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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薪酬制度的目的

时间:2022-04-15 14:37:22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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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薪酬制度的目的

关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30%部分)分配制度的几点认识

绩效薪酬制度的目的

客观地说,我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肯定不是十全十美的,其中必然存在一些不足,部分教职工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仍然存有一定的疑问和担心:一是学校为什么不能按照职称的高低来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呢?二是担心由于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或考核过程中人为因素过多而导致考核结果的不公正;三是担心由于考核结果较低,使自己与别人的收入差距过大,也有损脸面。

上述疑问和担心的产生,其主要原因有:一是我们对国家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主要目的了解不够深入和透彻,甚至可能还存在一定的误解;二是对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认识不够全面;三是在面对利益调整时,我们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首先,学校不能按照职称的高低来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国家在事业单位,首先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兑现《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即教师的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就是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二是在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的同时,实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打破事业单位的“大锅饭”和“铁饭碗”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教师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70%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30%部分),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国家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是单纯的普涨工资,是在兼顾了公平(如绩效工资的70%部分是固定的)的前提下,又适当照顾了效率(如绩效工资的30%部分作为奖励性工资进行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奖励性质的工资,是需要重新分配的,不能按照原有的惯例把它按职称对号入座。

由此可见,此次绩效工资的实施大幅度地提高了教师的收入,但它又不同于以往的每一次普调工资,其显著的特点就在于打破了论资排辈的“大锅饭”、打破了以往完全按职称或级别涨工资的现象,使得职称相同,但工作量或工作效果不同的教师间的收入有了差距,有了这种差距才有了相互的竞争和活力。这种制度的设置也使低职高聘或是高职低聘成为可能(这种可能主要体现在经济收入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教师对职称的过度竞争,更有利于调动承担着繁重教育教学任务的年轻教师、一线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当然,这种按工作实效进行工资分配的制度要注意其差距的适当性,防止差距的过大或过小,使教师觉得既有挑战又能达到,否则,就会缺乏吸引力,甚至会使其作用走向反面。我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就是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订的。

其次,要用发展的眼光、理性地看待我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我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于2015年下半年起就开始制订,在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后于2015年下半年进行了首次试运行。从首次试运行的结果来看,我们的制度基本上体现了《指导意见》的精神,即“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因此,我们的制度在大的方向上是正确的,但也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人员工作量设置不合理、部分岗位的考核人为因素过大等等。本学期开学后,我们针对上述问题,对试行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多次召开相关会议,广泛地征求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取得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新的制度在校第八届教代会上一次性顺利通过,并将在本学期进行再一次试运行。

如何看待我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呢?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一是从整个制度的制订过程可以看出,我们是充分地发扬了民-主的。之所以这样做,其主要目的就是想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发挥集体的智慧,让这一事关每一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制度制订得更加科学、公正。二是我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分类考核、切块分配”的原则,这一原则可谓我校的独创。“分类考核”就是根据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的不同,将全校的教职工分成四个考核模块,即班主任、中层及以上干部、教辅行政后勤人员、科任教师(又分为考查和考试学科两类),每一个考核模块均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考核。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不同类型人员采用同一标准进行考核的不公正性。“切块分配”就是在提取班主任津贴和各类奖金以后,将剩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校人均数额分入相应的考核模块,然后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模块内部进行分配。这样做的好处是使每一类人员的利益都得到了基本保证,防止出现不同类型人员之间分配差距过大。三是我们的制度已经尽量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每一类人员的考核过程都尽量做到客观、透明和公开,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四是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更好的制度。相比较而言,我们的新制度比原有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我们也庄重地承诺,在本学期试运行过后,我们还要通过对考核和分配结果的分析,找出其中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并进行修改,力争使我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更加完善和科学。

再次,在面对利益调整时,我们的确应该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从我市已经实施的绩效工资标准来看,即使是不算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我们的收入较之实施绩效工资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以去年的收入为例,高级教师、中级教师、二级教师年纯收入分别达到6万、5.1万和4.4万,如果再加上平均每人每年至少1万元(全校去年平均1.25万元)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2015年相比,我们的收入在工作量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的确比原来有了很大的提高(人均提高2万元)。既然我们的收入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提高,我们理应十分高兴才对,可为什么我们却高兴不起来,甚至有些人还会为此而愤愤不平呢?这就是在绩效工资面前,我们没有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第一,和公务员比较,我们实施绩效工资晚了一年多,大家都觉得不公平、吃了亏,甚至产生了怨气,因此,即使现在实施了绩效工资,教师的工资收入增加了,我们也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是本来就应该得的,不会心怀感激。这种情绪的存在,不能说没有道理,不过,话又说回来,我们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毕竟我们还是得到了实惠,要知道,还有一大批其他事业单位比我们更迟一些才能实施绩效工资,与他们相比我们又是幸运的,因此,我们应该感到满足,俗话说知足而常乐,有了这种心态,我们就会感觉好了许多。

第二,和30%绩效工资分配中超过平均数的教职工比较,许多没有达到平均数的教职工又觉得吃了亏。那么,这个差距的值到底又有多大呢?还是拿去年的分配数据来看,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每人约1.25万元,超过平均数较多的是班主任,人均1.48万元(其中只有10名班主任超过1.5万元),而全校最低的是1.04万元(休产假的除外)。也就是说,去年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最高和最低的相差为0.46万元。如果我们再把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最高与最低收入平均到两个学期中,那么,这种差距就只有0.23万元了。再假设这个奖励性绩效工资最低的人就是二级教师,那么,他全年的纯收入也有4万元。我们所举的例子是处于两个极端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差距就会更小。试想,这种差距能够改变我们的生活质量吗?很显然,无论是高的,还是低的,都不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质的影响。

第三,由于长期受“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在我们初次面对适当的利益分配差距时,一时还很难适应。“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在国人的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由于我们的机制、体制上的原因,吃“大锅饭”的思想长期存在。在实施绩效工资以前的多次加薪中,每一次都是利益均沾、普降喜雨,我们对此习以为常了。因此,当我们真正面对新的分配机制时,不少人的思想还没有转过弯来,还停留在“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梦乡里。于是乎,诸如“这样做会引起教师之间只有竞争,而没有合作,最终会影响学校的和-谐发展”,“这样做会使教师的心态变得越来越坏”等等议论便不绝于耳。其实,我们大可不必如此,因为从上面的具体数据分析来看,我们总体的分配差距还是适当的,并没有大起大落,我们有必要为此而过分紧张吗?我们需要做的是改变自己的观念,放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思想,以逐步适应这种新的分配机制。

我们坚信,我校的每一位教职工,无论是从正面所提出的建议,还是从反面所提出的批评,其主旨都是想使我校制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更加科学、公正和合理,以期调动所有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各项工作再上新的台阶。我们也再次期待着每一位教职工对此继续予以关注。

个人绩效薪酬制度的双面性2015-09-01 13:12 | #2楼

个人绩效薪酬制度或称个人绩效奖励计划,是指针对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提供奖励的一种报酬制度。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绩效挂钩,重在奖励个人的工作绩效,给予员工差别化的薪酬。在这种制度下,薪酬根据员工的行为表现和业绩进行相应的变化。由于员工自身的业绩和行为在较大程度上能受到自己控制,因此,员工可以控制他们自己薪酬总量水平的高低,从而达到薪酬对员工业绩调控的目的。个人绩效薪酬制度是最古老的一种绩效奖励计划,同时,相对于群体绩效薪酬制度,个人绩效薪酬模式也更为常见。国内的许多大中型企业,尤其是所有制比较灵活的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纷纷加入到实施个人绩效薪酬制度的大军。通过这种绩效薪酬制度的实施,的确对员工的创新和工作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企业显得比以前有活力,管理体制表面上显得比较顺畅。

但在个人绩效薪酬制度神奇光环的背后,这种制度的“双面刃”效应也日渐显现,不少企业开始发现实行这种制度也许得不偿失。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1.有损团队精神,员工间合作水平低,易引发不良竞争。个人绩效薪酬制度的致命弱点是,它没有关注合作的极端重要性,有损于企业一直倡导的团队精神。同时,企业也会变成一个松散的系统,每个人只寻求达到自己的最佳业绩,而忽视了作为整体的企业利益。因为员工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中心,能否获得高的奖励只取决于其个人努力所创造的绩效,如销售量、产量等。在企业奖励金额有限制的情况下,就容易造成员工之间开展不良竞争,这种竞争无形中阻碍了员工之间互相交换和学习他人的有益经验,导致合作水平较低,甚至产生内耗,在整体上损害企业竞争力。实际上,在很多时候,团队工作方式可能会比个人工作方式对企业更有利,而个人绩效薪酬制度显然不利于团队工作方式的形成。

2.奖励指标的片面性可能会歪曲激励。员工可能只关心上级所考核的那项指标,只关心符合奖赏条件、有利于自己报酬提高的工作,而忽视其他有价值的但又与奖励性回报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这样,从他们各自的角度看,似乎绩效都很好,但却可能忽略整个企业绩效和组织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实上,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一种情况,从局部看设计非常合理的绩效奖励计划,最终对于企业整体业绩所产生的影响却是不利的。例如,当企业根据员工的产量来决定员工的奖金时,员工可能只关心产量而忽视提高质量、客户满意度等重要因素。

3.鼓励员工注重短期效益,损害企业长期利益。在衡量绩效时,企业往往侧重的是可量化的绩效,如销售量、销售收入、产量等,将之与员工薪酬挂钩,而忽视了其他能影响企业长期效益的因素。比如,按销售量获取分红的推销员会推销质量欠佳的产品,忽视售后服务质量,从而损害长期客户关系,他们还可能会不顾企业能力做出超出生产能力的订货和承诺。事实上,个人奖励薪酬制度从短期来看,的确能改进部分绩效;但从长期来看,它会极大地破坏组织方面的绩效。

4.“员工的努力与取得的绩效”二者间的关联度往往不高,从而影响了个人绩效付酬制的客观性、公正性,难以达到满意效果。首先,企业很难准确可靠地衡量单个员工所贡献的绩效,尤其对于业务过程化、需要相互协作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换言之,员工个人常常对自己的绩效很难拥有单独的控制能力,企业也很难明确区分究竟谁具体负责了多少生产率、质量或销售量。对此,诺贝尔奖得主赫伯特.西蒙指出,组织中的人是相互依赖的,因此组织的成果是集体行为和表现的结果。的确,在复杂的组织里,无需依赖其他部门或个人的产出是很少的。例如销售量,可能更多地取决于由研发部门开发的优质产品或者是营销部门的广告投入,而不是单个推销员个人的销售能力。其次,员工绩效的取得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个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工作环境、企业竞争力、工作机会、上级的管理水平等,如果因外部因素导致员工业绩低下,这时员工会觉得绩效薪酬不合情理。

实际上,个人绩效薪酬制度对于传统制造业中的生产类员工来说是比较适用的,但是现代企业中的大多数工作(如管理性的工作)—般都没有可以衡量的物质产出,对从事这类“知识型工作”的员工个人来说,每一位员工与其他员工之间的工作关系都非常紧密,因而很难以物质产出的方式区分出员工的个人绩效到底是什么。

5.设计、变动绩效衡量标准时,会破坏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心理契约。尤其是因管理或技术改造而使生产效率增加时,企业有必要提高劳动定额或业绩衡量标准,但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和反对,企业应当做好员工的思想说服工作。而且,一些员工由于担心新技术会带来业绩衡量标准的变化,可能会抵制引进新技术的尝试。一些技术熟练的员工为保持自己的相对生产率优势,也会在对新员工的培训中有所保留。这些显然都不利于企业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

6.可能不利于员工去获取更多的技能。员工可能会担心学习其他技能会影响他们的生产速度甚至完全停止生产,进而引起短期收入的减少。同时对于需要进行长期性、试验性的科研工作也是不利的,容易造成短期行为,而不利于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出现。

7.单纯的个人绩效薪酬制度还有可能会导致员工不注意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滥用设备,或者是浪费生产资源来达成个人的绩效。

8.增加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发生磨擦的机会。由于绩效薪酬与员工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而其本身又具有可变性,不像职位薪酬那么明确,因而在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与争执,如工作机会不均等、绩效指标不合理、考核结果不公正等等。

9.从根本上说,对个人绩效薪酬制度的批评实际上是对企业绩效评价机制的质疑。绩效薪酬设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设立绩效指标与绩效标准;采取科学的绩效评估方法;设计绩效与薪酬之间的联系。其中,实际上前两方面都是绩效考评工作,后一项才直接与薪酬管理有关,可见绩效考评是否公正有效与准确完善是个人绩效薪酬制度的重要基础。例如,业绩评价指标单一会导致员工忽视其他有利于企业但却与其报酬无关的重要事项,这是业绩评价指标设置的问题。同样的行为,换了一位新经理后,可能从“最好的”变为“不怎么样”,这是你的行为产生了那么大的变化还是经理的看法不同?显然这是主观评价的变异所致。由于绩效评价的指标不可能全部量化,指标设计不可能完全与企业实际吻合,有时评价标准相当模糊,带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因此,使得员工有机会通过政治技巧以及逢迎的个性去换取薪酬,而不是用工作绩效去赢得薪酬。即使指标体系设计得再完美,由于存在这种可能性,使得表面上的绩效考评的公平性在操作中大打折扣,员工会认识到薪酬收入与绩效没有什么关系,而是与是否拥有正确的人际关系以及逢迎的个性有很大的相关。可见,这种建立在绩效考评基础上的绩效薪酬制度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管理时间和资源,激烈的竞争和对公平的看法也使得多数人都不会高兴,激励员工的效果几近丧失殆尽。

威廉.M.默瑟咨询公司的一项实证调查研究也表明:在对调查做出回答的企业中,有73%的企业在尝试以不同方式将工资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的前两年里,它们对本企业的绩效管理方案作了重大改变。但是,其中有47%的企业说它们的雇员发现这种制度既不公平也不明智,51%的雇员认为绩效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几乎没有作用。这一调查结果,莫不是对理论家们推崇的个人绩效薪酬制度的极大打击与讽刺。

实际上,企业行为的得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工作所在的系统,包括政策、步骤、程序、培训、装备、指导和材料等。这些因素强有力地影响着员工工作的好坏程度。个人的技能、能力和动机固然重要,但与这些因素相比,其作用是很小的。因而,当问题产生时,更有效的办法是首先将注意力集中在系统的其它部分上,即“检查过程而不是责备个人”。我们应该问“过程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呢?”不要再浪费时间去检查是谁该对问题负责,而是去检查他们如何去改变现有的程序和方法来防止这类问题的再度发生。在绩效薪酬制度上,也要关注系统,关注政策和做法对团队绩效以及企业整体与长远绩效的影响,必须与组织的战略目标及其文化和价值观保持一致,与企业的中长期利益相一致,并且与其他经营活动相协调,而不能仅仅关注个人的业绩。在薪酬概念上,不仅要重视外在的经济性薪酬,也要重视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内在薪酬,即所谓“整体薪酬”的思想。这样,通过转换视角,关注系统,强调整体优化,必将改变管理者的生活,改变整个组织部门的气氛,使员工处在一个舒心的工作环境,极大地激励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从而极大地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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