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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调休规定

时间:2022-04-14 09:30:42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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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调休规定

调休的讲究: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

休息日加班调休规定

早晨起床,天阴沉沉的,乌云密布,压得很低,给人一种透不过气来的感觉。我最讨厌这样的感觉。

这种天气下,我往往会碰到不爽的事情。不是迷信,而是经验!

果不其然,到公司后不久,突然接到部门经理的电话,说是劳动监察大队的人来了,让我过去一起接待一下。

我心里咯噔一下。善者不来,来者不善。这帮人来,不太可能是主动来检查什么的,八成是有人投诉了。自从《劳动合同法》几个草案稿公布引起广泛讨论关注以后,我们就预估到劳动关系管理会引起大家的重视,所以我们已经非常小心了,处处都尽量按照法律规定在操作,我实在是想不出哪里出了问题。管他呢,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先看看再说。

来到会客室,劳动监察大队的人已经到了。三个人,两男一女,中等身材、略有秃顶、被称为于科长的中年男人显然是他们三人中的主要人物;另外那个男的很年轻,看上去应该是刚刚毕业不久的;那个女的很干练,有点执法者的样子。

公式般地自我介绍和客套寒暄过后,切入正题了。

“小刘,你跟汪经理他们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吧。”于科长冲着那个女的说道。这种介绍情况的事情,当然不会由领导的来说。

被称为小刘的那个女的,冲着于科长点点头。拿起手中的档案袋,抽出一叠材料。似乎借机整理了一下思路,然后对我们说:

“几位,事情是这样的。我们今天之所以到贵公司来拜访,是因为收到了贵公司部分员工的投诉。”

嘿,还真让我给猜中了,果然是被投诉了!不过到底是什么事呢?

小刘继续道:“我们最近收到贵公司部分员工的投诉,贵公司在没有经过我们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知可有此事?”

一听这话,我大脑急速搜寻:综合计算工时,我们没有执行啊。我们执行的都是标准工时呀。难道又是四班三倒制的那一部分操作工不懂政策,乱投诉?

这时,我们部门经理汪经理也是很迷茫地用询问的目光看着我们几个。我们都摇了摇头。

于是,汪经理回道:“小刘同志,您能不能说具体一点,我们都有点不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因为我记得,我们公司好像没有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唯一可能与综合计算工时挂钩的是一部分执行四班三倒制的操作工,不过他们可是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每周休息一天至两天的,所以应该属于标准工时。您所说的投诉如果是针对这部分员工的话,我觉得我们执行的应该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所以不需要经过你们行政部门的审批。” 那个小刘回答道:“嗯,你们这个‘四班三倒制’之前确实也有人投诉过,不过在问清情况后我们已经向投诉的员工做了说明,解释这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而是属于标准工时,所以不需要经过我们审批。”

“那这次是?”我们几个几乎异口同声问道。

“是这样的,有人投诉,你们公司对于加班规定了一个加班报批制度,是吧?”小刘说道。

“是啊!”我充满疑惑地回答道。这又怎么了?这不是合法的吗?再说也不会牵涉综合计算工时的报批问题呀。

“嗯,同时,你们规定,员工加完班以后,将实际加班时间报到人力资源部,同时按照加班时间领取同等时间的调休单,然后员工可以凭这个调休单申请调休,是吗?”

“是的。”我感觉问题可能就出在调休单上,虽然我还不明确,但是直觉告诉我了答案。

果然,小刘说道:“你们的问题就出在这里。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其他时间段的加班都是不能调休的。你们将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加点时间也采用调休的方式进行,显然是违法的。同时,这种方式完全是一种综合计算工时,所有时间段的加班都可以调休,最后看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比较。所以,说你们违法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一点都不为过。”

我们几个面面相觑,这还真是不知道,第一次听说。

小刘继续道:“另外,对于之前的调休,员工现在还可以主张你们克扣他们的加班费,而之前你们公司给员工的调休只能算作福利待遇享受了。”

闻听此言,我们一下子紧张起来:根据有关规定,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员工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而且那个政策我们可是执行很久了,真要追究起来,后果不堪设想。

对方看我们沉默不语,也没再说什么,只是将一张“限期整改通知书”推了过来,放到了我们面前。

汪经理拿着看了看,脸色不太好,然后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了。

接着,汪经理向对方询问对于整改方案,劳动监察大队可有什么建议没有。

于科长笑了笑说:“方案嘛,四个字,依法办事!这就行了。”

汪经理一听,也就估计这些人是不可能给出比较好的整改方案的,看来方案还是得靠我们自己来的。又接受了一段时间的“依法办事”教育,我们的谈话终于接近尾声了。

例行的客套之后,于科长他们一行三人离去。

汪经理直接去向领导汇报,留下我们几个继续讨论整改方案。

其实,也没什么好的整改方案,无非就是调整原来那个调休制度,改为调休与支付加班工资相结合,但调休仅仅限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只是,在法律法规未出现较大变化时,对调休制度进行突然的调整,难免会引起员工们的怀疑,那么就可能会有部分员工来找公司索要之前的加班工资。这才是最最棘手的地方。

我们讨论来讨论去,也没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最后不得不决定,暂时先就调休制度进行调整,没有员工提起就算了,如果有员工借机对公司提出以前的加班费要求,再进行个案处理。

然后决定由我写一份报告,待领导批准后执行。

我们讨论结束后不久,汪经理回来了,看他脸色,应该是被领导给批了。毕竟这么大的问题,之前一直没发现,人力资源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来大家都担心某位同事运气好会成为这位顶头上司的撒气桶,没想到结果是大家一起被训,想想也好,大家一起承担总比一个人承担来得好一些。

训归训,骂归骂,发泄完了,冷静下来,我们这位顶头上司也不得不承认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了。

于是还是由我主笔,写了一份报告,经汪经理签字,递交领导签字批准。

提醒:

●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其他时段的加班只能支付加班工资,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风险比较大。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都是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公司不能擅自实施。

节假日不可替代调休也要支付加班费

对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补休的问题,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该条文并未规定可通过调休、补休的方式解决节日加班问题。法定节假日具有特殊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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