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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职责

时间:2022-03-27 08:25:4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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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职责

  在日常中,作为一名打理水库的人员通常有哪些职责呢?尤其是小型水库的管理人员要做好怎样的工作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职责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职责(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小Ⅱ型水库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和水库监护人。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五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小Ⅰ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Ⅱ型水库不少于1人;重要的小型水库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六条 小型水库应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按要求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制定水库汛期应急方案。

  第八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行的措施。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采用补贴办法,补助标准为每座每年3000-5000元,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通信及交通补贴由乡镇(办事处)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四条 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职责(二)

  为保证我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依据《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水发〔2015〕9号)要求,经2015年1月15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我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职责

  (一)明确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主体。除县水务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各类小型水库的共同管理责任主体外,公益性小一型水库、公益性小二型水库、非公益性小型水库管理的责任主体还分别包括:基层水务管理站、水库所属村民委员会及管护人员、水库所有权人及管护人员。

  (二)小型水库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以乡镇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工程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小型水库分类逐库落实有关管理责任主体以及具体责任,并在当地公共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组织、发动灌区群众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岁修养护、水毁修复;负责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解决工程占地、库区淹没、因工伤残等遗留问题,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四)县水务局职责。县水务局负责对全县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维修管护、除险加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权限审定或申报水库安全鉴定报告和除险加固方案,审查度汛方案、应急预案、水量调度方案,指导水库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加强水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等。基层水务管理站属县水务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维修管护的监督指导,制订小二型水库管护人员考核办法,督促小二型水库所属村民委员会、水库管护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提供水库管护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和补助经费发放意见。

  (五)水库所有权人职责。公益性小一型水库属国家所有,县水务局代表国家行使产权管理;公益性小二型水库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非公益性小型水库所有权归所有权人所有。

  1. 公益性小一型水库管理站承担所属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日常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承担所属公益性小二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并积极筹措水库管理经费,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书;非公益性小型水库由所有权人筹措管理经费,落实管护人员。

  2. 申请划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3. 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4. 组织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对不具备条件或丧失功能的水库申请降等或报废。

  5. 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六)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职责。公益性小一型水库以水库为单位设水库管理站;公益性小二型水库落实1—2名管护人员;非公益性小型水库所有权人应根据水库实际情况落实管理机构和管护人员。

  1. 负责小型水库日常管理与工程维护,负责水库工程安全巡视检查。

  2. 编制度汛方案、应急预案、水量调度方案,科学调度,实时报送信息。

  3. 根据水库实际情况,储备抢险物资,紧急情况时迅速开展先期处置。

  (七)县级有关部门职责。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电信苍溪分公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苍溪县防洪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履行职责。

  二、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理经费

  (一)探索小型水库专业化集中管理模式。对于安全风险较大、水库所有权难以清晰界定的小型水库,可以将所有权与使用权、管理权分离,由小型水库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商县水务局指定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进行管理。

  (二)建立小型水库人员管理制度。小型水库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竞聘上岗制度,由县水务局组织开展小型水库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经费。

  1. 管护人员补助经费。公益性小二型水库管护人员补助经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资金中解决,库容在4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座每年3000元,库容在40万(含)立方米以上的每座每年4000元,其具体补助金额须由所在地水务管理站提供的管护人员考核情况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小二型水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发放补助经费的依据。

  2. 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每年在财政预算中为每个基层水务管理站平均安排3万元的小二型水库专项管理费,作为水务管理站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小二型水库的工作经费。由县水务局根据水务管理站辖区内小二型水库分布情况、管理难易程度确定各水务管理站的工作经费。

  三、落实管护措施,推进规范管理

  (一)日常管理。小一型水库管理站、小二型水库所属村民委员会、非公益性水库所有权人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库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小型水库日常运行、安全监测、巡视检查、维修养护、调度运行、信息报送、防汛值班、应急抢险、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县水务局、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水库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导。

  (二)安全检查。县水务局、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汛前、汛中、汛后定期组织开展水库安全检查。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要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认真进行日常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推行年度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安全监测。县水务局、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安全监测工作。结合水库除险加固同步实施安全监测、水(雨)情监测、预警设备建设等项目,逐步实现小型水库安全监管自动化、信息化,其投资在除险加固项目资金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

  (四)日常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主体要及时组织、实施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鉴定等。对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水库所有权人和管理单位要及时除险加固;县水务局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水库除险加固质量,保证工程安全。

  (五)防洪度汛工作。小一型水库管理站、小二型水库管护人员每年汛前要编制防洪预案,并严格按照权限报批和实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在未除险加固之前,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汛前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

  (六)考评考核。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加强监督,推动水库工程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水库保护,强化水质管理

  (一)划定管护范围。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将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内划定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并依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工程建筑物及观测、防汛、通讯、水文、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架设电杆、埋设管线、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二)强化水质管理。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旅游业或其他开发、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并取得县水务局同意。对水域承包养殖的,要坚决取缔肥水养殖,全面实行生态养殖。县水务局负责小一型水库水面养殖情况的'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二型水库水面养殖情况的清理,对承担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取缔各类养殖,承担工业、农业灌溉的小型水库养殖行为必须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其水质必须符合农业部颁布的《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NY5051—2001)。县环保局每年要对全县小型水库进行一次水质监测,对承担饮用水功能和备用水源的水库,按有关法律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在水库集雨区内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对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治污改造,加强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

  五、集体所有的山坪塘、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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