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效能建设人员管理制度

效能建设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9 13:10:0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效能建设人员管理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度

效能建设人员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众对民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民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勤政、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民政部门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政部门基本职能为内容,以便于群众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民政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政务公开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全面公开。政务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及无公开价值的外,全面对社会、公众公开。

(二)真实公正,有利监督。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三、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

(一)办事程序简化,工作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公众对民政工作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民政工作政务内容,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对外公开。坚持对社会公开和对内部公开相结合,以对社会公开为重点,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单位秘密,不涉及社会稳定的都要公开。

(一)对社会公开:

(1)公开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涉及各项民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公开各项民政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

(3)公开民政工作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守则、廉政准则、工作纪律;公开举报电话,监督复议办法与措施。

(4)公开民政资金的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5)公开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意见、处罚结果。

(6)公开民政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以及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二)对民政部门内部公开:

(1)公开领导干部及家属子女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2)公开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吃请、拒收礼品和上交钱物的情况。

(3)公开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调整、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

(4)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重大开支的预算和决算。

(5)公开重大项目的研究和决策过程。

(6)公开公用物资的使用和消耗情况。

(7)公开接待标准和开支情况。

(8)公开考勤情况.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加强舆-论宣传,做到广为人知。

(二)在办公地点设立政务公开拦,公布办事机构及职能、办事人员,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在条件具备时设立电子查询系统、民政门户网站,方便群众查询民政法规、标准、动态、信息等事项。

(三)机关公务人员实行佩带身份名片牌上岗,并摆放有姓名、职务、职责的桌牌。

(四)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箱。设立举报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专人负责群众意见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

(五)对内实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六)制定政务公开办事指南手册,发给企业和广大群众,实行事前公开工作计划、事中公开办事过程、事后公开办事结果。

(七)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活动,把群众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内容之一。

(八)聘请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人员,担当政务公开监督员,经常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方面的意见。走访重点企业,宣传民政法律法规,介绍民政政务公开工作动态,征询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做好超前服务工作

六、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一)政务公开内容应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

(二)对涉及下级民政部门的政务公开事项,在公开时应注意与下级部门的公开同步进行。

(三)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四)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七、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为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依靠群众参与和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局成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动员发动,制定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消息,督促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政务公开中的问题,总结、表彰和推广先进经验和作法,定期报告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市局对各县、市、区民政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指导。

八、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两次对本级和下级民政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建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工作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和民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居委会人员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监督员,定期向他们介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四)市局纪检组、监察室设立举报电话:2202609,监督信箱,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九、奖惩

(一)市局每年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优秀单位和成效显著的同志予以表彰。

(二)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年终考核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措施不力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

(四)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纪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首问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培养工作人员务实、高效、文明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办事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阜阳市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本人来访或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所接触的第一人;当有两位以上公务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待服务对象必须热情接待,对服务对象的办事内容要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1、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受理或办理;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

2、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帮助其联系或指引到有关部门。

五、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果。

1、因其他原因不能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首问责任人应负责联系落实预约服务。

2、接电话、传真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登记并落实预约服务;

3、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将办事人介绍到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和反馈;

4、涉及多个部门,一时难以确定由谁主管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

5、不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说明情况,做好工作,主动将服务对象介绍到有关部门或单位;

6、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紧急,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汇报,使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六、服务对象咨询办事时,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要负责指明相关承办部门。

七、对属于业务有交叉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对按规定确实不能办理的,做好备案工作。

八、设立意见箱,及时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九、首问责任制在局长领导下,按照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本制度的督查工作,收集、反馈群众意见。

十、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经查实,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效能告诫,并责令重新参加相关业务的培训学习;第三次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三)一次告知制度

一、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经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四、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出具《受理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科室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各科室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印制成科室服务告知单,统一制作标准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参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按《阜阳市惩治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暂行规定》和《阜阳市违反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度

为加强政风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开拓创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定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度。

一、办文限时制

(一)办理公文的时限:

1、除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外,、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民政厅等上级机关就某事项征求我局意见的公文,主办科室应在来文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反馈。

2、上级机关要求我局对有关文件提出贯彻意见,或就某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等,只涉及我局一个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主办部门需要与局内多个科室(单位)或市直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法规、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5、下级单位以及同级部门就某项工作请示我局或征求意见,且只涉及我局一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主办部门需要与局内多个科室(单位)或市直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关于民政项目审批、行政复议等公文办理的时限,原则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但必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局办公室收到公文,要在当天登记,并立即送局领导审批;重要公文应送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落实办文责任。

(三)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和各科室、单位的职责将公文分到相应部门办理。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要根据轻重缓急,确定办文时限并加盖公文限时办理专用章。

(四)若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延办理由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五)各科室、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公文办理质量,防止因追求时限而忽视质量的倾向,做到时间和质量相统一。

二、办事限时制

(一)、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民政厅等上级机关以及市民政局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指派任务,局办公室一般应书面通知主办部门,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确定办理时限或加盖限时办理专用章;口头通知的,也应提出时限要求。

(二)上级机关或市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且只涉及一个主办部门职责范围的一般性事项,主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主办部门需要与局内多个科室(单位)或市直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特别复杂的事项,可略延长时间,但应在办理期间,每7个工作日向上级机关或市局领导反馈一次办理情况和工作进度。

(三)各科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待来办事的同志,要积极、热情,能够及时办理和答复的,应及时办理和答复;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明确办理和答复的时限。

(四)机关业务科室承担的涉及公民、法人权益的工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实行。

三、督促与落实

(一)明确督查单位。局办公室要确定专人登记限时办理的公文或事项的标题、文号、领导批示日期、办理时限和承办部门;并确定专人负责公文催办工作,一般公文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重要公文实行跟踪催办,确保办文时效。对未按时办结的公文或事项,局办公室要汇总有关情况并及时通报局领导和相关主办部门负责人。该部门负责人要向分管局领导说明情况。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故拖延、推诿、误事,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涉企检查报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120号令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民政局有关科室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对规模企业、涉外企业的检查须经局长批准,并报局监察室备案,全市性执法检查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批。

二、同一项工作,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省统一组织的,以及市人大、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民政执法检查除外。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的,以及确有证据证明企业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严禁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五、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前,应到局监察室领取“执法检查回执单”。检查时,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负责人报告。

六、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真实、公正的检查报告和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报省民政厅、市人大会、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以适当的法定形式和程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七、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八、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延时服务制度

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按照服务承诺,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审批事项,受理当日内完不成的,由相关科室提供延时服务,直至全部办理完毕。

2、凡即办项目,工作人员不得以“电脑关机了”、“下班了”、“明天(下午)再来”等理由推诿服务对象,应即行办理。

3、对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经办人暂时不在岗(临时开会等),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联系经办人,尽快回岗办理。

4、如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须提供及时服务的,当事人一经申请,经办人应按照“特事特办、超常办理”的原则,予以延时办理。

5、在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牵头单位协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6、实行节假日(休息日)定时服务或预约服务制度。由效能领导小组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定期组织相关科室,走进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或按约定时间,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7、本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

(七)机关AB岗工作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是指市民政局机关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即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因故不在岗时,B自动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限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

二、在局机关内设各科室,全面实行AB岗工作制度。

三、A岗责任人因学习、公出、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位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四、机关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实行AB岗,落实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学习或单独授课的方式进行,也可由A岗责任人和B岗责任人采取“结对子”的方式,互相传授备岗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五、AB岗责任人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AB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确有原因需作调整的,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对执行AB岗工作制度情况经常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AB岗王作制度的有效实施。

(八)效能考评制度

一、为进一步推动机关效能建设,客观、真实、有效地量化反映机关效能建设的效果,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以机关效能建设为主要目标,在机关内部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可量化的、易操作的考核评议办法和实施细则,能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机关效能建设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的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阜阳市民政系统内部机关、下属单位、二级机构。

四、效能考评的内容

(一)行政审批效能考评标准

1、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和审批项目合法

(1)找准并列出本单位负责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

(2)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和审批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按照“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能合并的合并”的原则,切实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4)依法公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依据,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2、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畅通

(1)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市局机关各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内部分工协作、分类监管,改变多头登记的现状。

(2)各县市区局根据实际,依托民政服务大厅,开展集中登记。

(二)、行政执法效能考评标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执法单位属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属国家公务员,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正确。

2、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1)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权力;

(2)正确行使和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力;

(3)调查取证的方式、手段合法;

(4)正确适用执法文书,并依法定方式、时限送达;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3、落实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及时向市政府备案登记。

4、建立执法文书归档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到执法文书制作填写完整、准确,案卷装订及时、规范,案件资料保管齐全。

(三)服务效能考评标准

1、服务设施健全

(1)具有专门的与各项服务工作相适应的场地或服务大厅,宽敞明亮,满足业务工作需要;

(2)印制服务指南,分门别类摆放,以便前来办事的人员取阅;

(3)为服务对象提供书写或休息使用的桌椅、写字笔、各种表格填写样式等便利条件;

(4)办公条件允许的,可以设立多媒体触摸屏或者大屏幕电子屏,提供办理情况查询和服务指南;

(5)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放置服务质量反馈卡和跟踪表,接受社会监督。

2、办事内容公开

(1)部门或单位工作职责以及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

(2)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职责和岗位责任;

(3)办事流程图,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收费依据、标准等;

(4)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监督电话、违诺处罚办法等。

3、服务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统一配戴贴有照片的胸牌,并标明工号、职务;

(2)工作人员准时到岗到位,坚守岗位,严守工作纪律;

(3)举止大方,礼貌待客,做到微笑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使用文明用语;

(4)收费严格执行标准,并出具统一的票据。

4、配套制度健全

(1)建立并落实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

(2)有高效的投诉、回访处理机制,有相关的投诉处理记录。

(四) 政务公开效能评价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1)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责任制,有具体的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职责明确;

(2)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

(3)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工作。

2、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并及时更新

(1)按要求对政务公开内容明细化;

(2)部门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公开;

(3)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和重大决策等事项公开;

(4)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项目、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开;

(5)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及失职追究办法、廉政规定、文明服务措施等公开;

(6)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特别是招待费、通讯费、差旅费以及干部任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7)群众关心和需要了解的其他热点问题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公开。

3、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1)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印发《服务指南》、文件手册等;

(2)必要时,召开座谈会、咨询会、听证会;

(3)通过“政风行风热线”或单位专线咨询电话;

(4)利用信息网络、设置电脑触摸屏等现代化手段进行公开。

4、监督保障措施有力、制度完善

(1)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并开展工作;

(2)群众反映问题渠道畅通,公开栏上设有“提问栏”和“回音壁”,或单位设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

(3)对群众投诉、提出疑问进行登记并及时给予解决、答复;

(4)建立健全了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重点、热点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5)建立并认真落实投诉反馈、群众评议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6)原始公开资料保留齐全,档案分类规范。

(五)廉政建设效能评价标准

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构。

(1)建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制度。

(2)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议程,定期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在工作中抓落实;

(3)建立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日常的工作办事机构。

2、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1)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讲一次廉政党课;

(2)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做到教育内容丰富,计划合理,方法多样;

(3)联系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的对党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重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3、认真组织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民-主生活会。

(1)按时召开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2)组织开好本单位党员的民-主生活会;

(3)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任务,对党员提出具体要求;

(4)联系本单位实际制定整改措施。

4、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上交制度;

(2)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3)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4)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应制度。

5、严格要求、遵纪守法

(1)本单位无违纪违法行为;

(2)坚持正义、敢于管理、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4)对犯有错误的同志进行帮助、教育,对有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机关工作作风效能评价标准

1、执法理念,服务意识方面;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提高执法能力,优化服务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履职尽责情况;做到专业、高效、责任心强。

3、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如考勤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

4、工作效率;切实保证为基层办事和为群众办事高效。

5、群众满意程度;及时、准确解答相关问题咨询,做到“三个一次清”,即登记文书一次给清、咨询事项一次答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热情为群众服务。

五、考评方法

考评实行百分制,由市民政局机关组成效能建设考评小组,结合平时明察暗访、效能投诉和效能处理的情况,按上述内容量化分解,统一进行考评,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凡得90分以上的为达标先进单位,80—89分为达标单位,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六、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将在全市民政系统内通报。

附:《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市局《效能考评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围绕“振奋精神、凝心聚力、抢抓机遇、乘势快上、奋力崛起”的主题,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效果,提高执法效能和办事效率,促进效能建设和依法行政,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

二、考评对象

全市民政系统各单位。

三、考评内容和方法

(一)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1)组织机构6分;  (2)制度建设8分;  (3)行政审批8分;  (4)行政执法10分;  (5)执法监督8分;  (6)窗口服务15分;  (7)服务效能10分;  (8)政务公开15分;  (9)廉政建设15分;  (10)机关作风5分。

(二)考评方法:在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抽调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效能建设考评小组,结合平时明察暗访、效能投诉和效能处理的情况,年终统一进行考评,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凡得90分以上的为达标先进单位,80—89分为达标单位,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四、考评结果处理

将考评结果通报。被评为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的,由市局统一进行表彰奖励;被评为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九)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民政工作效率,切实纠正人浮于事、政令不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良行为,确保民政职能全面、正确地履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l、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指令的贯彻落实情况;

2、重大事项报告和重要政务、业务信息的报送情况;

3、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干部选拔任用和重要岗位人员变动情况;

6、财政预算收支及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7、上级交办工作任务及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与认定

l、行政过错责任的认定:一是上级机关查处,并提出《监察建议》要求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问题;二是经调查核实的上级批转及群众反映的符合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范围的问题;三是上级职能处室和市局职能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范围的问题(市局科室发现的符合责任追究的问题,须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填写《行政责任追究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审核、纪检监室核实)。

2、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内出现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一般责任;  产生不良影响的为较大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为重大责任。

三、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l、系统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符合上述七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任何一项一般责任的,按程序核查属实后,给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给予或建议对分管领导提出诫免;出现较大责任的,给予或建议对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提出诫免、给予分管领导行政处分;出现重大责任的,给予或建议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分管领导加重处分。

2、对符合行政责任追究的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及人员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四、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

1、责任追究的原则: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依纪办事、程序严谨、处理适当的原则。

2、责任追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省政府《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阜阳市《惩治不作为乱作为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省、市局规章制度等。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勤廉公示制度

为不断丰富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和程序,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吸引、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勤廉公示制度的适用范围

局及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勤政廉政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勤政公示的内容

l、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不阳奉阴违、各行其是。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直接管辖的职责范围内,有无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有无发生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在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是否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考核、严格追究。

3、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所承担的主要工作指标、招商引资、依法行政、主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年度重点督查事项等任务的完成情况。

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坚持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成上级交办的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情况。

5、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情况。按照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在发展思路上有所探索,在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在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并取得明显成效。

6、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服从集体领导,自觉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全局性问题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均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7、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开展情况。能够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认可。

(二)廉政公示的内容

1、执行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等支付凭证规定的情况。

2、执行严禁“跑官要官”等规定的情况。

3、执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费用,以及严禁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规定的情况。

4、执行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规定的情况。

5、执行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借开会、考察、招商、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规定的情况。

6、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规定的情况。

7、执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机会收钱敛财等规定的情况。

8、执行不准违反规定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超标准或多占住房的规定的情况。

9、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以及通讯工具补贴发放等规定的情况。有无超标准、超编制更新购置小汽车;有无用公车钓鱼、接送亲属子女上学、探亲访友、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现象;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及违规报销通讯工具补助费等情况。

10、执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批量物品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等规定的情况。

11、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12、执行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脱离实际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以及借各种名目搞节庆和达标评比活动等规定的情况。

1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其它规定的情况。

(以上公示内容可视年度中心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实施勤廉公示制度的方法步骤

(一)实施方法

勤廉公示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分级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同时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二)实施步骤

1、学习动员阶段:一是确定对象。勤廉公示对象的确定,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讨论研究,提出初步方案,提请党组研究确定。二是宣传发动。公示对象确定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公示对象姓名、单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实行公示工作的目的、内容、方式方法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三是对照检查。公示对象要自觉地对照规定找问题,对照先进找差距,面对丑恶思清廉,认真排查自身在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对实施勤廉公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真心诚意地接受群众监督。

2、组织实施阶段:(1)“点题”述职述廉报告内容。公示对象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前,考核领导小组通过座谈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征求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干部职工对公示的内容进行“点题”。考核领导小组对干部职工最关心最想知道的问题进行归纳后,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反馈,要求公示对象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时既要对公示的共性内容作出阐述,又要对“点题”的个性内容作出重点阐述。(2)个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公示对象对照勤廉公示内容和年初的廉政承诺,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应翔实具体、实事求是,有无违规违纪问题都应明示,既要按照规定的7个勤政公示内容和1 3个廉政公示内容进行逐条对照逐条阐述,又要把干部职工最关心最想知道的“点题”内容说清楚、说明白、说透彻;既要肯定工作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3)审核述职述廉报告。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写好后,其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的述职述廉报告应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分别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述职述廉报告初稿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反馈。公示对象根据审核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进行修改完善。(4)群众评议述职述廉报告。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单位聘请的党风联络员、行风监督员以及服务对象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公示对象述职述廉报告进行座谈评议。对于公示对象述职述廉报告中没有写到而群众有反映、想了解的问题,经组织核实后,视情况及时通知公示对象在述职述廉报告中予以补充说明。(5)对外公示述职述廉报告。公示分张贴和会议宣读两种形式。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将其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在机关和下属单位公开栏内,并由本人在按规定召开的述职述廉会议上宣读。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考核领导小组在公示栏处设立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并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3、考核评定阶段:(1)民-意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评。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测评,有上级考核组组织,在本单位机关全体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范围内进行,以无记名填表方式独立完成。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民-主测评有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在本单位全体人员范围内进行,以无记名形式独立完成。(2)组织考察。考核领导小组及时将公示对象述职述廉报告公示期间和民-意测评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向局党组进行报告。(3)结果评定。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评定,按照干部述职述廉的有关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勤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优秀”、  “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廉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评定以民-意测评的结果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全面考核的情况,由考核领导小组充分讨论,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4、总结整改阶段:(1)公开评定结果。考核结果确定后,考核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反馈,公示对象勤廉评定结果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公示对象本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实行谈话提醒。对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经核实确实存在轻微问题或结果评定等次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领导干部,本着教育在先、警示在先、监督在先、挽救在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纪检组领导对其实施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并责令其迅速整改到位,考核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述职述廉中反馈的问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认真整改,落实整改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和纪检监察报告。对公示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3)建立廉政档案制度。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及测评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切实加强对勤廉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勤廉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纪检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其他组成人员从办公室、监察等部门抽调,负责本系统勤廉公示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各基层(直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勤廉公示工作。

(二)加强指导协调。考核领导小组要在党组的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掌握公示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勤廉公示的步骤和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公示对象按照规定的进度和要求,认真做好公示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勤廉公示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勤廉公示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勤廉公示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以及涌现出的优秀勤廉典型,有选择地解剖反面案例,为勤廉公示工作营造浓厚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

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2015-11-03 22:43 | #2楼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中共洛阳、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发〔2015〕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效能告诫主要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工作制度,影响工作效能和执行力,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按照一定程序给予责任追究的一种教育手段。情节适用于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权限、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效能告诫适用于洛阳市乡(镇)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决定、命令、部署,对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部门批办件不认真落实,不及时办理,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不执行不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受理承诺、否定报备、办事公开等制度的;

(四)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应进入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而未进的,应上网审批项目不进行网上审批,有意逃避监督的;

(五)对企业、对基层、对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硬、故意刁难、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

(七)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八)对办理群众举报、群众诉求不认真、不及时、不反馈,或刁难报复投诉人的;

(九)违反“安静生产日”等文明执法“六条禁令”的;

(十)违反涉企罚款、收费、检查备案制的;

(十一)违反司法机关对企业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实行报告备案制的;

(十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行政权的;

(十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十四)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第五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机关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未按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

(二)对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本机关及所属机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做出处理,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

(四)本机关出现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机关领导责任的。

第六条

效能告诫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机关所属机构(单位)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2人(次)的,应给予科室负责人、机关分管领导效能告诫1次;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3人(次)的,给予该机关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

机关自行检查效能工作中发现问题,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的,不适用累进逐级追究的规定。

第七条

对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效能告诫,由本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机关其他领导的效能告诫,由本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对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所在单位做出决定,必要时,也可由本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做出决定。

第八条

效能告诫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告诫对象,并抄报本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效能告诫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从做出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是领导干部的应免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及以上,或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效能告诫一次的,该机关当年度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单位,不得申报各级文明单位;被告诫2次的,给予其党政纪处理并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条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有申辩的权利。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或本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一次。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送达申辩人及相应的部门。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一条洛阳市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效能建设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效能建设整改方案05-19

效能建设实施方案05-10

效能建设年学习计划05-07

效能建设个人整改报告05-19

效能建设自查报告04-04

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05-17

效能建设心得体会05-10

效能建设自查报告05-06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