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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7 19:53:55 秀雯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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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工勤人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以下便是小编为大家所带来的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第三章招聘

  第十条各级机关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需补充工勤人员,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高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工勤人员,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经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政策性安置人员、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用人机关面向一定范围对象实行定向选聘。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级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事前备案。

  简章经审定备案后,于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其中,公开招聘简章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招聘简章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应聘机关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

  (二)具有履行机关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和岗位所需的资质,招聘中级工以上等级(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资格;

  (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工和初级工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中级工以上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聘用机关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属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对象: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四)被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六)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七)现役军人;

  (八)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机关工勤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七条用人机关负责资格条件审查、体检和考察等,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一)确定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二)考试。公开招聘考试采取公共科目考试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技能考核内容为技能知识或实际操作,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技能性强的岗位技能考核,可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一般性岗位,由技能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用人机关外的考官不少于3人。

  (三)体检。市级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用人机关组织,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国家未出台有关规定之前,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四)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重点考察个人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聘用办理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级机关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报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十九条机关工勤人员技能岗位基本聘任条件:

  (一)高级技师、技师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

  (二)高级工、中级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初级工岗位。

  第二十条机关工勤人员的聘任,须在岗位限额内,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聘任应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用人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且工作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继续聘用。

  在本机关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提出聘期至退休的,用人机关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用人机关可以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随时辞退,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机关、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二十六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用人机关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机关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基本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工勤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机关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三)被招(选)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工勤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工勤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勤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工勤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机关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向工勤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合同,未续聘的;

  (四)单位被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勤人员在本机关工作年限,在该聘用机关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三十三条用人机关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机关工作的年限。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考核按年度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指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指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市级机关最高不得超过本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区县(自治县)机关不得超过本辖区机关工勤人员总数的15%。

  第三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等级晋升和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各级机关应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勤人员,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励表彰。

  第三十九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荣誉称号4种。

  对受到奖励人员或集体,颁发证书或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条对工勤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嘉奖。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记功。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三)记大功。市级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四)授予荣誉称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工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开除4种。

  受处分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聘用,24个月。

  第四十三条对工勤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由用人机关决定;

  (二)开除,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工勤人员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岗位聘任按以下处理:

  (一)警告,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记过,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降低岗位等级聘用,从处分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工勤人员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勤人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岗位聘任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章培训

  第四十七条用人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八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勤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工勤人员与用人机关发生争议的,依照《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工勤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允许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原作出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过去有关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办法,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要在编制范围内,以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为基础,在岗位空缺或经批准增设的岗位内招聘所需工作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原则每年组织一次。确因工作需要急需招聘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适时组织。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监督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协助或受委托承担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空缺情况,需要招聘人员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用编计划,填报《用编计划申报表》;同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个月内对事业单位的人员用编计划和招聘计划审核完毕,共同行文报市政府批准。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对区域内公开招聘用编计划审核汇总后,应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在实施前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招聘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招聘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及递补办法;拟聘人员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应以公告形式通过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考试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可同时采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不少于20日。

  招聘信息发布的内容应与批准的'招聘方案一致。招聘信息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

  第十五条报名及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后应填写统一的《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知识应用能力和专业基本素质。

  面试主要测试其实际工作能力或技能技术水平,可根据岗位需要重点进行专业能力测试或操作技能测试。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艰苦行业短缺专业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在特定的范围内采取专项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组织招聘。

  第六章体检、考核及聘用

  第十八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应组织体检。体检人员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体检合格者要先进行报考资格的复审,再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条体检与考核均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和公示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按聘用管理权限报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对查证属实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对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聘工作人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组织招聘等处理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3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4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扩大,学校编制紧缺,特别是工勤岗位编制极少,为提升学校管理品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整体部署,规范工勤岗位服务行为,依照国家用人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工勤岗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我校工勤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全校工勤岗位人员。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工勤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工勤岗位的规范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

  根据我校工勤岗位需求实际,主要设置生活教师、保安等管理岗位、服务性岗位。

  四、招聘办法:

  1、成立招聘机构,由校长牵头,分管校长组织相关处室负责人实施招聘工作。

  2、编制发布竞聘公告、竞聘须知、竞聘议程、工勤岗位人员聘用合同、服务经营合同。

  3、组织参聘人员报名登记、印制竞聘相关表册、审查竞聘人员资格和组织落实工勤岗位人员公开招聘会,根据竞聘办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中选人。

  4、落实中选工勤岗位人员租金收缴、合同签订、资产交接和合同期间的管理。

  五、聘用及解聘:

  1、聘用:学校与受聘工勤管理岗位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2、管理:工勤岗位人员均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后未续聘,合同自行终止。合同期限:工勤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期、服务岗位人员的经营期均以年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补齐手续后可续签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3、解聘: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违反国家国家法律、法规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合同自行终止。违反学校规定(生活教师从事经营活动,服务人员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等违规行为)予以解聘。

  六、岗位职责及工作考核:

  生活教师岗位职责及工作考核由德育处负责制定实施;保安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考核由安检室负责制定实施;后勤服务人员职责及工作考核由总务处负责制定实施。

  七、工资待遇:

  1、生活教师、保安人员的待遇按照学校临聘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2、服务岗位人员以学校设置的岗位为平台,按照学校规定通过给学生洗补衣物、手机充电、烧开水、吹头发等服务方式获取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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