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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考勤管理细则

时间:2022-04-13 08:41:13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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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考勤管理细则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勤管理细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明教育教学纪律,严格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和培养学生良好行为,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对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以及学校或系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书面请假,凡未书面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二条学生考勤工作由所在系全面负责,系学工秘书负责管理学生的考勤工作,每周公布一次全系学生缺勤统计情况,每两周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任课教师应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关注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在《教学日志》中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和班风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班干部、学生党员是学生考勤统计工作的主要力量,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班级考勤员要按辅导员安排认真做好本班每天的考勤统计工作,如实向任课教师汇报,每周一将上周全班缺勤统计情况经辅导员签字后报所在系学工秘书。

第五条周末回家住宿的学生,应在星期日晚自习前回到学校,节假日应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未请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学生请假须事先书面申请,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系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在二周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请假在三周以内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在四周以内的由分管院长批准。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者应持批准的请假单到所在系登记,并告知班级考勤员及任课教师,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生所在系销假。

第七条学生请假,要先办理手续,紧急情况下,应电告辅导员,并委托班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八条考试、考查(包括补考、重考)、毕业答辩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由系主任和教务处共同审批备案。凡事先不请假,不告而别,按旷考论处。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违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无故不参加理论教学、实验教学等环节,按实际缺课学时数计;

(二)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生产实习、教学参观、军训和设计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批准但逾期不归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时数;

(四)无故迟到、早退或缺操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十条对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学生应进行批评和教育。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旷课时数,从严处理;若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考勤违纪的处分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按《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本科学生考勤管理制度2015-08-04 10:30 | #2楼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树立良好学风,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守则》、《南开大学教务处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考勤的补充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分为学生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两部分。

第三条考勤时限为学校规定的注册报到日至期末准许离校之日。

第四条考勤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明确自愿参加的除外)、考核、考试、假期结束时按时返校、以及其它通知要求的考勤环节。

第五条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旷课、公假、事假、病假七种。

第六条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以旷课1课时论。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课时计。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院规定活动,在学期间因故必须离校或假期结束因故无法按时返校的,必须提前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或未提前请假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对迟到、早退及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责令其写出检查,计入学生日常管理考评体系。学生旷课累计达到一定课时量时,根据国家及南开大学相关规定中的条款进行及时处理。

第九条学生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公假须有有关单位(部门)的证明,并与年级主任提前沟通说明。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及时告知年级主任说明原因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考试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另报教务部门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第十一条学生出国需填写学院出国申请单,履行出国请假各项程序。

第十二条请假程序由请假、续假、销假三部分组成,完成请假程序指由请假到销假时止。学生请假时需在年级主任处填写《经济学院学生请假单》。

(一)请假

凡请病、事、公假者,应先向年级主任和教学管理部门请假,申明事由,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予以准假。

(二)续假

请假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且本人无法及时回校时,须及时报告年级主任。由年级主任根据批假权限,经请示同意续假后,方可继续请假。待请假期满返校时,须携带相关证明到年级主任处销假。凡假期己满,未按时返校上课,且又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而未被批准者,视为无故旷课。

(三)销假

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须及时到年级主任处销假。如超过请假时间未销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假期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年级主任审批,假期在四天以上(含四天)、两周以内的由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批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两周,超过两周由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考勤结果及旷课情况除参照相关学则规定处理外,还将与学生各类评奖评优、入党、保研、毕业鉴定等相关事项挂钩。

第十五条凡发现弄虚作假,除按旷课论处,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外,还将根据南开大学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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