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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拓展推荐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5:05:04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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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拓展推荐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5-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省科协、省财政厅决定实施“科普基础设施拓展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评选奖励一批星级科普教育基地,完善提升其科普功能,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服务。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项目拓展推荐奖励制度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普法》、《科学素质纲要》的要求,通过实施“科普基础设施拓展工程”,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调动科普教育基地的积极性,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支持其对社会开放,面向公众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动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二)实施原则

1.优化配置,资源共享。评选扶持星级科普教育基地,优化资源布局,突出资源特色,丰富科普展教内容,促进科普资源共享,提高公共科普服务能力。

2.划分星级,动态管理。制定星级认定标准,开展星级评定。通过设定有效期、星级递进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3.坚持标准,择优支持。坚持自愿申报,严格坚持评审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三星级以上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资金奖励。

4.突出实效,打造品牌。以服务公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工作指导与配套服务,统一名称、标示、活动、宣传等,提升“工程”实效,打造社会化科普工作品牌。

二、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推荐范围

山东省内由中国科协、省科协、市科协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即依托教学、科研、生产、旅游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行业科技展馆、自然科学博物馆、实验室、地质公园、科技园区、企业生产线等。

(二)推荐单位

由各市科协、市财政局或各省级学会、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负责推荐申报。

(三)推荐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普教育基地,均可自愿申报。

1.重视科普工作,有明确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2.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3.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4.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5.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6.科普活动特色鲜明、成效显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4.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三、组织实施

实施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表彰奖励。

(一)围绕社会责任、科普资源规模、支撑条件、科普手段、科普绩效、科普服务年限和发展预期等方面,制定一星级至五星级评定标准。

(二)每年5月底前,由省科协、省财政厅综合各地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情况,确定推荐名额,下发到各推荐单位。

(三)各推荐单位根据所分配的推荐名额,组织本地、本部门或本行业的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和申报工作。

(四)省科协、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依据星级评审标准,实施评审认定。初次申报原则上最高评定为三星级。评审结果通过《大众日报》等主流媒体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由省科协、省财政厅命名为“×*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评定前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同时认定为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评为三星级及以上的科普教育基地由省财政给予资金奖励,一星级、二星级只授予证书和牌匾。

四、资金拨付与项目管理

(一)奖励资金拨付各市科协、推荐单位或获奖单位,其中拨付市科协的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科普器材、编印宣传资料、开展科普活动、补贴参观门票等。须凭票参观的三星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在管理期内每周要安排一定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或提供免费票、优惠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工作人员工资等。

(二)三星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实行有效期管理,管理期为二年。管理期内,省科协、省财政厅不定期对星级教育基地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三星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期满可以申报升级,原则上每次升一级。获准升级的,追加一定资金奖励。

(四)管理期满,不再申报升级或者申报未能升级,但仍具备相应星级标准的,保留其相应星级科普教育基地资格;对于不再具备相应星级科普教育基地标准的,各推荐单位要积极做好督促和引导工作,仍不能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由省科协、省财政厅给予降级或撤销星级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科普基础设施拓展工程”是省科协、省财政厅贯彻《科普法》,落实《科学素质纲要》,推动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举措。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二)加大工作力度,共建共享社会科普资源。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把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作为新时期科普工作重要任务。制定社会科普资源拓展规划,摸清当地社会科普资源家底,做好培育工作。省科协、省财政厅将建设和完善社会科普基础设施资源库,科普教育基地入库后,才具备推荐资格。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密切与资源所属单位的联系,组建社会科普联盟,建立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关系。通过命名表彰、资金引导、技术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或科普产业,搭建科普活动平台,推动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提高科普工作社会化水平。

(三)大力宣传推介,扩大社会影响。星级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社会化科普工作的重要力量。要按照打造品牌的要求,规划宣传推介工作,利用新闻媒体和科普网络,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宣传推介活动,扩大星级科普教育基地知名度,让社会公众了解科普教育基地,吸引公众参与科普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科普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注重工作实效,搞好跟踪服务。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确保“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大服务力度,发挥各级科普服务团作用,指导星级科普教育基地制定科普活动计划,帮助其开发科普资源,畅通与机关、学校、社区等方面的联系,制作宣传册等宣传品。省科技场馆协会要搭建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研讨平台,促进科普教育基地的交流与合作,助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

“科普基础设施拓展工程”

星级科普教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省科协、省财政厅《“科普基础设施拓展工程”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为搞好“科普基础设施拓展工程”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基础设施拓展工程”推荐范围是:在命名有效期限内被中国科协认定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山东省科协认定的全省科普教育基地以及各市科协认定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条     对“科普基础设施拓展工程”评定的星级科普教育基地实行五星级动态管理,最低一星,最高五星。

第二章 一星级科普教育基地评定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普教育基地都可申报一星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五条     评定标准:

(一)基地所在单位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二)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含行业科技展馆、自然科学博物馆、地质公园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500m2;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设施类基地(含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生产线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m2。

(三)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工作队伍。

(四)具有完备的开放制度,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0天;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设施类基地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

(五)能够提供保障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六)自觉接受省、市科协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二星级科普教育基地评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条件:被中国科协认定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省科协认定的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可直接申报评定二星级科普教育基地。市级科普教育基地需认定命名三年以上,或者通过一星级科普教育基地评定一年以上。

第七条     评定标准:

(一)    基地所在单位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    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含行业科技展馆、自然科学博物馆、地质公园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m2;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设施类基地(含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生产线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300m2。

(三)    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工作队伍,有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3人以上。

(四)    具有完备的开放制度,保证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和受众人数。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设施类基地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天。

(五)    将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

(六)    能够利用自身科普资源,运用多种手段积极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活动。如安排专人讲解和指导;设计制作用于科普宣传的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每年能够组织各类科普活动4次以上。

(七)    自觉接受省、市科协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三星级科普教育基地评定标准

第八条     申报条件:被中国科协认定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省科协认定的全省科普教育基地,或者已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申报评定三星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九条     评定标准:

(一)    基地所在单位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    制定单位科普工作规划,将科普工作与单位发展有效衔接。

(三) 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含行业科技展馆、自然科学博物馆、地质公园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m2;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设施类基地(含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生产线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400m2。

(四)    拥有一定数量的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和科普教育的展品、设备、设施或者用于与观众互动的科普器材。一次性可容纳观众50人以上,每次参观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

(五)    有相应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普活动的组织、规划和实施。拥有15名以上的专兼职科普工作者或志愿者。

(六)    将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每年用于开展或补贴科普活动所用经费不少于8万元。

(七)    具有完备的开放制度,保证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和受众人数。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20天;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设施类基地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50天。

(八)    科普教育基地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或免费参观政策,每周安排一定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能够结合自身科普资源,积极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每年能够组织各类科普活动8次以上。积极参与“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重大活动。

(九)    自觉接受省、市科协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能够承担并完成省、市科协部署的科普工作任务,每年按时向省、市科协报送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五章 四星级科普教育基地评定标准

第十条     申报条件:被评定为三星级科普教育基地满两年。

第十一条       评定标准:

(一)    基地所在单位重视科普工作,成立单位科普工作领导小组。

(二)    认真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科普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条件和制度,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 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含行业科技展馆、自然科学博物馆、地质公园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2500m2;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设施类基地(含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生产线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500m2。

(四)    拥有一定数量的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拥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和科普教育的展品、设备、设施或者用于与观众互动的科普器材。一次性可容纳观众100人以上,每次参观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

(五)    有相应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普活动的组织、规划和实施。拥有20名以上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拥有20名以上的科普志愿者,在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拥有专兼职讲解人员和辅导教师,单位定期组织单位科普工作人员、讲解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

(六)    将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每年用于开展或补贴科普活动所用经费不少于10万元。每年用于科普活动的经费增幅不低于10%。

(七)    具备完备的开放制度,保证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和受众人数。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每年至少保证开放150天;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设施类基地每年至少保证开放80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人群实行优惠或免费参观,每周安排一定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八)    科普基地具有自行研发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的能力,积极参与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有5项以上自行开发的科普展教成果。

(九)    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要求,扩大对重点人群的辐射力,扩大基地科普教育覆盖范围,主动推进社会化科普活动,有5家以上与基地建立长期联系并定期合作开展科普活动的学校、企业、机关等共建单位。

(十)    能够结合自身科普资源,积极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年度科普品牌系列活动2项以上,同时能够结合“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重大科普活动,每年组织各类科普活动10次以上,被评为三星级科普教育基地两年内开展的科普工作或活动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6次以上。

(十一)      自觉接受省、市科协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能够承担并完成省、市科协部署的科普工作任务,每年按时向省、市科协报送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六章 五星级科普教育基地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被评定为四星级科普教育基地满两年。

第十三条 评定标准:

(一)    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普工作,成立单位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由基地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主任。

(二)    认真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科普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条件和制度,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    基地开展的科普活动具有鲜明的特色,工作成效显著,科普内容新颖,在当地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各类大型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具有示范性和引导性。

(四)    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含行业科技展馆、自然科学博物馆、地质公园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5000m2;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设施类基地(含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生产线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m2。

(五)    拥有一定数量的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有用于开展科普活动和科普教育的展品、设备、设施或者用于与观众互动的科普器材。每年定期对科普展览、展品、设备、设施等内容进行更新,一次性可容纳观众150人以上,每次参观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

(六)    有相应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普活动的组织、规划和实施。拥有30名以上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拥有30名以上的科普志愿者,有10名以上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家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参与基地的科普活动,在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设有专兼职讲解人员和辅导教师,单位定期组织单位科普工作人员、讲解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

(七)    将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每年用于开展或补贴科普活动所用经费不少于15万元。每年用于科普活动的经费增幅不低于 15%。

(八)    具备完备的开放制度,保证开放时间。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80天;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设施类类基地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人群实行优惠或免费参观。每周安排一定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九)    科普基地具有自行研发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的能力,积极参与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每年至少有2项以上自行开发的科普展教成果。

(十)    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要求,扩大对重点人群的辐射力,扩大基地科普教育覆盖范围,主动推进社会化科普活动,有10家以上与基地建立长期联系并定期合作开展科普活动的学校、企业、机关等共建单位。

(十一)      能够结合自身科普资源,积极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参与“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在基地内开展科普活动不少于12次,并在活动期间对观众实行免费参观。

(十二)      被评为四星级科普教育基地两年内开展的科普活动和科普工作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10次以上,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协组织奖励1次以上。基地建有专门用于科普教育宣传的网站,并与省科协网站实现链接。

(十三)      自觉接受省、市科协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各级科协组织的科普教育基地交流研讨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省、市科协科普工作任务,每年按时向省、市科协报送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七章 申报与评定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和步骤。

(一)申报材料。申报星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星级评定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科协、财政局统一推荐。

(三)评审。由省科协、省财政厅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评定命名。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省科协、省财政厅命名“*星级科普教育基地”,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协、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项目拓展推荐奖励制度2015-07-20 13:45 | #2楼

为了提高项目拓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拓宽项目获取渠道,及时、快速收集相关项目信息,提高集团项目拓展开发工作的效率和项目质量,激励项目提供者,特制定项目拓展推荐奖励制度。

一、项目定义:

1、是指能适用于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商业用地或可转为商业用途的且在广州市范围内的土地、资产和物业;

2、能够取得政府批复和政策支持,有产权证明,可直接或间接创造较大价值的有关商业和地产项目。

二、职责:

1、 投资开发中心负责项目拓展的统筹管理、筛选、申报和奖励申请工作;

2、 财务科负责项目拓展和推荐奖励费用的统计、核实、发放工作;

三、拓展与推荐项目的奖励标准:

统一按项目价值提成和奖励。

一)内部提成和推荐奖励标准(元)

1、项目价值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成交后的千分之一提成奖励,5亿元以上项目提成比例为千分之零点五;未成交的按信息费用进行核实奖励,资料齐全的,奖励500元,仅是单一信息提供的,奖励100元一次/项,相同项目以先提供者为奖励,不重复奖励;

2、项目价值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成交后的百分之零点二提成奖励,项目在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提成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五,未成交的按信息费用进行核实奖励,资料齐全的,奖励300元,仅是单一信息提供的,奖励 50元一次/项,相同项目以先提供者为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外部推荐奖励标准(元)

1、外部推荐和奖励标准,包括公司的合作伙伴,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领导,中介公司,业界人士,除中介公司约定的提成点数和有关商议的点数以外,全部参照内部提成标准执行奖励;

2、提供了并未成交信息的奖励按内部推荐标准的1.5倍计算。

三)内部拓展奖励标准(元)

1、根据岗位工作安排,由集团公司提供情报资源跟进拓展的项目,不直接参与本奖励活动(但可作为绩效突出来提出奖励,奖励额度报由领导审批为准);

2、由业务工作人员在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内挖掘开发拓展的项目,所拓展项目有突出贡献和重大效益时,也可参照内部推荐制定的奖励标准实施奖励。

3、业务经办联系中介服务的项目,公司支付过中介费用的,原则上不能重复奖励,可视情况按支付给中介费用的10%~20%给予奖励。

四、奖励的实施

1、提成奖励:项目成交后,提取一部分奖励,一般原则为50%,办妥所有手续后,支付全额奖励;小项目(5000万元以下)亦可以一次性支付所有提成奖励;

2、推荐奖励:项目介绍后,根据资料完整度,信息真实性,经投资开发中心拓展经理审核后,书面报由系统总监批准,交由财务部执行,一次性支付;

五、管理办法

1、归口管理到投资开发中心拓展业务部,按月为单位进行统计存档,以月为时间进行总结和提出奖励申请,并做好台账,在台账中注明哪些信息支付过推荐奖励,支付对象和方式全部给予明确记载;

2、在提出申请时,拓展部门务必核实信息是否符合定义要求,项目信息是否完整,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在否决不能提出给予奖励的项目信息要记载并作解释,说明原因,以免打击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

4、建立健全信息登记审核和分析研究台账,同步做好敏感项目的保密工作;

5、有关项目信息的存档统一表格,统一编号,经筛选后的项目全部报送管委会和集团总裁确认,并立即按集团确认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

6、财务部门对应开发中心的奖励实施做好年度奖励支付的财务监督和报表。

六、本规定修订和解释权归集团投资开发中心

七、附件:

1、(  )项目信息表

2、项目信息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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