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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14:41:4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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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运输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筹撤展运输车辆管理规定2015-09-16 15:19 | #2楼

一、参展单位自运展样品的运输车辆进入流花路展馆大院和琶洲展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凭广交会发放的有效车证;

(二)在车证规定的时间段内;

(三)有参展商带车。

二、装卸货时限要求:

(一)运输车辆进院后须服从广交会车管部门的调度。运输车辆装卸货不得超过2小时[30日晚撤展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1.75吨以下(含1.75吨),12座以下(含12座)的客货车辆限定在1小时内驶离],(上琶洲展馆二层展厅的运输车辆装卸货限1小时内),司机不准离车。

(二)由于集装箱体积大,移动慢,在馆内停放,将会严重影响撤换展工作,因此广交会不受理集装箱在大院内吊卸及存放业务,集装箱车辆进入流花路展馆大院和琶洲展馆筹、撤展区域以2小时为限[30日晚撤展车辆以3小时为限,1.75吨以下(含1.75吨),12座以下(含12座)的客货车辆限定在1小时内驶离],装卸货后应立即驶离。

(三)第一期所有撤展车辆须在21日13时前驶离展馆,(26.1机械及设备展区大型机电仪展厅撤展车辆延至21日22时驶离),违者将交由交-警部门处理。

三、装卸货地点:

(一)筹撤展运输车辆须服从交通人员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及装卸货。

(二)两期筹、撤展期间,当流花路展馆大院和琶洲展馆筹撤展区内车位停满时,流花路展馆参展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暂停在人民北路非机动车道靠边排队等候,由流花路展馆5号门进院装卸货;琶洲展馆参展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暂停在大客车停车区等候,听从交通人员指挥进展区装卸货。

四、两期筹撤展期间运输车辆行驶路线:

(一)流花路展馆

1、2号门进,经南广场、西马路、北马路至东马路方向行驶,车辆卸完货后,可根据停放位置、并按单向循环行驶原则,选择位于西马路的3号门出口、位于东马路的6号门和1号门出口驶出广交会大院。

2、5号门进,经北马路、东马路、南广场至西马路方向行驶,车辆装卸完货后,可根据停放位置、并按单向循环行驶原则,选择位于东马路的6号门和1号门出口、位于西马路的3号门出口驶出广交会大院。

3、2号门和5号门只准车辆进入,不准车辆驶出。详见《流花路展馆筹、撤展期间院内行车线路图》(附件1-8.1)

(二)琶洲展馆

1、由新港东路经展场西路进入各装卸区。

2、由滨江东路经展场西路进入各装卸区。

3、进入各装卸区的运输车辆,可根据停放位置选择展场中路、展场西路,由新港东路或滨江东路驶离展区。

4、展场中路不准货车南往北驶,详见《琶洲展馆筹、撤展车辆行驶路线及停放示意图》。(附件1-8.3)

五、车辆通行和停放限制:

(一)流花路展馆

1、筹撤展期间,载客车辆一律不准在广交会流花路展馆大院内停放。

2、换展期间(10月20日18:00至24日20:00)所有交易团、商会的小车不得在广交会流花路展馆大院内停放。

(二)琶洲展馆

1、筹、撤展期间,载客车辆一律不准在展馆区域马路停放。

2、筹、撤展期间,超过10米长的车辆不得直接驶上二层展厅,须到大客车停车场过车再驶入。

3、筹、撤展(换展)期间驶上二层展区车辆每批限制在40辆以下,一小时内驶离展馆。

4、开馆期间所有车辆不准驶上二层展区。

六、琶洲展馆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细则

(一)筹、撤展期间客、货运车辆

1、车证的查验放行

(1)所有筹、撤展货运车辆凭琶洲展馆统一核发的筹、撤展车证并按车证上所注明的时间在场内装卸货物。

(2)筹、撤展期间,交易团、商会以及中心各单位公务用车均凭流花路展馆内停证或琶洲展馆停车证查验放行,持流花路展馆通行证的车辆只准通行,不准停放。

2、车辆的行驶路线、停放位置安排以及相关要求

(1)货运车辆

由新港东路调头(往西行驶)右转经展场西路、展场南路进入展品所在展馆指定货车停放区域(展馆南面),依次为25、24、23、22、21号馆,车辆装卸货后,可根据停放位置,从展场中路、新港东路驶离展馆。

相关要求:

●运输车辆进入广交会琶洲展馆须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运输车辆应根据展品所在馆号,选择指定的货车停车位置停放,司机不得离车。

●运输车辆不得停放在展厅各出入口、通道以及非展馆指定的货车停放区域装卸货。

●筹、撤展车辆(含集装箱车辆)2小时内[30日晚撤展车辆3小时内,1.75吨以下(含1.75吨),12座以下(含12座)的客货车辆限定在1小时内]装卸完货物即驶离展场,不得超越规定时间在场内停放。

●运送展样品的车辆一律不许进入展馆(机械及设备展区除外),只可停在展馆南面的大货车停车区装卸货,由参展商自行或委托展馆搬运人员运进或运出展厅。

(2)载客小车

由新港东路左转(往北行驶)进入中央车站下客,由滨江东路左转经会展西路进入展馆地下车库指定区域停放(以23号馆下方区域为主,位置不够时可扩展到22、24号馆下方区域)。

相关要求:

●凡进入琶洲展馆地下停车场停放的小车均由展馆西面唯一入口经过车底防爆安检后进入,驾驶员须持有琶洲展馆有效凭证。

●禁止车辆在地下停车场过夜停放。

以上详见附件1-8.3《琶洲展馆筹、撤展车辆行驶路线及停放示意图》。

(二)展览期间车辆

广交会琶洲展馆展览期间即10月15-20日,10月25-30日各类车辆须凭有效证件,按规定路线进出琶洲展馆。具体如下:

1、车证发放管理

(1)琶洲展馆设停车证,此证仅供车辆进出及停放广交会琶洲展馆之用。

(2)持流花路展馆内停证的小型车辆可在琶洲展馆进出与停放,但持琶洲展馆车证的车辆不得进入流花路展馆。

2、车证的查验放行

(1)交易团、商会/协会及有关单位免检公务用车凭流花路展馆内停证免检放行;持内停证但无免检标志的车辆经检查后放行。交易团接送巴士及酒店接送巴士凭琶洲展馆停车证放行。

(2)琶洲展馆穿梭巴士可凭琶洲展馆核发的停车证或流花路展馆内停证放行。

3、车辆行驶路线

(1)交易团巴士

由新港东路调头(往西行驶),经会展西路、滨江东路(往东)、右转进入草坪大客车停车场(琶洲展馆西北角)下客后,驶离车场。每天17:00后驶回车场上客后经展场西路、新港东路驶离会场。

(2)酒店接待巴士

酒店接待车由新港东路进入展场中路车站下客,下客后即驶离,经滨江东路、会展东路或会展西路驶离会场,下午经新港东路进入会展西路、阅江路、展场西路、展场南路货车停车区车位上客,从展场中路、新港东路离场。

(3)穿梭巴士

广交会在流花路展馆和琶洲展馆分别设置穿梭巴士停靠点,流花路展馆、琶洲展馆巴士对开。从流花路发车的巴士由新港东路、会展西路、展场西路、展场南路专用车位上下客,按规定时间发车,经展场中路、新港东路返回流花路展馆。

(4)出租车

新港东路左转(往北行)驶往展场中路出租车站临时停靠,上落客后驶离会场。

相关要求:

●琶洲展馆出租车站仅供的士临时停靠上下客之用,上下客后应立即驶离,不得在此停留等客。

以上详见附件1-8.2《琶洲展馆展览期间车辆行驶路线及停放示意图》。

(三)停车收费标准

1、持流花路展馆内停证的小车在琶洲展馆停放,不另收费。

2、持流花路展馆通行证的小车在琶洲展馆不准停放,只准通行。

3、持流花路展馆外停、临停车证的交易团接送巴士不准在琶洲展馆停放。

4、外贸中心内部公务车免费停放。

5、琶洲展馆、流花路展馆穿梭巴士免费停放。

6、在琶洲展馆停放的车辆,按物价局批准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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