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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机关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8 16:07:5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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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机关安全制度

为促进机关文明办公,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上班行为,特制定如下制度:

民政局机关安全制度

一、遵守作息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严格请假制度,因病、因事要请假和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中途外出办事的,一般干部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局班子成员需向局长请假,并报备局办公室和当天考勤人员。凡未预先请假和报告离岗的,均以违规论处。

三、每天实行考勤登记,由各股室负责人轮流考勤,并将出勤情况逐日报局办公室汇总登记。

四、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与安静,股室内文字材料等物品摆放有序,便于查找和使用。

五、着装规范,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服务热情周到,态度谦虚谨慎,当好公仆,努力为民政对象多办实事。

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闲聊,玩电脑游戏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七、在日常接待、打电话时,坚持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等文明礼貌用语。

八、坚持“首问负责制”,不推脱、敷衍,用实际行动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实践民政工作宗旨。

九、下班后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会议制度

一、领导班子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领导班子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三)领导班子会议主要议题:

1、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议和指示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2、全局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总结,以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安排和主要会议材料。

3、总结上月全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讨论安排下月工作。

4、局长办公会提交研究的事项及其它有关事项。

5、分析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6、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领导班子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审定,并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具体事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

二、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分管领导,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工作人员列席。

(二)局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2-3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

(三)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上级专业会议贯彻意见和措施。

2、由业务股室承办的专业性会议有关安排。

3、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临时下达的工作部署。

4、临时突击性工作安排。

5、各项专项款物的下拨方案。

6、根据局长意见,需研究的其它事项。

(四)办公会议题由股室申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股室负责落实,办公室负责督查。

三、全局干部会议

(一)根据需要临时确定召开。

(二)全局干部会议由局长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三)全局干部会议的议题:

1、学习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

3、总结部署局内工作。

4、通报本局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5、其他需在全局会议上布置的事项。

四、周例会

每周星期一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活动,通报商讨准备提交局班子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和初步意见。全局干部职工参加。

学习制度

(一)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平时自学的基础上,每季度安排一天的时间,集中全局工作人员进行综合性业务培训,邀请有关领导授课。

(二)局机关各股室根据业务特点和个人的思想实际,每年要写出1至2篇研究探讨性文章并积极投稿,每周要有情况反映,宣传报道民政各项工作。

(三)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剪报、学习笔记和电子文稿收集工作,切实加强公文写作练,每月撰写1篇200字以上的业务综合动态信息、每季度撰写1篇800字以上的理论或调研文章。

(四)严格实行“以奖代罚”措施,每写1篇业务综合动态信息奖50元,每写1篇理论或调研文章奖100元。在市一级新闻媒体每发表的奖300元,在省一级新闻媒体发表的奖500元。于年底统一兑现。没有按照量化要求完成任务的给予全局通报。

(五)建立干部职工学习考核制度,由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陈清涛同志任考核组组长,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不定期检查青年干部学习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年终机关作风建设考评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区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经常性的廉政建设教育,进一步提高加强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法纪观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纯洁性。

二、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三、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要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制度等。

五、坚持重大决策民-主化制度,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制度。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等,必须经党组会讨论决定。

六、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自觉抵制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下基层工作按标准就餐,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七、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局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请求组织、纪检部门派人参加指导,及时掌握情况,帮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法规进行管理,严格审批制度。

机关接待制度

一、接待原则。局机关接待工作应本着热情、节俭、周到、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局机关接待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接待行为,主要包括上级业务部门来珠晖检查指导工作,兄弟单位来局检查、指导、参观、学习、联系工作,下级业务部门来局汇报工作等活动中发生的接待行为。局机关接待严禁用于私人接待。

三、接待办法。局机关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归口管理的原则。局机关接待归口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接待活动由相关股室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接待程序。

1、接待用餐:由对口接待业务股室报局办公室,业务分管领导同财务分管领导衔接后报局长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办公室无法安排,需由分管领导报局长同意后,由股室控制标准安排用餐,事后及时报帐。

2、接待用餐和用物未按上述程序报批的,办公室一律不予安排;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在外安排接待用餐和用物的,办公室一律不予报帐。

全局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接待管理工作,局领导、股室负责人要带头反对奢侈浪费现象,严格把关,尽可能减少接待开支。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机关车辆和驾驶员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派车原则:1.因公用车;2.单个用车须让多人用车;常规工作用车须让急事、特事用车;3.按申报时间先后用车。

三、因公用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规定时间返回。禁止无故延长用车时间,禁止擅自将车辆外借。集体学习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非紧急公务一律不派车。国家法定假日期间一律封车。局内干部、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因私用车须经局长同意,由个人负担汽油费、路桥费等一切费用。

五、车辆维修、装修、换件等要按程序打报告,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财务、司机共同办理。

六、驾驶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按时出车,定期保养和清洗车辆,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晚上车辆须按规定停放局内车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行驶,违者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因责任事故或出私车造成车辆损坏、丢失、人员伤亡等,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工作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民-主监督、集体决策、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

二、局机关各项经费,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所确定的意见组织实施,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加强国有资产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年度预算安排及全局性专项经费的分配、下达,由局办公室财务会同业务股室提出预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年终局财务要向领导班子通报执行情况。

四、凡报销的单据一律为原始凭证。经批准的每一笔业务开支,都要有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字后,由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五、财务人员要按规定设置帐目、编制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种帐目达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所有资金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开户,严禁以个人名义开户、公-款私存和为拉关系到其它银行开户。资金结存及使用情况每月向局长汇报一次。

六、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要求,局机关购买各种物资,如走访慰问优抚对象、特困户、残疾人等,由局长办公会审批、并确定发放制度。凡无偿发放的物资,领取者必须签字,经办股室必须编制发放明细表上报局财务,由局长签字,以备检查审计。

七、下属事业单位要接受局财务的业务指导及计财、审计、监督检查,每季末十日内向局长报送业务财务报表,以便于领导掌握全局财务收支情况。

工作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和本局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督查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

1、区委、区政府、上级民政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列为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考核事项的完成情况;

3、本系统重要会议、局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局干部会议的重要部署、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4、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每月工作要点落实完成情况;

5、上级和本局领导批示或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6、建议提案交办落实情况;

7、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8、其他经局领导批示或要求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时限

1、实行工作月报制。局机关股室应于每月25日(双休日顺延)报送《工作月报表》,内容包括当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份工作要点。

2、紧急公文或注明办结时限的,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承办股室因故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时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局领导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各责任股室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在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代表或委员的沟通联系。

4、对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本系统年度目标任务,各股室应分别于6月底报送半年工作小结,12月底报送全年工作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各股室还需不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5、信访件,属政策规定明确且具体情况清楚的,应即时作出答复;政策规定不明确需要研究处理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困难的,经申请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

三、督查方法

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局机关各项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业务股室参与配合。

1、重点督查。对上级机关和局领导班子的重要决策部署、中心工作等重要事项,由局办公室实施重点督查,定期催报落实情况。

2、跟踪督查。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局办公室应对每一个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做好衔接和沟通,直至批示件办理完毕。

3、定期督查。对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本系统年度目标任务,由局办公室牵头各股室抓好半年小结和年终总结工作,必要时可要求各股室按月报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4、紧急督查。办理时限紧迫的重要事项,由局办公室督促限时办结。

5、专项督查。对不符合督查事项办理要求的,局办公室应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重新办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结,且事先又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局办公室应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事项催办单》,加大催办力度。

6、通报督查。对上级机关和局领导班子的重要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本系统年度目标任务等督查事项,局办公室应定期通报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对无正当理由延期办理的督查事项,也将酌情予以通报。

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2015-10-20 18:4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本规定要求。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登记注册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做好完善达标工作。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养老机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的布局规划,选择人口相对密集的居民区且交通方便、空气清新的卫生区域,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

第五条 养老机构所在环境安静、安全、清洁,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50 平方米,公共区域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第六条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房屋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新建养老机构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改扩建养老机构绿地率达30%以上,人均拥有绿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第七条 养老机构建筑朝向和间距要充分考虑日照要求,新建房舍尽量考虑南北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第八条 每个养老机构床位数量不低于5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宜分点设置。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有居室、食堂、卫生间、浴室、洗衣房、活动室、医务室、办公室等基本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配备必要的水、电、供暖、降温及安全设施设备;宜配备供电不低于24小时的不间断应急电源;公共场所应建有卫生设施,安装可供老人使用的通讯设备及紧急呼叫设备。

第十条 养老机构居室要通风、明亮、整洁、安全,窗地比不低于1:9。

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多人间使用面积每张床位不少于5 平方米。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配有专职医护人员,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不设内设医疗机构的,必须与就近的综合性医院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保障老人医疗和急救需求。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求。

养老机构应当设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三层楼及以下建筑应设坡道。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厅室、过道、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建筑内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米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二)通过式走道两侧及老年人活动区域墙面0.9 米和0.65米高处,应设置直径40-50毫米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毫米。

(三)起居室或卧室应当设封闭式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米,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米。

(四)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米;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米。

(五)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L”形安全扶手或“‖”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公共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六)养老机构用房在四层楼(含)以上的,应当至少设置一部电梯。电梯厅及轿厢尺度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各类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章 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生活照料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持续性照顾,确保老人享有舒适、清洁、安全的日常生活。服务范围包括:个人卫生清洁、穿衣、修饰、饮食、如厕、口腔清洁、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便溺护理。知道并记录备案每位老人姓名、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需求、个人爱好以及疾病、家庭、用药治疗、精神心理等情况。

(一)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生活自理老人是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

1.每天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室内应无害虫,空气无异味。

2.保持老人服装干净得体,并定期换洗,春、秋、冬季每周至少一次,夏季经常换洗。

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4.每半月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铺清洁。

5.每周至少洗澡一次。

6.督促老人洗头、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

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二)半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是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的帮助,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护理的老人。

1.达到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

2.协助老人洗头、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

3.毛巾、洗漱盆随用随洗,便器每天消毒1次。

4.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排便,防止摔伤。

5.Ⅱ°褥疮发生率为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除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三)不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失能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的老人。

1.达到半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

2.定期为老人洗头、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

3.为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4.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协助护士喂药。

5.帮助老人排便。

6.配备临时使用的轮椅车和其他辅助器具。

7.合理安排老人到户外活动。

第十六条 心理护理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精神、心理支持服务,满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服务范围包括:访视、访谈、倾听、情感投入、危机处理、咨询、公益、送温暖和社会交往。

(一)具备开展经常性的适宜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的室内外场地及器材,并能为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提供相应的环境。

(二)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由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高级护理员担任。

(三)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四)营造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氛围,工作人员经常与老人谈心,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认真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五)每周根据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兴趣爱好、文化素养,组织一次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

(六)经常与老人亲属等相关第三方联系和沟通,寻求相关第三方的支持,相关第三方对老人的知情率达到90%以上。

(七)保护住养人员的隐私。

第十七条 安全保护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安全措施。服务范围包括:提供安全设施、使用约束物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一)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挡、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约束物品包括: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

(二)建立老人不安全因素评估和风险防范制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意外灾害、常见意外事故的预防方案,有专门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具备老年人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能力,能开展紧急情况应急处理和转院中的急救和护理。

(三)应在防止老人自伤、伤害他人、跌倒、坠床、自行除去尿袋或鼻饲管、尿布、衣服及其他危险因素时使用约束物品。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医师、护士和相关第三方的书面认可。

(四)在入院老人中发现患有传染病的,要迅速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或转专科医院治疗。

(五)应确保服务及时、准确、有效和无医源性损伤。

第十八条 膳食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膳食服务,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人生活、地域特点及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服务范围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烹饪、供应过程,以及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和为老人提供膳食及食品的卫生监控管理。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做好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制作管理等环节的工作。

(二)应提供满足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厨卫设备,如冰箱、冰柜、保温设备、消毒设备、安全卫生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等。

(三)每周制定食谱,公布上墙。伙食荤素、软硬搭配合理,一日三餐按时开饭。

(四)建立由职工和老人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管委会会议,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五)炊事人员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一次,持证上岗。

(六)保持食堂内外坏境卫生整洁,做到“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七)食物中毒率0,老人满意率90%以上。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康复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服务,满足入住老人基本医疗需求。服务范围包括: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管理、社区保健、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

(一)应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

(二)为老人服务前应得到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的确认,并定期与老人或相关第三方沟通。

(三)医务人员根据老人情况定期查房并有记录。及时处理老人的健康问题,落实率90%以上。

(四)应在老人入住后48小时内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签章完整,合格率90%以上。

(五)医疗用物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量供应、定时核对消毒。毒麻药品、贵重仪器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卡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处方合格率≥90%。

(六)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健康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及转院工作,为临终老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七)经常开展老人健康知识教育,组织老人进行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每天组织老人开展健身、康复活动。

(八)医务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九)做好老人居室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合同按照下列规定签订。

(一)养老机构在接收老人入住前应当与老人、家属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依法确立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合法要求和权益,保证合同顺利进行。

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1.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相关第三方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2.服务内容、方式和质量标准。

3.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相关第三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4.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时间。

5.服务期限和地点。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签订服务合同的各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三)合同的变更包括对合同内容、服务要求的变更。任何合同的变更应经过各方协商解决。变更后的合同按合同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或会审后,应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四)当发现不能确保履行合同或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时,应立即与老人、相关第三方协商解决。

(五)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执行下列规定:

(一)提供服务完成率达到100%。

(二)老人、相关第三方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三)院内感染发生率在15%以下。

(四)年均床位利用率(不含当年新增床位)达到60%以上。

(五)各种记录合格率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并将证照悬挂醒目处。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公开入住条件、入住程序、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规章制度等,有介绍本机构情况的简介资料或小册子。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制定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并按规范要求提供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检查程序和要求。检查程序包括:组织者、检查时间、依据、内容、方式、结果的表述与处理。建立并保留提供服务的记录资料,老人离院后须保留五年。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人、员工的信息管理制度,能提供老人接受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设立服务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收集、调查、协调和解决服务质量争议,每季度开展一次服务质量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人员配备合理。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人数的10%;医、药、护、技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数的 15%。护理员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0;与半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6;与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4。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年龄在6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接受过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文化在初中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老敬老、语言文明,服务周到、仪表端正,服装整洁、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用工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和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财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开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实行自主定价。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的自我评价与改进。

(一)养老机构应对本标准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对不合格项产生的根源进行书面分析研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二)评价活动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评价计划;

2.成立评价小组;

3.评价准备;

4.评价实施;

5.编写评价报告和不合格报告;

6.评价结果处置。

(三)在服务过程中随时收集有不合格信息,确定信息来源,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现象再发生。

第三十五条 根据养老机构的性质、住养老人的整体评估结果,实行分类护理、分类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为残疾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的设置、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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