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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5:59:33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幼儿园请假制度

关于幼儿园请假制度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加强市直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国发[1981]52号、闽劳监[1989]019号、闽教[1997]人110号及泉政[1992]001号、泉人薪[1997]40号、泉教人【1998】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6、探亲假:教职工(不含见习、试用期)探望配偶或未婚者探望父母亲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者探望父母亲的,每四年一次。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原则上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教职工请假报告表》办理请假手续,经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移接手续离校。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在5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2、教职工请公、事假两周以内或病假两个月以内,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学校自行作出规定。请公、事假二周以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单位(中学、教委办)负责人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报告表及有关证明)到本委人事科审批。

3、中学、教委办、市直小学、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凡请公假、事假、病假一周以上应报市教委审批。其中完中、中专、职专进修学校的校级领导、初正职领导,凡请公假、事假两周以上或病假一个月以上,经本委签署意见后报宣传部审批。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发给请假报告批复通知其本人。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各单位应结合教职工的考勤,做好请假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省和市岗位补贴按70%发给;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工资:职务工资与30%津贴之和除以22天)计算。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不含公休日)。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5)病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扣发工资的,省市岗津贴均按80%计发。

(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7)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工教龄不予计算。

3、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4、丧假及奔丧路程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按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审批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论处。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补贴等)。学校应书面通知或登报公告敦促其本人限期及时返回工作岗位。逾期不归的,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由学校提出意见,及时报市教委审批,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如与以前文件规定不符者,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晋江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幼儿园请假制度2015-11-18 10:26 | #2楼

关于规范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职工病假、事假、产假和婚丧假请假制度的暂行办法#e#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管理,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就中小学教职工病假、事假、产假和婚丧假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病假

(一)审批权限及审批办法

1.教职工请病假10天(含10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2.长期病假人员(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和全年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由学校审核,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批准。

3.请病假1天(含1天)以上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 3天(含3天)以上须附辖市级(含辖市)以上医院病历单、诊断报告、医疗费、医院建休证明等能证明病情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

4.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在7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待遇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其中10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9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含10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停发(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工龄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7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8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教龄津贴按90%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4.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规定

1.中小学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活动,否则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按辞退违纪教职工的规定处理。

4.一年度中,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人员,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5.请各单位对长期病休教职工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病假待遇。对长病假(6个月以上)人员,填好《金坛市中小学教职工长病休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及时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批。

二、事假

(一)事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1.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原则上不批准事假。

2.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事先提出事假申请,由校长慎重审批。

3.教职工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报校长室批准,连续事假超过3天(含3天)由校长批准后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4.一年度内事假累计7天以上(不含7天),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二)其它规定

1.岗位津贴部分:岗位津贴扣减标准按《金坛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口径文件执行。

2.基本工资部分(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一年度内事假累计7天以上(不含7天),超过天数每天扣除金额按个人月基本工资总额的二十二分之一计算。

3.一年度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4.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假

(一)待遇规定

1.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的,给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晚育假: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或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给假30天。

3.怀孕四个月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2天。

4.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二)其它规定

1.符合享受晚育假的女职工生育后,男方可休护理假10天。护理假期间待遇不变。

2.女职工生育休完规定的假期后,因身体原因尚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可请病假,待遇按病假规定处理。

3.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假期顺延,双休日与法定假日不顺延。

4.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二胎享受正常生育产假待遇,如果涉及晚育,则不能享受晚育待遇。

四、关于婚、丧假

1.工作人员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经单位批准,分别给予3天婚丧假。

2.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需到另一方结婚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职工双方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10天(含法定假日)。

4.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待遇不变,但去外地的车船费等,均由职工自理。

五、其它要求

1.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2.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3.各单位建立健全准假销假档案(包括填写《请假申请单》、书面申请以及各种证明复印件等)备查。

4.对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给予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5.学校校长(园长)请病事假参照坛教党字【2012】16号《关于建立校长(园长)、书记请假销假制度的通知》执行。

六、凡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国家及我省的原有规定执行。若有新政策出台,则以新文件为准。

金坛市教育局

2015年9月5日

符离幼儿园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2015-11-18 8:13 | #3楼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有章可遵,有规可循”,现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请假规定如下:

1.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2.教职工有事应提前请假。二天内的向园长请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长请假,若有全园性重大活动,时间无论长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长请假,园长请假需经中心校校长批准。请假(无论什么类型的假)都要有书面请假条,其中请病假累计3天以上(含3天)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教职工请假均需经批准并移交清楚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也应及时电话请假,并将书面请假申请表于上班时补交。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若因故还不能上班,可以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需中心校长审批。

3.严格控制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赶回来请假者,事后要主动补假,并说明理由,否则按旷工论。无特殊情况,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 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请假三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请假10天;再婚可请假3天。(婚假从结婚正日或提前一至两天起算。)

6. 本人直属亲属死亡,可请3天丧假。三代内亲属死亡,可请1天丧假。

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按工作规定条例办事。

7.产假顺产为三个月,剖腹产延长十五天;对晚育的(24周岁后生第一胎),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8.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带环受孕人工流产术后休息十五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做病假处理。未采取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做流产手术,产后休息作病假处理。

9.孩子处于哺乳期的老师享受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

10. 教职工外出函授学习,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如必须在工作日参加学习进修,课务尽可能自己调代且每学期连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1周,或间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10天;如确有困难需要其他老师代课,每节自付3元,期末时财务处在其工资中扣除;如超过时间,作事假处理;未经园部同意参加各种学历进修的幼儿园不报销任何费用,也不准假,如要请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11.每月出满勤,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20--25元。

12. 如遇特殊情况,教师每月可有三次临时离园时间,临时离园必须向副园长说明理由,同意后进行登记。离园累计时间超过0.5小时以上,不享受月全勤奖。

13.每位教职工每学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园长请假同意。

请假者酌情扣奖,病假一天扣奖10元,事假一天扣奖20元,旷工一天扣奖50元。

14.因班上老师请假临时代课或承担其它工作任务的,超工作量奖一天为15元。

15、其它事项按中心校教师考核标准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幼儿园以前制定的请假规定同时废止。

本制度解释权属园长室。

符离幼儿园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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