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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保护制度

时间:2022-04-18 15:56:3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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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区安全和稳定,促进旅游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旅游区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旅行社安全保护制度

第二条 旅游安全巡逻队为景区日常安全管理保护机构,负责景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护,在各游客集中地段、场所,设置专职安全保护人员,在全景区范围内设置流动安全保护人员,对景区实行24小时全方位监控。在巡逻过程中,对一般性安全问题按日常工作制度进行处理,突发性紧急安全事件按管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安全保护制度主要针对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 旅游安全巡逻队定期对景区内有可能对游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各种风险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建立与公安和各企业保安队伍相连接的联防制度,使各种突发治安事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六条 旅游安全巡逻队具体负责各种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急救队到达之前负责对游客的救护工作,在公安民-警到来之前负责现场保护、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七条 加强对进入景区的流动人员的监控,必要时进行摸底排查,防止不法分子和精神病患者、乞者给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伤害。

第八条 加强对景区内建筑物、树木进行排查,防止悬挂物、枯树枝坠落,给游客人身安全带来伤害。

第九条 加强对景区的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定期对栈道、防护栏、防滑装备等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性。

第十条 加强景区巡查,制止游客违规,野外露宿和登山攀岩活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对景区经营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防止过期、变质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二条 对景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坚持明码标价、文明服务等原则,禁止发生强买强卖、恶意敲诈游客的行动。

第十三条 对景区交通秩序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交通险段和交通要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安全保护巡查区域

按国家3A级旅游区安全管理标准和旅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负责从生态园旅游区收费站至游客中心停车场及流管观光路线巡逻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针对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

队员巡逻时发现突发事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得到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何种级别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事件的,积极参与事发地和事发单位的自救工作;旅游秩序混乱、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治安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自发地秩序维护、人员疏散、交通疏导、调查取证等工作,确保景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2015-10-20 13:18 | #2楼

安全是旅游的重中之重,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2大部分,第一部分: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第二部分:其它大型活动预案和制度

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1、接受上级主管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市旅游局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关于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决定;制定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

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原则:

(1)发生旅游事故后,一线工作人员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应立即组织救援,将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2)公司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组长、组员应坚持首接负责的原则,立即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

(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

(1)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6)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报警

同时,拨打公司电话、总经理值班电话和总经理助理值班电话,并立即执行《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由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决定,出现重特大事故时通知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

2、 现场指挥

(1)一线工作人员有责任制止一切案件、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

二、其它预案和制度

(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导游要求游客、全陪、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小组成员负责加强对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组织员工认真分析,总结与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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