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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6 00:07:2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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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人员管理办法

1 目的

退休后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员工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和领取管理工作,确保员工按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纳入公司统一参加省社保局养老保险的子公司。

3 定义

3.1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以下情形:

3.1.1 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3.1.2 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3.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3.2.1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3.2.2 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3.2.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4 管理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

4.1.1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社保局办理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事宜。

4.1.2 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4个月,将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资料报送省社保局,并及时向员工所在单位反馈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批情况。

4.1.3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向员工所在单位发出《员工办理退休通知》,负责办理员工退休手续,并办理退休员工领取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手续。

4.1.4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开具介绍信,向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人员移交手续。

4.1.5 负责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解释工作,配合省社保局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过程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

4.1.6 负责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的情况进行审验,审验结果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对不能确认生存健在的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补充健在证明后,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4.1.7 负责向省社保局申报员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4.2 委托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退休人员,职责如下:

4.2.1 接收退休人员关系,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

4.2.2 组织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登记,负责确认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4.2.3 向人力资源部报送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审核退休人员死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报材料,协助退休人员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2.4 负责审核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领取丧葬补助费申报材料。

4.3 员工所在单位管理职责

4.3.1 负责本单位员工退休申报工作,组织员工签名确认《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提交本单位员工退休材料,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4.3.2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龄前6个月查阅员工档案,并依据人事档案记载,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经员工签名、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4.3.3 员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员工应在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10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员工所在单位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符合特殊工种认定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和其他辅助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凡特殊工种认定资料未达到省社保局规定要求的,人力资源部不予受理。

4.3.4 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组织填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4.3.5 离岗休养人员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由人力资源部查阅档案,核定退休时间。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通知离岗休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退休申请材料。

4.3.6 离岗休养人员申请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必须是在办理离岗休养前,已由所在单位审核特殊工种类别和年限,填报申请材料,并经人力资源部报送省社保局确认的,方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4.3.7 确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6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批。

5 员工退休申报流程图(见附件)

6 流程要求

6.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认定 

6.1.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临界工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用工形式、个人身份、特殊工种类别和月数、视同缴费帐户、地方养老保险待遇、专业技术职称等项目。

6.1.2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是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规定,依据员工人事档案和其他原始资料予以认定,并报省社保局核准。

6.1.3 女性员工的身份以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予以认定。即不论原身份是操作维护岗位还是管理、技术(业务)岗位,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6.1.4 员工应通过省社保局网站和社会保险凭据等方式核对本人保险信息。员工对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疑义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政策予以判定和解释。员工认为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误的,可以经人力资源部提请省社保局核定,以省社保局核定结果为准。

6.2  申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6.2.1 员工本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6.2.2 《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

6.2.3 员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三份;

6.2.4 以员工本人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存折的账户类型必须是结算账户。

6.2.5 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员工须提交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2.6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辅助材料,包括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技能鉴定表、证书、考核表等,辅助材料由员工单位及员工本人提供。

7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责任

7.1 员工退休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省社保局予以核定和发放。员工对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规定时效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和省社保局反映,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再受理。

7.2 员工属特殊工种、因病和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按照省社保局受理业务规范,自省社保局批复退休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按实际到龄时间计发待遇。

7.3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分类处理:

7.3.1 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由个人承担有关责任,延误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7.3.2 属于省社保局原因延误的,由人力资源部向省社保局申请,由省社保局予以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7.3.3 属于单位经办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

7.4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

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向社保局申办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为止。

7.5 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社区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直接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经审批退休的为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不纳入公司退休人员管理。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省社保局规定办理,省社保局制订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公司有关员工退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办法2015-09-07 19:13 | #2楼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的教育管理,发挥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第三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将其组织关系从原单位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具体交接办法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交接前,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通过召开退休人员中党员大会、发公告、书面通知等多种形式,明确党员组织关系的去向,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按中组部的规定,办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介转手续。

(三)介转党员人数较多的,可由介转方(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下同)牵头,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代表和市组织部领导、街道及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参加,办理交接手续。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在交接仪式上,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花名册移交给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

(四)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退休后,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流动的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本着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可就近划片在社区成立退休人员党组织。

(一)正式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50人,但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支部或支部委员会。

(二)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隶属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

(三)居住比较集中,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可就近划片或依托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成立党小组,隶属所在的党支部管理。

第五条 街道工委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所辖社区建立退休人员党组织工作,选配好所辖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抓好班子的教育管理。

(二)负责接转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定期研究部署退休人员党的建设工作,检查督促社区党组织抓好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落实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

(四)负责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信息库,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街道工委抓好所辖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好所辖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负责接收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并将他们编入其所在居住地党组织或党小组;抓好本社区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信息库或资料,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协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组织退休人员学习和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孤老、因病住院退休人员,帮助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在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街道工委、社区党组织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各种志愿服务、咨询服务、扶贫助困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退休党员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退休人员中党员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退休人员中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退岗不退色,保持革命晚节。

(五)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权利,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六)支持退休人员中党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组织开展适合退休人员中党员特点的各种有益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七)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退休人员中党员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

(八)抓好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民-主评议,纯洁党员队伍。

第九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从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

(一)组织生活制度。社区党组织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研究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工作和解决有关问题。

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上一次党课。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

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在安排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时,要根据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不断研究活动的新方式,以保证组织活动的正常有效地开展。

(二)报告工作制度。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一般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党小组一般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党员的思想、学习、活动情况;党员一般每月向党小组长或分管的支部委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活动情况。

(三)联系党员制度。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经常联系所辖党组织和本支部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退休人员,经常登门走访慰问,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退休人员中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应按规定介转党组织关系;对外来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要按规定接纳他们的党组织关系,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

流入地党组织要与流出地党组织共同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搞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的衔接和管理。

第十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要积极协助社区党组织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的,经党组织同意,可预交、补交或委托他人代交,但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退休党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党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委会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缴。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的退休人员中党员应进行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退休人员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可采取财政出一点,党费中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等办法予以解决,确保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

从财政中划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由同级组织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党费中划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市县组织部门做好预算方案。

从财政和党费中划拨的社区退休党组织活动经费,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前划拨到位。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中党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今后中央有新的规定(办法),按新的规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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