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27 08:16:4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深入进行,有的岗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实现。那么,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你吧!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15 〕66 号)精神,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促进用人观念由“ 单位人” 向“ 社会人” 转变,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

  市直机关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专项编制空缺岗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外的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空编岗位、部分市财政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空编岗位、事业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空编岗位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聘用的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二、岗位申报与审核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申请经市编办批准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岗位购买计划。岗位购买计划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条件、使用岗位的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报审核表》。市人事局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双方责、权、利、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

  三、人员招聘与派遣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信息由洛阳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凡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人员面试、体检、考核委托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经考试或考核录用的人员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交由用人单位使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四、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

  市人事局、市编办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至3 年。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须符合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除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外,还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岗位、数量、质量、成本和年限等方面的要求。聘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仲裁。

  五、人员管理与考核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接受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在合同期内,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工资发放、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社会化职称评审、资格考试或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等手续;按企业职工参保标准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岗位培训、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计划生育、参加党团及工会组织等方面与单位人员同等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考核采取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月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续签、解除聘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六、岗位待遇与经费拨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分为工勤技能、管理和专业技术三种类型。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经费主要包括所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办公经费以及人才派遣管理费等部分。其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采取捆-绑计算的办法,对不同岗位实行核拨标准差别化管理。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暂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年核拨标准为:工勤技能岗位21720 元、管理岗位22590 元、专业技术岗位23460 元。根据我市工资增长水平和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变化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费用标准原则上每2 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岗位聘用人员的办公经费,按照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用人单位。人才派遣管理费,按每人每年300 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类别、岗位聘用人员数量及费用核拨标准,按年度将岗位费用足额拨付给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工资账户、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从财政划拨的岗位费用中按月扣除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转入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剩余部分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与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三方的约定足额转入聘用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七、其他相关问题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因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需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费用或因聘用人员负伤、意外死亡、患职业病等按国家规定需由聘用单位承担的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政府招标管理办法05-19

客户服务人员管理办法04-15

政府聘用人员管理办法04-16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05-1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办法04-19

政府 值班制度04-20

政府请假制度04-20

政府值班制度04-17

政府实习报告06-30

服务人员面试技巧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