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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请假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20 18:11:0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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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请假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严肃机关纪律,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纪律观念,全面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促进全镇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机关请假考勤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上班签到制和请(销)假登记制。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由主持工作领导具体负责,签到和请(销)假由党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党政办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签到册和请(销)假登记簿、汇总公布、兑现奖罚。

(三)机关工作人员签到和请(销)假审批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二、机关签到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早晨上班签到制(周一早9:00,二三四五早8:00),任何人不准代签。凡在签到中发现代签,按当事人旷工一天处理。临时重要工作实行随时签到制和随机查岗制。

(二)签到由党政办具体负责,党政办负责点名并建立考勤专档,每月底逐人汇总一次,将结果送镇长审核签字后,交财政所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三、机关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审批权限:

所有领导请假半天以上,告知主持工作领导,并向书记、镇长请示,由书记、镇长批准。机关干部职工请假时,必须注明原因(注明事假或病假),同志请假1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核,主持工作领导审批;3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和主持工作领导审核,镇长审批;5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和主持工作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研究审批。电话请假、捎假、口头请假一律无效,确因特殊原因,由本人打电话向镇领导说明情况,假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履行请假手续,并交办公室存档,无领导审批的假条一律按旷工处理。

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假,须由镇主要领导审批。

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假、产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请(销)假登记;

为了保证工作连续性,请假者必须在离开机关前妥善安排好自己的业务工作,凭领导审核、审批的请假条在党政办履行请假登记手续,登记后方可离开机关。假满回机关后在党政办履行销假登记手续。因故不能登记者,假满回机关后必须到党政办补办请(销)假登记手续,无故不履行请(销)假登记手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四、机关考勤奖罚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迟到一次扣5元,随机查岗未到一次扣10元,重大活动期间执行非常时期工作纪律,由镇领导会研究决定。

(二)旷工一天扣发日基本工资,并通报批评;旷工3天,除扣除3天基本工资外,写出书面检讨;旷工5天,扣发半月基本工资;旷工1周(含1周)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绩效工资发50%。国家法定的婚假、产假及丧假规定期限内不扣发工资,但扣除下乡费。

(三)一月内请假(婚、产、丧、病、建房假除外)合计5天含5天的,发当月基本工资的80%;5天以上10(不含10天)天以下的,发当月基本工资的70%;10天以上的,当月基本工资全部扣除。

(四)全年旷工累计3天以上、迟到10次以上;病假15天以上;事假10天以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以上、迟到15次以上、病假30天以上、事假15天以上,取消年终先进评优资格,并评为不合格,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五)双休日、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者,由党政办负责考核登记,主管领导和主持工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当时间补假。

(六)考勤奖罚兑现由财政所按党政办提供的考勤情况和奖罚标准核算执行。

本制度自宣布当日起实施。

玉环县水利局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2015-11-19 9:28 | #2楼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考勤制度

1、局全体干部职工均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下班均实行指纹考勤,日考勤4次。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4:3017: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打卡时间为:上午上班6:008:10,9:00后打卡视为旷工,上午下班11:2012:30;下午上班13:0014:40,15:10后打卡视为旷工,下午下班17:2020:00(打卡时间与上班作息时间作相应调整)。无论是早退、迟到都需要进行指纹考勤,连续2次无指纹记录又没有请销假记录视为旷工。

2、考虑到工作性质和其它特殊性,每月4次以内(含4次,不得连续)无指纹记录不予扣发考勤奖。

3、工作人员中途外出必须跟值周领导说明去向。

4、以下情况不能进行指纹考勤的,一律由相关科室做好登记,值周领导每周安排不少于2次的督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则视为旷工,并追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①下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安排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负责登记去向,并将每周登记表及时交局办公室汇总。

②因公出差人员应由所在科室填写审批表格提前向值周领导审批,并交局办公室登记汇总。

③参加会议人员由局办公室统一填写做好登记。会议一般来源为上级部门、政府公文交换阅办系统、各部门乡镇等单位会议通知。如有会议通知直接通知到各科室或工作人员本人的,需先到局办公室登记。

④参加防汛值班人员要提前将防汛值班表交到局办公室。

⑤有其他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进行指纹考勤的,由其本人或科室负责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值周领导报告,相关手续在回来后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补上有效。

⑥退休前2年内的同志打卡不作要求。

二、规范请销假制度

1、局班子成员请假,按审批权限批准;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日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日以内(含2日),由分管领导审批;2日以上由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2日以内(含2日)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日以上由局长审批。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汇总。

2、请假一律凭请假条,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于当天交局办公室,否则视为旷工;若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写请假条的,由本人或批准者说明情况,审批手续在回来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补上,不补请假条者,视为旷工。

3、事假冲抵休假日数后,事假1日扣考勤奖30元;当月事假累计2日以上,扣除当月考勤奖。

4、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护理假、年休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超出期限作旷工论处。年休假可以抵事假。

5、政治学习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须向分管学习的局领导请假,分管学习的局领导不在的,可向局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请假,缺席一次视为旷工半天;经请假同意的,与上下班考勤迟到一次同等处理。

三、考勤统计

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到局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出差人员自回来之日起顺延3个工作日)。局办公室财务部门根据考勤情况兑现考核依据。

四、奖惩办法

1、在扣除4次无指纹考勤的基础上,无故迟到或早退月累计在5次以内(含5次),每次扣考勤奖10元;月累计在5次以上的,扣考勤奖100元;月累计在10(含10次)以上的,扣考勤奖300元。临时工减半执行。

2、连续2次无指纹考勤记录和请销假记录的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10日以内(含1日)的,每日扣工资100元;旷工10日以上(含10日)的,扣工资2000元。临时工减半执行。

3、工作人员缺勤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和浙人才[1993]54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4、加班实行领导批准制,由分管领导核准,加班时间可以调休相等时间(以半天为单位)。调休时间可以抵事假。

五、上级有关绩效考核规定出台后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适时对考勤、请销假和人员外出情况进行督查。

七、本制度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机关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2015-11-19 22:34 | #3楼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办公室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鼓楼区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严禁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炒股。

二、严格遵守考勤打卡签到制度。按照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令时间为下午3:00-6: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的作息时间签到、签退。未在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具体工作由秘书科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办公室干部参加区内会议、培训、学习的,视同公务,原则上要求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应预先通过电话告知,并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

四、因公出差和因私外出请假制度。办公室干部因公出差要履行书面报告审批手续,书面报告报科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成行;办公室领导出差需报区委领导同意。办公室副科级领导干部凡要离开福州地区探亲、访友、旅游等均要办理请假手续(包括利用节日、双休日和休假外出)(见鼓委办[2004]17号文)。

五、请假和销假制度。

(一)病事假

1、因病、因事请假均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去向,一天之内(含一天)由区委办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须报区委办主任批准。

2、病假超过二个月以上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

3、因病、因事均须预先请假,因故不能预先请假的,需及时通过电话告知,并于事后补填《请假条》。

(二)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

1、晚婚人员(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15天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晚婚、晚育的,产假为135~180天。

3、女方晚育的,男方照顾假为7天。

4、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在本地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已婚人员每4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人员每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若有特殊原因的,可2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

5、直系亲属去世,丧假1~3天。

6、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应征得区委办主任同意。

(三)休假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满21年及以上者休假15天。

2、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休假一般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或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报区委办主任批准。区委办领导休假须报经区委领导同意。

(四)销假

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六、值班制度。日常大楼值班按照大楼值班安排和管理制度执行。节、假日办公室值班由秘书科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

七、办公室考勤情况登记及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和情况通报由秘书科负责,秘书科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监督实施。考勤情况每月公布通报一次,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秘书科,逾期视为认可。

八、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九、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勤超过15天或累计缺勤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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