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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团队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6 08:24:3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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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团队管理办法

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科技服务的规范管理,推动气象科技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气象科技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从事气象科技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科技服务,是指利用气象业务服务产品、科研成果和资产等国有资源,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的以气象信息服务为主的各类气象服务。

第三条 气象科技服务是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公共气象服务、充分发挥气象服务更大效益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气象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气象科技服务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公共气象服务的发展方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托基本气象业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改革、转变发展观念,突出创新、提高科技内涵,明确目标、完善发展机制,集约协作、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益,充分发挥气象科技服务在防灾减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业企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以及国家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气象科技服务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界面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监督有效、效益显著”的气象科技服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科技服务纳入本级气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对气象基本业务、气象科研和气象科技服务的统筹安排和协调发展。 开展气象科技服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气象局的有关气象业务规定和规范。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法规、人事、计财、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气象科技服务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科技服务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事业单位、企业等不同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相应的气象科技服务运行管理模式。 禁止以个人承包、职工内部参股分红等形式开展气象科技服务。

第九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持气象科技服务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对气象科技服务的发展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气象科技服务系统建设,提升气象科技服务的技术能力和装备水平。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能够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气象科技服务的支持。积极探索与社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争取对气象科技服务技术和产品研发的经费支持和投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于气象科技服务的收益,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提留给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作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不断丰富和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科技内涵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机制。倡导和鼓励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促进气象科技服务发展。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科技服务技术和产品研发纳入气象科研计划,形成气象基本业务、气象科研和气象科技服务的创新互动机制,实施气象科技服务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项目创新,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的激励机制,制定气象科技服务考核奖励办法。对于在气象科技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有事业身份的气象职工调入企业工作期间,其收入按照企业的效益情况确定,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规范、长效”的原则,建立气象科技服务的反馈机制,合理调配气象科技服务收益,重点用于气象业务现代化、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气象台站环境改善、人才引进和培训、改善气象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不断提升气象科技服务对气象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明确气象科技服务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逐步推行上岗资格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科技服务人才需求纳入气象部门的人才战略规划,采用培养、引进和使用等方式,培养一批掌握现代气象及相关科技、懂经营、善管理、守法廉洁的气象科技服务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不断提高气象科技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气象科技服务的特点和实际,完善以科技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气象科技服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适合气象科技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业绩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气象科技服务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人事管理制度,形成气象科技服务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用人机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发展需求,选聘综合素质好、能力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适应提高气象科技服务水平需要的人员从事气象科技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采用社会化方式聘用的人员建立人事代理制度,完善薪酬、考核奖惩、职称评定、辞退解聘等制度,并为其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探索和建立气象科技服务集约发展机制,按照“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增强实力”的原则,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多种形式的合作,形成气象科技服务集约发展的新模式,构建适应需求、优势互补、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气象科技服务发展新格局。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合与协作,建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载体和资源,实行优势互补、共利双赢,共同培育气象科技服务市场,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气象科技服务向社会经济更宽领域和更广空间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化体系。制定气象科技服务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实行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分开,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市场监管的同时,严格规范气象科技服务行为,引导和保障气象科技服务的良性发展。制定气象科技服务标准化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标准体系,按照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制定气象科技服务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不断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目标任务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部门必须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气象文化建设。

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弘扬正气,营造积极向上和凝聚力强的团队氛围,防止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的服务活动、人事、财务和资产等实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适合气象科技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人员聘用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对其实施直接管理的气象主管机构任命。

第二十二条 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在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财务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成本核算制度进行核算,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气象科技服务收入和支出纳入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气象科技服务收支管理制度。

气象主管机构的财务部门负责气象科技服务财务核算,应当建立和完善省、市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机构和功能,实行“县账市管”的办法,健全县级气象科技服务项目开支的局长、副局长和纪检员“三人决策”机制;对所属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同时定期对委派人员的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严禁隐瞒、截留、私分、挤占、坐支和挪用气象科技服务收入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对气象科技服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

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当地财政、物价、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本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对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整章建制,强化管理,规范运作,确保气象科技服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流失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的项目发展、财务收支情况等的动态管理,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强化对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审核,并作为加强对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指导和监督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和人员,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国气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发生经济犯罪案件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有关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动气象站业务规章制度2015-09-12 18:39 | #2楼

一、 岗位职责

(一)测报组长职责

⒈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政纪法纪。负责对全组人员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和领导全组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测报任务。

⒉团结全组人员,合理组织分工和安排班次,充分调动全组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⒊督促检查全组人员严格执行自动气象站观测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⒋组织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全组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⒌负责考核测报业务质量和测报人员的工作。

⒍保护好观测环境和场地,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⒎负责台站档案和气象测报业务技术档案的填写和核实。

⒏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参加测报值班( 一般不少于全组值班平均数的三分之二), 遇重要任务或复杂天气时要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二)观测员职责

⒈严格执行自动气象站观测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本班各项任务,按时取准取全第一性气象资料并按规定提供气象情报,做好气象情报服务工作。

⒉服从领导,积极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

⒊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⒋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气象观测员。

(三)仪器维修保管员职责

⒈建立器材出入库登记制度,帐物清楚。

⒉保管好器材,防止丢失、质变和浪费。

⒊负责仪器的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到小修不出站。保证使用仪器合格,运转正常。

⒋负责按时撤换和送检仪器,不使用超检仪器。

⒌对备份仪器定期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⒍当仪器维修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全部仪器设备要当面移交清楚,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二、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⒈严格执行自动气象站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及时准确完成本班各项任务。

⒉值班时严守岗位,不擅离职守,集中精力监视天气变化,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私自代班、调班;保持值班室整洁、肃静,不让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观测场。

3.按规定巡视仪器。每正点前检查采集器、主机的运行状况;遇有疑难问题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对于配备辐射传感器的气象站,每天巡视时要检查辐射仪器的水平、方位、纬度、线路联结等安置状况,清除传感器玻璃罩或薄膜上的灰尘等附着物。辐射观测传感器出现问题要及时换用备份仪器,或用毫伏表进行人工观测、计算,不得缺测,保证记录完整。

4.配备辐射传感器的气象站遇有大风沙、降水等影响记录准确的天气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仪器;遇有雾、露、霜、雨、雪、风沙、浮尘等附着仪器,应及时予以清除。

5.注意云、能、天的变化;进行人工观测时必须携带观测簿,观测一项,记录一项,不得追记。严禁伪造、涂改,防止缺、漏、早、迟测和缺、漏报等现象发生。人工观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楚,严禁字上改字和用橡皮擦、小刀刮。

6.认真校对上一班的全部观测记录、数据和气象电报编码,认真填写值班日记。

7.每天必须定点对时,保证时钟走时误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且采集器与数据处理微机的时钟一致。

8.严禁在数据处理微机上进行非业务操作。

9.注意观测和积累本地天气变化的一些特征现象,为做好天气预报提供线索。

(二)交接-班制度

⒈值班员要为下一班工作创造条件,提前做好交-班准备;接-班员在班前要注意休息,严禁酗酒,认真做好值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按时到达值班室。

⒉交接-班必须严肃认真,当面做好四交接:

现用的仪器、设备、工具;

值班用规范、技术规定、表簿等;

本班的天气变化及其特点;

下一班要继续完成的工作和其它注意事项。

⒊交接过程中发生的天气(如有危险天气需编发)和临时任务(指交接-班完毕,双方签字以前需要处理的事项,如自动气象站故障等),由交-班员处理,接-班员主动协助。

⒋接-班员未到,值班员不得离开岗位和中断工作。

⒌交接完毕,双方签名,以示负责。

(三)场地、仪器设备维护制度

⒈严格执行《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保护好观测环境。

⒉经常检查百叶箱、风向杆、围栏是否牢固并保持洁白,一般1~3年油漆一次,大风和降雨(雪)等天气之后要及时检查、清洁仪器。

⒊严格执行仪器的操作规程,保证仪器状态良好、运转正常。现用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不能排除的立即更换,并在1小时之内报告上级维修部门, 严禁私自拆卸自动气象站主要部件。超检仪器应及时撤换。

⒋仪器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填写“损坏仪器情况报告表”,报告上级业务和装备主管部门。

⒌保持观测场内整洁,浅草平铺,草高超过二十厘米时,应及时剪割;地温场要保持裸地及土质疏松,雨后及时耙松;观测场四周在规定距离内不能种高杆作物,在围栏上不得爬蔓生植物和晾晒衣物等;沙漠地区要及时清除围栏周围的堆沙。

⒍现用仪器设备由白班每天小清洁一次,每月按自动气象站规范规定全面检查清洁一次。配备辐射传感器的气象站,每天清扫一次辐射传感器感应部分外部(遇到恶劣天气时应增加维护次数),由组(站)长组织每月全面检查、维护仪器一次。定时、及时更换干燥剂、薄膜罩等。

⒎安装、维护仪器一定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

⒏数据处理微机要专机专用,并按规定操作维护。

(四)报表编制和报送制度

⒈有关原始记录及月报表、数据磁盘应妥善保管、归档,不得毁坏、丢失。

⒉台站应在按规定时间形成月报表文件,经预审后按规定的方式于次月10日前报出。

⒊台站应形成年报表文件,经预审后按规定的方式于次年1 月20日前报出。

(五)业务学习制度

⒈业务学习采取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4小时。

⒉学习内容要密切联系业务工作。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达到“四懂得”、“一熟记”、“一熟练”,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懂得自动气象站的基本工作原理、操作、维护和日常维修方法,能正确安装、操作和一般维修。

懂得各种云的定义、生成原理和大气变化的关系,能够正确地识别云状,判别云码。

懂得各种天气现象的成因与特点,能够准确判断出现的天气现象。

懂得各种要素计算公式,订正图表的制作原理和方法,能够熟练运用。

熟记各种气象电码型式和编报规定,能够在自动气象站不能工作时迅速正确地人工编报。

熟练操作微机。

⒊坚持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实际业务工作能力。

⒋业务学习要定期考核,并作为对测报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制定)。

(六)检查制度

⒈台站应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地面气象观测质量综合评定办法》以及自动气象站的技术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检。

⒉台站自检由站领导主持,自检情况记入台站档案的记事栏内,并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⒊自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并将改进情况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七)报告制度

⒈每年定期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上报全年测报工作总结、安排。

⒉每月的测报质量考核月报表应按时上报业务管理部门。

⒊台站档案变动情况表(格式另发),于次年1月31 日前填写一式三份,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⒋不定期专题报告

⑴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好人好事。

⑵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

⑶台站发生重大问题。如伪造涂改记录、损坏自动气象站器、丢损原始记录资料、缺测、缺报,安全事故以及场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自动气象站测报质量考核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质量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台站及测报人员的测报质量情况,了解自动气象站的运行情况,便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促进气象测报业务技术水平和业务质量的提高。

质量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严禁弄虚作假。

此办法适用于自动气象站。

(二)考核范围

⒈观测:中国气象局规定的各定时人工观测和省(区、市)气象局增加的其它观测,以及守班时段内规定的其它人工观测项目观测和自动站故障时进行的人工补测。

⒉操作:包括巡视仪器、正点前检查自动站数据、人工观测资料输入、日数据拷盘、封面封底输入、时钟设置等。

⒊气象电报:包括中国气象局、省(区、市)气象局规定的各类气象电报。

(三)对测报人员的考核内容和统计方法

⒈重大差错

⑴伪造涂改原始记录或电报:伪造指根本没有进行观测或没有自动观测记录,凭空捏造记录或电报;涂改是指为掩盖错情而将观测记录、电报涂改了,致使记录失真。每发生一次算15个错情。

⑵丢失或毁坏原始记录( 观测簿一页以上、自记纸一张以上,或人为原因丢失自动站数据12小时以上)。每发生一次算15个错情。

⑶缺测:某次定时人工观测未进行,每发生一次算10个错情;或某正点的自动站数据全部缺测或异常,按正点自动站数据缺测的个数计算错情,每缺1个算0.1个错情(自动气象站器故障值班员在1小时内发现并报告不算个人错情,若人为损坏仪器或操作错误造成缺测,仍算个人错情),超过10个错情按10个计算。自动站数据缺测个数以A文件中的记录为统计依据”。

⑷缺报:漏发整份电报(天气报、加密气象观测报、热带气旋加密报、危险天气报、危险天气解除报、航空报、重要天气报、气象旬月报、气候月报及省气象加密观测报告等),或错发电报挂号、地点、区站号,并在规定时限内(见附表)未补发更正报者。每发生一次,天气报、危险报算10个错情,其它报算5个错情。

⑸早测:即人工观测不按规定时间,提前进行观测。每早测一次算2个错情。

⑹迟测:人工观测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观测为迟测。每迟测一次算2个错情。

⒉观测错

人工观测项目每错、漏一项,算1个错情。凡不影响记录质量,但未按规定填写的项目,如观测簿封面各项及封里年、月、日等,每错、漏一项算0.1个错情。

⒊操作错

⑴输入错:人工观测项目的记录数据输入微机,每错漏一项 (月报表中一个数据)算0.1个错情。

凡不影响测报质量,但未按规定输入或输入错误的项目,如:月报表、年报表封面各项,每错漏一项算0.1个错情。

⑵检查错:值班期间未按规定巡视和检查自动气象站,造成部分项目自动站数据错、漏或出现异常,正点数据每缺、漏一个算0.1 个错情。若正点数据全部缺测,应按缺测统计次数和错情。

自动气象站出现故障,值班员在一小时之内发现并报告者,不算个人错情。

⑶时钟设置错:如未按自动气象站规范对时和进行处理,每出现一次时钟超过规定标准,算1个错情;因时钟设置错误影响观测记录的,出现一次算2个错情。

⑷其它操作错:每日未按规定进行资料拷盘,造成数据丢失,每发生一次算5个错情; 违反有关规定在测报用计算机上进行与测报业务无关的操作,每次算5个错情。 若对测报业务造成影响的,每发生一次算10个错情。

不按规范及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观测操作和进行仪器维护,每出现一次算1个错情(如不按规定换湿球纱布等)。 若操作错误造成自动站数据错、漏的,正点数据每缺、漏一个算0.1个错情。

(5)辐射仪器维护错:配备辐射传感器的气象站,每天清洁(或擦试)仪器感应部分玻璃罩(薄膜罩)上的尘土、露水等附着物,使仪器呈清洁状态,否则,算0.1个错情,一二级站则利用晚上时间进行清洁维护工作。遇有雨雪等特殊天气现象出现、结束时,应及时盖、开辐射表防护罩,清除玻璃罩(薄膜罩)上的附着物,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否则每影响(或丢失)1个记录算0.1个错情。9、12、15时太阳表面上无云遮挡时,未进行大气浑浊度观测,每影响1个时次的记录算0.1个错情。

对于伪造、涂改、丢失原始记录、火烧观测场草、损坏仪器、在测报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系严重违反测报纪律的行为,对当事者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危害大小、本人态度等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省(区、市)气象局制订和组织实施。

⒋发报错情,包括以下内容:

⑴多发报:多发单位或多发次数,按多发几个单位或几次计算错情,每多发一个单位(次)算0.1个错情。 航空报应发“00000”时,按实况编报也只算0.1个错情。

⑵过时报:各类气象报超过规定发报时间(但未达到缺报时限)的均作为过时报。天气报、危险天气报每发生一次算2个错情, 其他报发生一次算1个错情。

⑶编发电报(含更正报)中的错情:包括编错、漏组、多组、倒组、传递错等,按组数计算错情个数,最多不超过5个; 错发指示码或报类指示组各算1个错情;一份报同时发往几个单位,每漏发一个单位,算1个错情。同文电报有错只按一份电报计算错情个数。

⑷允许编发更正报的各类气象电报,若编报有错,在规定过时报的时限内拍发了更正电报者,每一份报只算0.5个错情。

⒌使用超检仪器,每一个月算2个错情。 填入质量报告表中的“其它错情数”栏。

⒍在错情统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各次定时观测同时又编发地面天气报、补充地面天气报、热带气旋加密报、加密气象观测报、重要天气报和航空报等,如因缺测或观测有误而造成缺报或编报有错情者,除统计缺测或观测、操作错情外,还应计算缺报或编报错情。

“各次定时观测”,自动观测项目是指24次定时观测,对于人工观测项目,国家基准气候站是指24次定时观测,国家基本气象站是指02、05、08、11、14、17、20、23时八次定时观测,一般气象站是指08、14、20时三次定时观测。

⑵单为发报而增加的人工项目观测,只统计编发报错情。

⑶上一班的各类错情,下一班未校出而被第三者或预审员检查员发现的,校对者和上一班各算错情的一半。

⑷因人工观测记录错而影响数据输入错者,只计算观测错,不计影响错。

⑸上年度的错情,当在下一年度中被发现(省(区、 市)气象局发通报之后)时,则合并统计在下一年度的错情数中。

2.测报工作基数说明:

(1)同文电报发给两个或以上单位的,每多发一个单位,增加0.1个基数。

(2)季节性项目,如:电线结冰、冻土、雪深和雪压,以观测次数计算基数,没有出现或观测不计算基数。

(3)单为发报而增加的人工观测,不计算观测基数。

(4)预审工作基数和错情,仅加入百班、250班的基数和错情统计,不加入个人和站(组)的测报质量的统计。

(5)对于配备辐射传感器的气象站,一级站每时次增加0.3个守班工作基数,每月增加60个报表预审基数;二级站每时次增加0.2个守班工作基数,每月增加30个报表预审基数;三级站每时次增加0.1个守班工作基数,每月增加20个报表预审基数。

(6)对于已经实现自动化观测的项目,工作基数表中观测和操作栏中的相应项目不再统计人工观测和记录输入工作基数

3.测报错情和错情比的计算:

(1)台站(组)应分别登记个人和站(组)的错情及工作基数。

(2)观测、发报、操作的错情和工作基数应分别统计。

(3)个人或站测报错比,是各项测报错情数与其对应的基数之比值。除分别统计观测、发报、操作错比外,还应统计其综合错比。

(4)测报错比以千分率表示,千分率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计算公式为:

×1000‰

(五)台站(组)考核内容和统计方法

1.台站(组)的测报错情,应是本站(组)无法更正的出站错情,它包括:

(1)伪造、涂改、丢毁记录、缺测、缺报、早迟测等重大差错发生次数及折算的错情数;

(2)各种发报错情;

(3)个人观测、操作错情在站内未被查出,而在省(区、市)气象局发质量通报前被上级部门查出,或站内虽查出又无法纠正的错情,如漏测、违反操作规程等;

(4)使用超检仪器统计的错情。

(八)几点说明

⒈拍发危险报是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引起重视,当发现危险天气后应尽快发出。如超过规定时间才发出,除统计过时报外,对飞行安全有直接影响的问题产生时,应另作事故处理。

⒉观测场地、环境变化等虽不列入质量考核,但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⒊在执行本办法时如遇有具体问题,在本办法总的精神下,由省(区、市)气象局负责解答,或作出补充规定,并报我局监测网络司备案。

⒋各省(区、市)在业务体制改革中试行的各种承包责任制,以及对台站的全面工作考核评分制度等等,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在地面测报质量考核方面,各项基本内容应与本办法保持一致。

⒌自动气象站故障造成数据缺测,值班员在1小时之内发现并报告,不算个人错情,但在自动气象站出现故障后7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工作时,要把错情统计给站(组)。

6.一般气象站夜间不守班时仪器故障不计算错情,但在值班期间出现或夜间出现值班期间不处理者须按本规定计算错情。

四、自动气象站测报人员创优质竞赛活动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测报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促进气象测报工作业务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气象观测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加强测报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地面气象测报人员,应积极参加创业务优质活动,为测报业务质量的稳定提高而共同努力。

(一)气象测报人员工作优质评比条件和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政纪法纪; 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严守各项业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团结帮助同志。

2.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先进技术, 苦练本职业务基本功,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业务,在省、地组织的年度或抽查技术测试中成绩优良;能在复杂情况下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业务技术骨干作用。

3.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其具体要求是:

(1)评优时段内的业务工作量必须多于或相当于同期本地区或本站同类业务人均工作量。

(2)必须达到本专业的连续工作无错情(或优质)标准。其是:

地面气象测报值班或报表预审工作连续百班无错情( 可与辐射业务合并统计,下同),其连续无错情工作基数,应达到1500个或以上;或连续工作基数达2250个或以上错情和≤1.0个错情(辐射工作或操作错情0.1个)。连续250班无错情,其连续无错情工作基数应达到4500个或以上,或连续工作基数达到6000 个以上错情和≤1.0个错情(辐射工作或操作错情0.2个)。值班、报表预审工作一般应分别统计其连续无错情工作基数。若在同一工作时段内两者均无错情者,也可合并统计其工作基数。

预审员必须坚持参加值班,且值班次数不得少于本站平均值班数的三分之一。

4. 凡连续半年或以上时间中断值班(或报表预审)工作者(西藏等边远气象站回内地探亲者,可扣除其探亲时间),其中断工作前后的工作基数应分别进行计算,不得连续计算参加评比。

5.个人质量考核按“质量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6.若发现被验收台站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取消该台站当年台站申报评比资格。

⑴业务质量考核不严格,隐瞒错情不报;

⑵使用超检或不合格仪器,错用仪器检定证或其它基本工作参数;

⑶观测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二)竞赛的组织实施

气象测报创优质竞赛活动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具体负责竞赛活动的督促检查、达标验收和办理授奖的报批等事宜。各级人事、计财部门要对气象测报创优竞赛活动给予配合和支持。人事部门对获奖者的先进事迹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归入人事档案备查。计财部门对开展此项竞赛活动所需经费(验收所需经费和奖金)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三)奖励和表彰

⒈气象测报人员符合业务优质评比条件, 达到连续百班无错情者,经地区验收合格,报省(区、市)气象局审批表彰和奖励。

⒉气象测报人员符合优质评比条件,达到连续250个班无错情者,经验收合格,报中国气象局审批授予“全国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发给证书和奖金。

⒊“全国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获得者可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由各省(区、市)气象局根据本省(区、市)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申报、验收

⒈台站申报:气象测报人员达到连续百班(250 班)无错情时,台站需进行初查,然后填写“气象测报连续百班(250班 )无错情报告表”,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和审批。

⑴台站初查、申报工作由站领导组织。

⑵初查工作包括:达到连续百班(250班)的起止日期; 核查时段内逐日的工作基数、全部质量登记报告表、值班日记、预审登记本和报告单、审核查询单;抽查二分之一以上各类原始记录, 召开全站或测报组(股)全体会议,民-主评议申报者的政治表现、工作状况、业务水平和质量情况。

⑶初查确认符合标准者,填写“全国质量优秀测报员竞赛登记表(格式附后)”。百班(250 班)报告表一式3份(4份)上报地区(市、州、盟)气象局。填写报告表字迹要清楚,事迹要详细真实,并写明起止时段内值班、预审的工作基数。台站意见栏要说明初查范围和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台站领导签名、盖印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⑷气象测报员达到连续百班(250班)无错情时, 台站须在其达标终止日期后的6个月内完成初查和上报。 逾期上报者,不再验收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在收到申报后一年内完成验收、审查和上报,逾期不报者,中国气象局不再验收和审批。

⒉验收

⑴任务区分:达到地面连续百班无错情者,由地区(市、州、盟)气象局组织验收;达连续250班无错情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组织验收。

⑵验收小组由2~3人组成。

⑶验收程序和要求

①了解情况、征求意见。验收组先向全站公布被验收人姓名、无错情工作时段;通过个别交谈,听取站领导、测报员和经常使用气象观测资料同志对被验收者的政治表现、工作表现等意见,特别是在被验收时段内有无违犯政策法纪、职业道德纪律、业务规章制度等行为。

②复核工作基数。抽查逐日工作基数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复核累计基数是否准确;核实无错情时段起止时间。

③抽查、复查有关记录资料

a.复查无错情时段全部值班日记、质量考核报告表。预审登记本、预审单、查询单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疑问记录要逐一查实。

b.抽查无错情时段内记录资料,包括各类气簿、气表(纸质或存储文件)和气象电报等。重点查核不常见的天气现象记录、复杂天气、云、能、天记录的配合及编码等。季节转换、节假日和仪器更换前后的记录,也应重点查核。必要时应去报房校对报底,检查气象电报质量和发报时效。抽查记录资料的数量,百班不少于记录总量的二分之一;250 班不少于记录总量的三分之一(按时段计算)。

c.检查台站各类简表、测报程序、仪器检定证及现用仪器情况;检查目测项目记录情况;跟班查看观测记录和操作。发现台站系统性、习惯性、传统性的错情,目测项目记录、观测操作有明显差错者,均影响同时段的个人连续百班(250班)无错情。

④做验收结论,验收小组对查出的问题,应与台站领导、当事人、知情人认真核实,并集体讨论验收情况,写出验收结论初稿。召开台站领导、测报股(组)及其它股(组)有关同志集体座谈会。验收组介绍验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在站上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回局后研究决定。对不合格者,验收组和台站领导应与其当面交谈,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努力。

⑤填写验收意见。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将验收结论填入连续百班(250班)报告表有关栏中。 验收结论应包括:验收经过和情况;抽复查的记录资料范围及时段;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是否符合百班(250 班)标准的结论性意见。验收人员签名,以示负责。

⑥验收纪律要求:

a.参加百班(250班)无错情验收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以气象观测规范、技术规定、规章制度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禁感情用事、走过场或放宽标准尺度。

b.必须坚持下台站实地进行验收。不许以调用记录资料的方式代替下台站。

c.被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为验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的全部记录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回答验收人员的一切咨询。不许说假话、提供假情况或以任何形式掩盖事实真-相;不许以任何形式阻扰或干扰验收工作。如发生上述情况者,验收组可认为该单位或个人所报百班(250 班)无错情有虚假而不予验收或予以否定。

⒊抽查、复查和互查

中国气象局业务管理部门对报来的连续250班无错情报告, 将采用抽查或组织互查等形式进行复查核实。如发现验收不符合本办法,将退回该省(区、市)全部的上报材料,重新进行验收,直至合格为止,并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各省(区、市)气象局可组织台站人员参加百班(250班)无错情验收或进行互查。

⑴每年抽查单位(台站)数,由上级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被查站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也可抽签决定。互查工作的进行,百班无错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250班无错情由中国气象局视情况而定。

⑵参加抽查、互查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抽调有关人员联合组成;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工作。

⑶抽查、互查工作主要是对验收工作的检查。同时也是对气象测报创优活动的检查和交流。因此,抽查、互查的重点是单位(地区)开展测报创优活动是否深入扎实;业务管理部门督促、指导是否得力,检查验收是否严格。抽查、互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与验收的要求相同。

⑷抽查、互查发现的问题,如属个别现象,则由抽查、互查小组提交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如属台站实际观测工作、管理工作产生的系统性差错,在否定该次上报的百班( 250班)无错情的同时,应责令被查台站限期整顿测报及管理工作。整顿情况被认合格后,再重新开始统计测报竞赛工作基数;如发现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或属地区或省(区、市)气象局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规范、技术规定、观测程序贯彻有误;对规章制度、考核办法、观测创优验收贯彻执行不严格等),抽查、互查工作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书面报告给组织抽查、互查单位,做出处理。

⑸抽查、互查结束后,工作组应集体讨论,总结抽查、互查情况,交流测报创优经验,对测报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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