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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教育员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14:26:4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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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教育员工管理制度

1、 值班人员认真组织指导学生午间活动、晚间活动、午间休息。

巨人教育员工管理制度

2、 午餐、晚餐、午睡等服务值班人员与生活老师要提前上岗,做好准备。值班人员必须在安顿好学生后方可离开中心。

3、 学生未到未请假,值班人员或生活老师要主动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

4、 学生如身体不适,值班人员或生活老师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或及时送医院诊治。

5、家长来访,所有老师必须微笑服务,热情接待,语言文明。多与家长沟通,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薄弱学科都要有比较详细的了解。

6、 经常听取家长建议,了解家长需求。

7、 科任老师必须认真做好对学生的作业辅导工作,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8、 任何人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认真管理好学生,并与学生一起活动。

9、 所有老师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对学生有耐心,不歧视、讽刺、斥责和体罚学生。 

10、与学校各科老师沟通,了解该生在学校、在中心的作业完成状况,上课的表现,发言,老师提问时回答状况。与孩子沟通应多鼓励激励,知晓学生的性格,

11、凡是学生经过的地方不乱堆放杂物,保持走道畅通。

12、中心老师要经常检查宿舍、桌椅、电源等,发现损坏及时告知修理。

13、生活老师必须认真贯彻卫生系统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要进行相应体检。所购物品要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4、厨房严禁学生入内,热汤、热菜、热开水要放在安全地方,烧煤时注意空气流通,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学生管管理制度

为保证信江教育中心学生安全,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守则,望同学们严格遵守。

一、学生必须服从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二、尊敬老师,听从老师安排,团结同学,不说粗话、脏话。

三、不乱拿乱放,爱护中心的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禁止私自动用托管中心内的电器开关。

四、注意安全,禁止在放学路上、活动场所及教室里打闹。不在路边或其它地方逗留、玩耍。不爬高。不在室内外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不拿危险物品对人指手画脚,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去室外活动必须主动请示老师。

五、爱护中心的环境卫生,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大小便后及时冲水。

六、饭前洗手,不挑食,注意合理饮食,保持桌面地面清洁。

七、未经老师允许,不得私自外出,否则后果自负。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床位,不准串宿舍;

八、不要带贵重物品到中心玩以免丢失。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鞭炮、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及管制器械进入中心,以免引起意外。

九、每个学生都应把学习当成首要任务,作业不懂要问,写完主动交老师检查。

每人每天十分制,违反一条扣1分,月底进行总评,对表现好的同学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屡教不改者告知家长和班主任,并劝其退出。

学生托管协议书

甲方:(学生家长-------具体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托管方-----------具体地址---------------联系方式--------------------

甲方为方便子女接受教育,经考察决定将现就读于××学校的学生××交由乙方托管。为明确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指定期间履行对学生的看护及教育管理责任。乙方要以高度负责和敬业奉献的精神,为学生提供安全、适当、科学的学习与生活管理,使学生各方面素质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

二、甲方愿意接受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及守则,并委托乙方在紧急情况或不能联络甲方时代表甲方对学生作出合理的决定,并获得代表甲方签字的权利。

三、乙方在学生托管期间负责学生上下学的接送、食宿及课外辅导等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1、食宿:提供床铺、课桌等相关用品,被褥及洗漱用具等由甲方自理。托管期间全权负责学生的饮食起居,乙方保证提供的食宿条件符合学生生长发育及学习的基本要求,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不因食宿条件受到影响。

3、课业辅导:负责每天督促学生完成作业,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辅导,________________(能够提供特殊辅导,或者家长对辅导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约定)。

四、委托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托管费_______元/月(辅导费______),每月初预交。甲方应以负责的态度按时交纳托管费用,延期交纳需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交纳,如甲方拒不交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甲方要配合乙方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氛围,教育学生遵守托管期间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外出、擅自脱离乙方监护。

因下列原因或者学生擅自脱离监护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与学生寄宿地点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或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乙方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七、乙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食宿条件,确保学生托管期间履行监护义务。对因提供条件不当、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义务,造成学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学生托管期间,食用药品一般应遵照医嘱进行。托管期间若出现较重疾病和其它需要紧急救助情况,乙方要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得此信息后应前往进行积极救助。如果情况紧急,乙方应及时将学生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尽最大所能为甲方垫支抢救、治疗和住院等费用,甲方应该尽快将此费用如实归还乙方。对不服从乙方教育管理擅自外出或打架斗殴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其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教育机构员工管理制度2015-09-16 16:21 | #2楼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及以下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状况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三)拟任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或主任,下同)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与所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

(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高考复读学校的开办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80%.房屋土地证、房产证两证齐全,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除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外,其他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租用公办学校作为办学场地。

(六)具有能够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七)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所聘教师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不能聘任我市公办中小学、职业 学校的在职教职工,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从业资格证的财务 人员。

第七条 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办学场地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章程,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基本信息,教职工的基本信息,教学计划,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清单等。

联合出资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本条所涉及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九条 对申请筹设教育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以提交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期,下同)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筹设的下发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须重新申报。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十条 对申请正式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申报材料齐全的,可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区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对考察达不到设立标准的不予设立,并说明理由;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只能有一个名称,并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特色字号、培训范围、机构组织形式等基本信息组成。

对于办学规模大、开办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向市教育局申请直接冠名“xx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常规管理,实行日常监督和年检相结合的制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二月为年检时间,对当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视同不合格处理。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上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按照批准的培训范围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并取得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设银行账号。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应在招生办学的显着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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