物资入库时,验收和仓管人员应仔细检查,防止泄漏挥发;

——对有易挥发气体、油类贮存区应保持避光低温(室温以下)通风等措施。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放或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质,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

6.3.2  粉尘的控制

生产过程所产生的粉尘,通过负压收尘系统进入中央除尘器处理;

锅炉燃烧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由烟囱排出。

6.4  废气、粉尘的监测

安全环保部委托区环保局对工段进行监测,每年一次。若检测废气、粉尘结果超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各除尘设备使用部门对除尘等设备进行检修,使废气、粉尘检测结果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015-07-03 15:16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工作。

第三条: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以管处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第四条: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司主管经理领导下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保构在管理环保工作中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全面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规划,保证环境保护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

2、组织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和措施。

3、审定公司有关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定期组织研究公司的环境状况,并检查、总结、评比各生产单位落实环保工作情况。

5、定期向上级部门和职工代表汇报和提出环境情况及防治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情况。

第七条:确定公司各类环保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督促检查公司下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工时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按上级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单位提出的环保措施,编制公司环保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拟定各项环保规定,制定公司污染排放指标。

4、负责组织污染源的调查和企业环境质量评价,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5、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环境监测和各类环保资料的统计上报建挡工作。

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及评审工作,贯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并做好验收工作。

7、组织调查环境污染事故,负责追究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8、大力推行和先进的环保管理技术和监测手段,用好环保资金。

9、负责组织按照污染排放因子综合考核指标进行严格考核管理。

10、做好环境保护的培训和环境保护技术情报的交流,推广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和污染防治技术。

11、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动清洁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1、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2、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3、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4、借用广播、黑板报、《陕焦报》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环保政策的宣传。

第三章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数污染源。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线安全环保部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第十三条:对尘、毒危害以煤尘、苯、一氧化碳为主,对这些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第十四条:对皮带的转折点污染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湿式作业、密封作业、加强管理减少落差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第十五条: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是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第十七条:生产分厂、分公司部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第十八条:凡从事粉尘、毒的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各分厂、分公司的废渣阴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四章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技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即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影响评价报告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二十二条: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有权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有环保部门参加;在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要填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产。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的收到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其它剥离单位在公司内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资金渠道,7%的更改资金排污收费返回,综合利用利润和环保设施折旧等提留,要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做他用。

第五章环境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质检计量部设立环境监测时,在安全环保部指导下负责全公司规定和临时性所有怀金监测工作,为治理污染,管理环境提供可靠的数据。

第三十条:监测室每月对全公司粉尘点进行一次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汇总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测室每月对废水进行定期分析,分析项目主要有酚、氨、化学需氧量、硫化物、石油类等含量。

第三十二条:监测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提高监测质量,达到合格监测室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检测室的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弄虚作假和刁难。

第六章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凡有环保设备的分厂车间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机动能源处对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计量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计量设备进行检修。

第三十六条:各厂对本单位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维修、考核管理制度,做好原始纪录的建卡立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部的同意。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生产调度,并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及早修复。

第七章污染事故管理

第三十八条: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致人伤残、死亡或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均成为污染事故。

第三十九条: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超过24小时不报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四十条: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污染事故登记卡。

第四十一条:发生污染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向主管经理及上级环保部门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二条: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与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1、积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资源作出突出成绩者。

2、在避免重大污染事故中有突出贡献者。

3、积极植树、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中有显著成绩者。

4、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污染源和减轻污染物排放浓度贡献较大者。

5、在环保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是,采用刁难、推诿等不正当手段者。

6、对于设置监测点,取样设施任意移动及损坏者。

7、不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及购买不合格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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