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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自罚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23:34:1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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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自罚管理制度

“三违”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为严格杜绝我矿井下安全生产作业中,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同时在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目的,现制定我矿“三违”人员处罚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自罚管理制度

一、对一般性 “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1 、所有一般性“三违”人员必须过五关

2 、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 、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300 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于1 分的扣分。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的加倍,两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 、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违章学习班,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采用边上班边培训的学习方式。

5 、四关“义务劳动关” 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报道,由安监科或所属科室安排本人参加矿上义务劳动,同教育培训学习一同执行,采用边上班、边学习培训、边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5天。

6 、五关“现身说法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到各科室、队组班前会上进行现身说法,充当反面教材教育广大职工认真吸取自己的教训,严格遵守矿规矿纪。

二、对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1 、所有严重“三违” 人员必须过六关

2 、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 、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500 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于2 分的扣分。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的加倍,两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 、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违章学习班,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其培训期间只记出勤,不记工资。培训时间不少于7 天。

5 、四关“担保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培训完毕上岗前必须有本班队长或班组长做担保人,无担保人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担保人要签定担保协议,对于被担保人在处罚期内,再次出现“三违”行为的,担保人同被担保人承担同样的处罚。

6 、五关“家庭教育关” 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在上交书面检查和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时必须有家属到场并有家属签字,并由安监科组织本人和家属观看“事故案例教育”录像,配合安监科做好安全协管工作。(队组职工由本队组直接负责人签字)

7 、六关“井口喊话关” 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利用职工上下班期间,在井口配合检身工检身同时向出入井职工进行现场喊话,充当反面教材教育广大职工认真吸取自己的教训,严格遵守矿规矿纪。

企业员工自罚管理制度2015-10-25 23:29 | #2楼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管理行为,明确各级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生产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2. 范围: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合同工、试用合同工及临时工的违规处罚适用本办法。

3. 原则及定义:

3.1公司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3.2.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3.3.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3.4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3.5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4. 职责

4.1厂务部可依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4.2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工的建议。

4.3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负责员工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

4.4.行政部负责员工处罚的核准及员工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5.本办法适用的处罚有:

5.1.口头警告

5.2.书面警告

5.3.记过

5.4.记大过

5.5.降职、降薪

5.6.留职查看

5.7.解雇、开除

6.公司员工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7.公司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工伤事故发生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8.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9.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10.部门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主管指使的,同时处罚该部门主管。

11.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1.1.情节特别轻微的;

11.2.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11.3.因他人协迫或诱骗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12.1有严重后果的

12.2. 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12.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12.3屡反不改的

第三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处罚

13.员工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在受到国家政权机关处罚的同时公司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

13.1因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

13.2因违法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13.3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决定治安拘留七天以上的

13.4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组织、策划、参与非法游-行示威或参加非法社团组织的。

13.5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14: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破坏商业信誉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4.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窃取本公司的货版、客户资料、生产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的。

14.2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竟争。

14.3违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14.4因自身过错,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客户投诉达二次以上的。

14.5因管理失职导致货期延误或因质量原因被客户退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5.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解雇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并依据成本赔偿公司损失。

15.1偷盗公司货品或因管理失职造成货品大量丢失,经查证属实的。

15.2恶意破坏公司生产设施或办公设施的

15.3违规操作或基于报复,恶意造成货品报废的(个人货品报废率在10%以上的;年内综合报废率在15%以上的)。

16.员工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或留职察看一至而个月。

企业员工自罚管理制度2015-10-25 19:13 | #3楼

第一章. 目的

为控制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督促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进而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使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 违章管理范围及对象

违章及事故处罚范围: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员工。

违章及事故处罚对象: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安全、冒险作业、违章操作行为以及违章指挥行为。

第四章. 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原则

1 、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章性质采取制止、纠正、教育、警告、罚款手段。

2 、安全科根据《安全生产检察制度》规定,对生产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将对违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作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以备日后查阅,相关人员必须配合。

3 、违章罚款单开出后,须告知行为人,由行为人签名确认,并交行政人事部执行。如行为人无故拒不签名,可按不服从管理论处。

4 、对违章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事实为依据,公正处理。

5 、受处罚人认为处罚不当,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业安全小组进行申述,由工业安全小组进行最终裁定。

第五章. 违章处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有义务制止、教育、纠正,有权进行教育、警告。

(1 )施工现场穿拖鞋,进入场地要不穿上工作服。

(2 )在施工现场,相互嬉戏、打闹而影响安全生产。

(3 )将手动叉车当滑板车用。

(4 )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左顾右盼。

(5 )产生颗粒物飞溅作业,而未戴防护眼镜。

(6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 )一般违反所从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2. 有以上行为,对警告、教育敷衍了事,不积极改正,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对行为人罚款人民币10 元。

3. 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现一次,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直接对行为人罚款人民币10元。

(1 )操作可导致重大伤害事故的大功率旋转机床时,戴手套、未扣袖口、衣襟敞开、戴围巾、戴领带、长发披肩外露。

(2 )操作特种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负荷运行。

(3 )厂内机动车辆(电动、柴油叉车)行驶时违反规定载人或超载货物。

(4 )未经直接上司同意私自开动非本工种、本岗位设备。

(5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开电源或测量工件时未停止设备运作。

(6 )操作冲、剪、压设备,用脚踏开关控制时,手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时,脚没离开脚踏开关。

(7 )攀登吊运中的物体或在吊运物体下行走。

(8 )检修电器设备(设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警示牌操作。

(9 )发现隐患未及时排除或上报,冒险作业。

(10 )危险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或未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不落实。

(11 )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随意向下抛掷对象、工具,使用高空作业平台时,未将支撑脚打开支撑牢,设置安全警示牌。

(12 )在易有坠落物体下方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13 )在情况不明时,开启或关闭动力源(电、气、油等)。

(14 )机械运行时,不停机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15 )将危险物品随意摆放或危险化学品不做任何标示和警示。

(16 )违反吊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十不吊”。

(17 )进行通天吊作业时,不及时关好护栏,冒险靠近平台边缘。

(18 )身为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采取措施。

4.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发现一次,根据性质,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建议公司对其最低罚款人民币20 元。

(1 )不服从上司或安全管理人员之管理或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

(2 )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3 )在禁火区域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违章明火作业、吸烟。

(4 )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5 )故意拆除或破坏设备的安全照明、信号、仪器、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

(6 )在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指定整改负责人无故不按时整改。

5. 对屡犯不改,抗拒安全管理者,安全科将建议车间将该人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者将建议公司予以无偿解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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