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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2:22:1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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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杜绝特大电气事故,消灭重大电气事故,避免一般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项目经理为电气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对本单位设备包机到组,落实到人,定期检查检修,确保检修质量,并认真做好各种检修记录。

第三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强占检修时间,导致电气失检。

第四条防检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检查工作,防爆检验员要认真把好电气设备的“三大关”,即:入井关、安装关、交接验收关。

第五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煤电钻、激光仪、监控仪等)在入井前,必须经有资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否则按失爆论处。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气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

2.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号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按高瓦斯矿井);

3.电气设备未经检验贴防爆合格证下井,或防爆合格证超期的;

二、外壳:

1.外壳有严重变形,凹凸超过10毫米,或有裂纹、开焊的;

2.外壳内有锈皮脱落的;

3.防爆室(腔)观察窗(孔)透明板松动、裂纹破损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未取得防爆设备检修合格证明的单位,对外壳进行切割、焊补的;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的;

6.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7.隔爆腔内随意增加零部件,造成空腔容积变化的.

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015-07-05 19:13 | #2楼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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