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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汇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条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电话:65234521传真:65122096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做好依法治校的工作,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及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秩序,创办平安校园,特制定此制度,让人人明确责任,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工作有具体负责人,各司其事,各负其责。
二、各岗位责任人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必须尽职尽责,必须履行义务。
三、学校实行条块管理,学校行政领导分管各部的管理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四、要求各位责任人,一旦发现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最迅速的措施办法,应急处理。
五、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在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走失事件,校舍及设施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学校停课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火灾事故,重大盗窃案件,师生违法犯罪情况,政治事件以及严重影响学校安定的其他事件。
六、对于延报、谎报、隐而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其主要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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