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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27 19:05:54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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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作为一名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就要具备一系列的知识。人力资源管理中有什么基本知识我们需要了解的?下面爱汇网小编整理了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欢迎大家的阅读!

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人员综合素质,推动财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人事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组织人事工作坚持严格、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备、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指局机关公务员(含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 录用 调配

  第五条 局机关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严格控制在市编委下达的编制数内,按照考试和调配的有关程序,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转正申请,试用单位出具写实性鉴定,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调入公务员,无基层工作经验的,应安排到基层单位锻炼一年。

  第七条 调入工勤人员及对现有工勤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市级工勤人员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处室原则上不准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应提出借用人员数量、条件、期限,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期满,用人处室应做好清退工作并报组织人事处登记。

  第九条 从严控制临时聘用人员,确需聘用的,按照《西安市财政局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非机关编制人员,不得在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从事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一般工作人员调出局机关,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签注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局长审批。处级干部调出局机关由局党组研究审批。审批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 考勤 考核 奖惩

  第十二条 各处室要做好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如实填写《西安市财政局处室考勤登记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负责对机关执行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汇总登记,为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事(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外出执行公务,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处室负责人需经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其他人员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应到组织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正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

  请假期满,本人应在次日上班时向组织人事处销假。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机关职能处室依照《西安市财政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由局考评办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降职或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局考评办参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工勤人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具有晋升技术级别的资格;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当年不得晋升技术级别;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解聘或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和《西安市财政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拔 任免 职务晋升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二十条 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由局党组按《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按考核结果正式任职或免去试任职务。考核程序: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本人写出述职报告,组织人事处发布任职期满公示,并与纪检监察室对其试任期间的工作、廉政表现进行民-主测评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报局党组书记签审,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报局党组研究,免去现任职务,按试任前职务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推进干部年轻化,对男年满五十七周岁、女年满五十三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非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1、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退职休养的;

  2、经民-主测评和局党组研究确定为不称职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情节较严重的;

  4、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由于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较为严重的;

  6、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经组织人事处考察、局党组研究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第二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免职由组织人事处考察并提出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晋升,应遵照职位设置的相关规定,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晋升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一般应在下一级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且连续三年考核在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六条 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资格审核,征求处室意见,提出拟晋职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教育 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西安市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执行局年度学习计划,坚持每周学习日制度,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考勤登记,个人记好学习笔记。组织人事处要对学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适时通报。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应向组织人事处申请登记;取得学历后,应及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原件等相关资料,方可变更学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成绩等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任职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培训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务员,应列入机关交流范围:

  1、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在同一处室、同一职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

  2、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在同一处室、同一职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的;

  4、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在同一处室工作十年以上的;

  5、同在局机关工作,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

  6、本人申请、处室研究,报局领导同意,符合管理权限和交流规定,要求在机关内部交流的。

  第三十二条 处室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应进行处室内部岗位交流,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交流按《西安市财政局机关公务员轮岗细则》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结合机关实际,有重点、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公务员到市级机关、部门或基层挂职锻炼。

  第三十五条 交流轮岗的公务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办理公务移交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资晋升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正常增长机制进行。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按《西安市财政局干部职工休假暂行办法》执行。探亲、婚假、生育哺乳假、丧假等按《西安市财政局请销假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八章 辞职 辞退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申请辞职,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申请辞职,先由局党组研究免去领导职务,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消极怠工,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辞职、辞退的工作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人事、党团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重要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离岗审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开除处理。

  被辞退(开除)的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组织人事处做好备案。

  第九章 退 休

  第四十三条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公务员和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的工勤人员应当退休。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1、在国家机关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在国家机关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对因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

  提前退休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按照有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组织人事处在退休人员到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同本人谈话;到退休年龄满的下一个月,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章 出国(境)政审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因公务出国(境),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般程序为:出国(境)人接到任务通知后,由处室领导写明出国原因及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填写《出国赴港澳人员登记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接到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人员批件或确认件后,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政审手续。严禁借公务出国(境)机会游山玩水,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个人提出申请,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局长审批,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 工勤人员因公务(私)出国(境),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技术等级资格)考试、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参加考试、评定,应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组织人事处初审合格后,报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经考试(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技术等级任职资格后,凭资格证书、审定表及职改部门的文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档案变更手续。

  第五十一条 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职数实行聘任制。聘任程序:个人申请、提供个人技术等级证书等相关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聘用在与技术等级相当的岗位上。聘用期一般为四年。

  第五十二条 聘用在技术等级岗位上的工勤人员,从下月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解聘人员需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岗位,就近就低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财政局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2〕515号)、《西安市财政局组织人事工作管理办法》(市财发〔2004〕9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法》相关配套制度颁布或、市政府颁布新的组织人事工作规定,以新颁布文件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篇2

  一、外出请示报告

  1、副局长、纪检组长(含处级调研员)出差,应当事前向局长报告,时间较长的应由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批准,副职及工作人员出差,需经本部门(单位)正职同意后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审批表。

  2、局领导出差或整天外出,应向局办公室主任通气;局机关各科室及站所主要负责人出差应向局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

  根据目前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将事假、病假、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和年休假作如下规定:

  (一)事假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2、机关科室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假期由机关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由机关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查,局长批准;站所人员请一天以内由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假期由站所长审批;科室站所负责人请假,不论天数多少均需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局长批准。

  3、凡享受年休假人员在休假天数未完的情况下不准请事假。

  (二)病假

  凭指定就诊医院的病假证明请假。病假证明交局办公室或所在单位备案。

  (三)探亲假

  1、干部职工探亲,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科室站所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20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含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可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安排);

  5、配偶、父母同属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探望父母,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四)生育(节育)假

  1、凭有关医院证明(难产、双胞胎、节育等),送交本人所在科室站所领导签批,报局办公室备案。科室站所负责人请假报分管领导签批。

  2、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女职工,其产假为90天,产前假为15天,难产假为15天。多胞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

  3、女职工24周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生育的,其假期天数为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照顾假。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请哺乳假。

  (五)婚丧假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经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签批,局办公室核准,科室负责人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经批准可酌情给1-3天丧假,若需延长可请事假3-5天。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可依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假。

  4、干部、职工双方属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婚假。

  (六)年公休假

  1、年公休假适用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满10年者,可享受休假6天;满10年不满20年者,可享受休假10天,满21年以上者,可享受休假15天。休假天数,当年有效。年公休假要一次性享受,不得分期享受,休假期间遇到星期六、星期天照样计算,不予扣除。

  2、下列情况,不享受当年休假:当年病假和疗养时间(不包括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相加已经超过45天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

  3、干部、职工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站所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办公室送局领导签批同意后执行。

  4、年休假工作要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给予安排。

  5、享受休假待遇人员,仍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

  三、劳动纪律考核有关规定

  1、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中途不溜岗,如遇事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工作时间因公外出须经科室站所领导同意。

  2、各科室站所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执行劳动纪律情况负责,局领导及局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抽查。

  3、局机关(含宣教中心)及各单位应建立考勤签到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每月5日前由监察室将上月考勤表汇总统计。考勤签到不许预签、补签或代签,发现代签者,要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

  四、实行考勤奖制度

  1、满勤奖每月160元。凡每月迟到、早退、 中途溜岗的,每次扣考勤奖10元;多次迟到、早退、溜岗者,考勤奖扣完后仍犯纪的,每次扣年终奖10元。

  2、请病假(有医院证明)每天扣考勤奖5元,扣完为止。

  3、请事假每天扣考勤奖20元,考勤奖扣完后,从年终奖金中每天扣20元。

  4、旷工一天扣当月考勤奖30元(迟到1 小时以上算旷工半天),累计旷工天数超过国家人事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文件处理。

  5、超假半天扣考勤奖10元,超一天扣20元,超三天每天扣30元,考勤奖扣完为止。

  6、全年累计请病假、事假超过一个月,扣年终奖金30%;累计病事假超二个月扣年终奖金50%;超三个月不享受年终奖金。

  五、职工请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一)病假

  1、当月病假工资和艰苦岗位津贴照发;除考勤奖按每天扣5元外,、环保津贴按当月病假天数扣除。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本人工资和艰苦岗位津贴的90%;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考勤奖和环保保健津贴停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本人工资和艰苦岗位津贴的70%;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和艰苦岗位津贴的80%,考勤奖和环保津贴停发。

  4、干部、职工病假不超过一个月(不含一个月),不影响年度奖金。

  (二)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完年休假后,如遇紧急、重要私事需要处理,经本人申请和领导批准,可请事假。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之内。当月事假在8天以上不超过一个月(不含一个月)的,工资和艰苦岗位津贴按70%计发,考勤奖和环保保健津贴均停发。

  2、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和艰苦岗位津贴按60%计发,考勤奖和环保保健津贴停发。

  3、事假在两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不含三个月)的,工资和艰苦岗位津贴按50%计发,考勤奖和环保保健津贴停发。

  4、事假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及各类津贴。

  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壹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扣发年度奖金的30%;超过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扣发年度奖金的50%;超过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扣发年度奖金的70%;超过四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度奖金。

  (三)探亲假

  按照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除考勤奖按规定比例扣除外,其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均全额发给,不影响年度奖金。

  (四)产假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考勤奖停发,其他各类津贴亦按全额发给,不影响年度奖金。

  (五)产前假、哺乳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或生育后产假满后确有困难,可请产前假和哺乳假。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工资和艰苦岗位津贴折80%计发,考勤奖和环保保健津贴均停发,年度奖金按月扣除。

  (六)年休假、婚丧假

  职工经批准在年休假、婚丧假期间,除考勤奖按每天扣5元外,工资、各类津贴、年终奖励均全额享受。

  六、工作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

  根据组织部、省环保局等5部、厅、委闽委组(1999)综字007号文件《关于加强在职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在职干部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必须立足本岗位、本部门工作的需要,除组织选派的学习培训外,一般以岗位培训为主,不提倡脱产学历教育。

  (二)凡参加教育培训人员,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审核和局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的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三)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应坚持就地就近原则,一般不批准参加跨地区特别是跨省的学习,坚持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学习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

  (四)凡参加学历教育,报考各类成人中专或高校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专业与现职岗位和工作对口或接近;

  2、进本局工作两年以上;

  3、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不影响现职工作;

  4、经所在单位领导、局办公室和局领导同意。

  (五)经费报销

  1、凡经批准参加学习者,学费由本人垫付,凭学习结束时的合格成绩单或毕(结)业证书报销学费的50%(只能享受一次)。学杂费、交通费、住宿费和旅差费等一切学费以外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2、对考试不及格、中途无故退学或因违反纪律被学习培训单位除名、开除者,不报销学费,已经支付学费的,从本人工资中扣回。

  (六)经批准参加不脱产教育培训者,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允许每周两个半天听课,在临考时,可凭学校通知给予公假一周。

  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篇3

  一、我局干部人事工作由局党组统一管理,局人事股具体负责办理。

  二、干部职务任免,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以及区、市局干部任免有关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具备的资格:⑴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⑵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⑶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⑷提任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的人员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二天。

  干部选拔程序和方法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局党组根据实绩考核情况确定干部任免,并按程序公示。

  三、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凡在一个岗位工作五年,或者在一个股室工作满十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交流,未满上述年限,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进行交流。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局党组决定,拒不到职的,要严肃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报请有关部门免去其职务或辞退。

  四、干部诫勉制度。本局干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局党组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规定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屡犯自由主义者。

  (2)不能正确贯彻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影响和削弱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直接影响工作者。

  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篇4

  为落实市国土房管工作会议精神,在新上升期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开创国土资源管理的新局面,根据市国土房管局所制定对人事人才工作新要求,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国土资源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议制度

  (一)局每年召开人事专题工作。向各基层单位及各科室传达贯彻市国土房管局人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局的实际,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年度人事工作的布置,并按会议要求抓好落实。

  (二)建立例会制度。局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人事例会。主要内容:针对当前工作重点合理调配人员安置,检查各项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会议记录制度。严格实行会议记录制度,设有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建立会议档案,对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及时归档。

  二、工资管理制度

  (一)工资计划申报

  1、局实行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审报审批制度,每年于1月25日将上年度人员工资总额实际使用情况和本年度人员工资总额计划报市局人事处。

  2、局依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支付管理手册》申请或追加工资计划。

  (二)认真填写申报材料

  填写《市国土房管局机关事业单位审批工资备案表》(盖公章,经手人签字)、填写市人事局统一制度的工资变动审批表或退休工资审批表(一式二份,处级干部三份)、证明工资变动原因的相关材料(任命书、聘任书、学历证明等)。

  三、建立培训制度

  (一)公务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按照《公务员法》、干部培训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培训计划,针对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求定期组织公务员和下属单位人员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并于一月底前将局的培训计划随人事工作计划上报市局人事处。

  (二)局人事主管部门每年根据人事工作任务要求,认真学习人事管理、政策法规、用工制度、社会保险等相关业务知识,研究人事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建立培训考评、考察制度。

  四、招聘制度

  (一)局人事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岗位、专业需要,按照现有人员比例合理制定本年度招聘计划,于每年1月10日前,在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将编制计划及招聘方案,填写的《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年度招聘人员及审批表》报市局人事处。

  (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严格按市局要求执行。

  五、考核制度

  (一)工作人员考核

  按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根据考核办法,对工作人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按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建立考核档案,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单位考核结果、考核工作总结及填写的考核备案表,于2月15日前报市局人事处。

  (二)工作目标考核

  年初,根据市国土房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局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各基层单位及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和人员情况,制定岗位工作流程,对工作目标责任人,按照工作流程的要求实行月考核。各基层单位及科室应按期对考核情况汇总,报送主管领导审定,并做好部门、科室内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息统计制度

  (一)系统人事信息统计工作对是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人事信息统计资料,为局领导决策提供相应依据。要求基层单位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数据准确、规范整洁、加盖公章、经领导和经手人签字后、按时上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将汇总的人事信息资料,按时上报市局人事处。

  (二)建立人事信息统计工作责任制制度。认真填写各种数据表格,不能出现错报、漏报、瞒报的现象。

  七、计划总结制度

  (一)建立工作计划和总结上报制度,局于每年一月底前,制定并上报人事工作计划,如遇工作计划调整随时上报市局人事处。工作计划要实际可行,突出重点,目标明确,内容具体,量化指标、既定标准、确定时限,有创新举措。

  局于6月底上报半年人事工作总结;12月底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总结紧密围绕全局人事工作重点和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客观分析,措施得力等。、

  (二)计划、总结一律以电子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报送。上报市局的纸质文件,由主管领导亲自把关审查并签字后,按时报送。

  (三)将计划总结完成情况,纳入人事工作考核中,并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健全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干部按规定及时收集有关档案材料,定期归档订卷。

  (二)查阅或借用干部档案,必须开具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理由,查阅借用档案人员必须为共-产-党员。借用档案需填写“借用干部档案登记表”,当日借当日还,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天。

  九、报告制度

  按照管理权限,对人事管理工作出现的重大事件及具体情况,实行报告制度。采用专题报告、简报、信息等形式上报市局人事处,对应报告事项未报告出现管理不规范现象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十、检查监督制度

  为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确保全年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建立人事工作检查监督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管理机制,对各基层人事干部依法行政、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内部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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