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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人员管理规定_怎么管理辅警人员

时间:2022-09-26 23:21:3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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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人员管理规定_怎么管理辅警人员

  要重视辅警管理的规范化,首先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做出原则规定。所以,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辅警人员管理制度吧!

  辅警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结合我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辅警种类

  第二条 根据岗位职责,全局辅警分为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临时用工人员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条件

  第三条 辅警人员按岗位职责必须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

  2、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或下岗、失业工人可放宽至50周岁;

  3、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的经历;

  6、退伍军人、共-产-党员以及有驾驶、电脑、文秘等专业技能的优先录用。

  (二)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至45周岁;

  3、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有熟练的驾驶和维护保养技术,从事驾驶以来未发生责任事故;

  4、从事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和文印、微机操作工作者必须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具有快速、准确的微机录入能力。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还应会讲标准普通话,用语文明、规范;

  5、炊事员必须有一定的烹饪技术;

  第四条 招聘辅警人员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分岗位组织考试;

  4、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录用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录用。

  第五条 凡录用辅警人员须填写《海安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保安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好公司和派驻单位交办的`门卫、值班、守护和巡逻任务;

  2、加强组织、纪律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3、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六防”工作,确保安全;

  4、对发生在警卫目标内的各类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专职保安联防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

  2、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3、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

  4、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5、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6、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7、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交通协管员在交巡警的组织带领下,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开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础调查工作;

  2、协助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工作;

  3、协助开展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4、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协助交巡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保护,抢救伤者等工作。

  第九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须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2、协助管理流动人口,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掌握现实情况;

  3、协助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安全责任措施;

  4、及时发现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5、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驾驶员工作职责:

  1、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车貌良好;

  2、服从调配,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用车,确保无交通事故;

  3、完整记载行驶里程,节约油料,降低各项费用。

  (二)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文明用语,熟记文明用语规范;

  2、熟记有关通信联系电话;

  3、熟悉基础业务知识,熟悉各警种工作范围和地域范围,正确使用通讯工具,准确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热忱为人民服务;

  4、熟悉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有关操作规程。

  (三)文印人员和微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各项文印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2、严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节约使用各类耗材;

  3、及时完成各类文书的打印、印制、装订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四)炊事员、保洁员工作职责:

  1、炊事员须按时保障单位人员用餐,确保饮食卫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洁员须经常性对办公、生活区及单位门前进行打扫,随时保持清洁明净的卫生环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辅警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实施管理。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辅警人员教育培训,过好正常组织活动,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第十二条 保安队员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业单位、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人员。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开拓业务的企业联系派驻保安,但派驻人员必须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或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且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凡由派出所联系派驻,保安公司返还部分保安服务费(标准暂为1万元/人返还1000元,超过1万元部分全部返还)。不论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驻的,还是派出所联系派驻的,都必须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工资奖励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发放。

  第十三条 辅警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纪律制度

  第十四条 辅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辅警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2、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

  (3)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

  (4)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等纪律、规定。

  (三)临时用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驾驶员不得违章驾车、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私自用车、擅自将车辆外借;

  2、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岗、串岗,不得窃-听和变相窃-听电话,因工作需要监听电话不得超过三秒钟;

  3、文印人员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机密,不得外传。

  4、炊事员不得利用购买食品之机,克扣营私。保洁员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区内打听、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无关内容。

  第七章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辅警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惩,谁使用、谁付酬,由合同签约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保安人员工资由保安公司确定,经费由保安公司支出;

  2、专职保安联防队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考核奖励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险费)以内,经费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协管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4、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CK报警服务收费中支出;

  5、办公室文印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6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条 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2、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3、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解聘辅警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合同签约单位与其终止合同。对解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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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警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辅警人员管理,加强辅警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警人员在警务活动中的辅助作用,保障辅警人员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辅警人员的招录、使用、考核、保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以下人员:

  (一)机关文职人员;

  (二)社区协管员;

  (三)交通协管员;

  (四)巡防人员;

  (五)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辅警人员的招录、使用、考核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辅警人员的保障与监管职责。

  第五条 辅警人员依法或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不行使执法权,依照合同约定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下所作出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辅警人员依法或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下,按照相应岗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公文收发、电话接听、文字处理、信息采集、数据统计等文秘性活动;

  (二)专业技术性活动;

  (三)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社区治安防范、社区情报信息收集、社区内案(事)件现场秩序维护、社区内矛盾纠纷发现报告等社区管理活动;

  (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

  (五)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不行使执法权、不直接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第七条 辅警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

  (二)案(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六)其它行使执法权、直接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辅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依照法律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范围开展工作;

  (四)行为文明,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四章 人员招录

  第十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招用辅警人员应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坚持“从严控制、按需使用”的原则。市、县(区)公安机关辅警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条件、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不同岗位的招录条件,应根据岗位需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辅警: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限制人身自由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曾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解除劳动合同不满3年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的人员。

  第十三条 辅警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烈属、优秀治安志愿者、有特殊技能的人员、退伍军人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 辅警人员招录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特殊岗位需要其他方式招录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招录条件和程序,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录用的辅警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全市已经使用的辅警人员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按原有劳动合同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人员依法管理、严格管理,遵循管理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机关建立管理约束制度和相应考核机制,确保辅警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辅警职业培训制度,根据辅警的工作性质、任务,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岗位技能等教育培训。

  招录公安机关对新录用的辅警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辅警人员奖惩和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辅警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绩效、工作能力以及领导和群众的认可程度对辅警人员实行层级管理,层级与工资补贴、福利待遇挂钩。

  辅警人员分为见习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助理辅警长、辅警长,层级晋升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辅警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按照已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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