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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查询授权委托书
分、支行(营业部)
根据信贷业务需要,特委托贵行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本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094342-9);如出现任何与信用报告发生的纠纷,由本公司承担,授权效力在未还清借款和利息前不得撤销。
委托人:贵阳高新宏达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时期:
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
(一)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2)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见附件);
(二)现场查询时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三)现场领取委托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代理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查得的信用报告转交本人。
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代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信贷查询授权委托书
:
兹授权 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本公司所有信息,并同意记录、复印、传递和使用该信息。
本公司贷款卡卡号为: ,密码为: 。 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合作结束之日止。
特此授权。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委托书
汉口银行宜昌分行:
鉴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向你行申请金额为 万元的授信(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业务,由提供担保或由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意你行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用途,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申请业务终结(包括业务申请被驳回或根据该申请发放的信贷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上述业务和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次业务的申请书和合同书中有关征信条款所言的“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均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特此授权
授权人(借款人):
授权人(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
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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