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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7:25:08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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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镇政府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制度上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促进镇财政财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长兴县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

预算编制要遵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镇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年度财政预算、决算都必须按规定报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影响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审查,并报下一次人代会备案。

二、财政收、支管理制度

镇政府应依法组织收入,按照“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一)财政收入管理制度

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的组织各项收入。各项收入都要按规定纳入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镇政府组织和管理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用于本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以镇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款,特定用途的资金,以及镇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等各项收入,都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镇财政专户,并使用统一的财政收款凭证。

(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镇政府所有发生的预算内外支出、各项专款支出都必须执行镇长“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并且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据,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

证明人、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并用文字注明支出理由。如手续不全或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财务核算中心应拒绝支付。

2.对重大财政事项和大额资金支出必须在党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经“镇财政管理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支出。

3.政府财政安排的工程项目资金支出,工程进行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必须少于实际工程量的70%,控制方法由项目跟踪服务人员、分管领导第一道把关,镇长最后把关;工程量追加部份必须开具联系单,联系单由监理(或质监人员、项目跟踪服务人员首先签字后,追加工程量在壹仟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超过壹仟元的,必须由镇长签字认可。工程结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和审计后再作为结算依据。核算中心划拨资金(包括预借),必须通过转帐划入施工方帐户,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4、借款凭证。镇干部一般不得向政府借款,如确需借款的,借款必须经分管领导、镇长签字,同时注明借款事由和还款日期。部门或村级借款必须开具符合财务制度的统一票据,注明事由和还款日期,经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核算中心将借款划入部门或村级财务帐户,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5、支出凭证。各项支出凭证必须是经国家财税部门批准,统一发行的有效报销发票,自制凭证和商店购买的三联单,一律视为无效凭证。往来款划拨必须附财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的收款收据。

6、结报制度。各办公室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有关支付凭证,由经手人写明支出事由并签名,证明人签名,并经分管领导审核,镇长签字后到镇财务核算中心结清当月帐。

7、办公用品购置及办公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各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用品必须由党政办统一购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各办公室或个人在发生各项正常的办公费用之前,必须向分管后勤领导提出申请,并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由党政办统一购置,但必须在发生支出的半个月之内及时进行结报。

三、票据的管理。

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得自行印

制或自购收据。应税收入不得使用财政票据,按税收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帐、专管制度,同时做到收入款项及时入帐,杜绝“坐收坐支”。

四、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制度,具体包括:

(1)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中心出纳现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并且必须保证现金的存放安全,下班之前必须将多余的现金及时足额存入银行。

(2)现金收支管理制度。中心出纳和其它人员收付现金时,必须做到手续清楚,帐款相符。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正式收款收据,付出现金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同时,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印戳,不准私自动用现金,各办公室和个人在收款时发生的现金一律不得坐支,以便资金的正常运行。

(3)其他现金管理制度。中心出纳一律拒绝支付未经审批的个人和单位的借款,更不得将未经审批的“白条”抵库。

五、银行账户和印鉴章管理制度。

乡镇政府必须按人民银行规定开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同一账户印鉴章及各类支票必须分开管理,银行转帐或支取现金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办理。

六、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建立专人、专帐、专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新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渠道。

(2)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备查帐,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帐、实统一管理。

(3)对于调拨、捐赠等增、减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4)对于使用寿命到期的固定资产,经请示主要领导后由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公开处理,并将财产物资的变卖、拍卖收入缴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5)财产物资转移时须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由办公室负责监交,对发现由于人为因素短少或损坏的固定资产,则由相关的责任人按实际价格的80%进行赔偿。

七、对下属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对以镇政府名义开办的各类政府性公司、园区投资服务公司等,所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镇财政必须进行监督管理。

八、财务核算中心建设管理制度。按照“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镇财务核算中心的建设,并及时进行更新办公设备和核算软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中心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采取“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资金管理模式,确保各项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同时及时核算、及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及时分析财政、财务分析报告,准确编制财政预、决算报告,为镇政府领导的准确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2016-06-28 15:26 | #2楼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和促进全所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会计法》、《统计法》、国家财政部制订的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

1、设置财务机构(财务室),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出纳会计不得互相兼任。

2、会计、出纳会计应经区级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3、财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认真履行职责,服从领导和管理。

4、财务会计工作的任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

(2)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3)进行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本单位集体资产管理;

5、财会人员离任时,应按规定办理正常交接手续。

二、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1

(一)会计的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本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3、加强财务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严格审核收支单据;

4、编制并实施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并定期做好财务收支情况、预决算执行情况、行政经费限额使用考核情况及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等财务公开工作;

5、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6、指导和协调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所辖企业的财务工作;

7、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

8、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业务,拒绝不合理支出。

9、按时记账、结账,报账,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盘点物资,做到账物、账账、账证、账表、账款“五相符”。

10、认真核对收支单据,凡未按规定审批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

11、加强原始凭证审核、编制好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各类账簿。

12、办理其他有关的财会事务及日常事务工作。

13、及时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14、完成财政局、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

(二)出纳会计工作职责

1、管好集体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2、严格现金收付制度,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违反财务制度的原始发票拒绝付款。

3、现金支付坚持“五不付”原则,即: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不付,非正式的单据不付,字迹不清或涂改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没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的不付。

4、及时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认真填制现金结报单,定期向会计报账,并接受其账务审核。

6、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的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7、严格财经纪律,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自出借集体资金,个人现金应与公-款分开保管。

三、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管理

1、建立健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2、必须配备现金出纳会计,严格实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会计不得由主办或助理会计兼任,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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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价证券。

3、出纳会计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准确地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同时,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好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帐实相符。

4、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5、单位资金不得借给单位或个人。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办理借款手续,并在返回后三天内结报。

6、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帐外帐、不准私设小金库。禁止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禁止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集体为个人或单位作经济担保。

7、1,000元以上开支用转账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8、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时,使用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收据,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收据,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账。

9、财务专用章和印鉴统一由会计保管,每月与银行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10、出纳在每次向会计报账时,应主动出示库存现金,让会计清点核对。会计要严格履行核对出纳库存现金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库存现金短缺的,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开支审批管理

4

1、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凡属支出的

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做到手

续齐全。

2、所有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方可

按规定程序审批报支。

3、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

1000元以上的支出报局长审批,方可报销。

4、各项开支的审批范围必须根据年初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

财务收支预算安排的项目进行,并由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民-主

理财小组监督。非经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党总支集体研究及调

整预算,不得超预算增列开支项目,不得随意突破支出限额标准。

5、严格执行“管钱不管账,管钱不用钱,用钱不存钱”的规

定和“各项资金先入账后使用”规定,严禁坐收坐支,更不得私

设“小金库”。对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6、各项收支单据均应在当月结算清楚,如期结账。支出发票

逾期三个月以上的,不予报销,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特殊情

况需经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党总支集体讨论通过,报销时附上

会议纪录)。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应由

新的主管领导重新审批。

7、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干部的交通、通讯费用、工资、奖

金、补贴等报酬支出,均按照街办事处规定执行。

五、票据管理制度

1、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集体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支票、收款收据等均由出纳会计保管,并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

理,其他任何人无权保管。

2、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集体向单位或个人收取各项收

入、收回往来欠款等各项资金,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财政专用票

据或统一的税务监制发票,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账,不得使用

无财政监制的收据、白条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款,严禁无

据收款。

3、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收取的各项资金均由出纳开票,会

计负责审核,出纳负责收款。

4、收据使用要连本连号,不得跳本隔号,开具的收款收据必须

加盖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 “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5、收款收据在使用和保管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作

废的收据联和记账联应连同存根联一起保存,不得遗失。

六、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集体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管理、

使用制度,落实集体资产营运的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行集体资产

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并作为考核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干部工作

业绩的主要依据。

2、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集体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依

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3、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的财产物资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健

全保管、维修、折旧、盘点制度、领用手续,保障财产物资的安

全和完整。

4、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合理分类,设卡登记,

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5、购进物资时,由保管员验收,经手人签章、农村财政财务

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后,保管员方能发放领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借用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集体

的财产物资。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集

体财产物资的,应办理借据手续,由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党组

织集体讨论决定。凡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集体财产物资私自借

出的,要责令当事人立即收回,并追究其责任,还要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7、外借的财产物资要定期收回,丢失、损坏的由借用者照价

赔偿。对于人为原因造成财产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除照价

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业务管理

1、账簿的设置: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必须设置农村财政财

务管理中心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备查账,记载农村财政

财务管理中心经济活动情况。

2、科目设置:按会计制度设置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根据实

际情况,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可在按照现有农村财政财务管理

中心报表规定内容设置科目的基础上,对内容细化。

3、收入管理: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的收入主要由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管理经费收入、与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相关的其它收入组成。

4、支出管理: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的主要支出由管理费用、应付福利、其它支出组成,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报酬、临时工资(误工补贴、退休工资)、办公费用、培训会议费用、报刊杂志费、交通通讯费用、业务招待费用、差旅费、治安联防费、水电费用、物业维修管理费、党员活动费用等;应付福利包括困难补助、社会保障、老龄福利、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征兵费用、福利补贴等;其它支出包括税费支出、创建费用、利息支出、专项支出、其它支出等。

八、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财务保密制度

l、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保密规定,非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财会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财务档案室。

2、遵守保密纪律,对无关人员不得泄露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财务运行情况。

3、认真保管好各种票据和软件,财务档案不得随意外借或带离办公地点。

4、严格财务档案查阅使用程序,查阅财务档案要办理相关手续,要做好查阅记录。

5、对保管期满需销毁的有关财务档案资料,要编制好销毁清单,经财政局财批准后,指派专人专地销毁。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l、认真执行国家《档案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接受财政局和档案管理部门对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

3、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收据、分配方案、各项计划、合同、契约、产权证书等,都是重要的资料,按年度分门别类建立档案。

4、年终结账后,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会计应及时按要求和范围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损毁。

5、档案室要清洁,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磁等设施。

6、严格财务档案查阅使用程序,查阅财务档案要办理相关手续,要做好查阅记录。

7、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会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泄露。

8、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年限一般为十五年,如属重要资料,则应长期保存。到期资料如要销毁,应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财政局审核,由财政局批准,并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应经监销人签章证明后,归档保存。

天祝县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2016-06-28 11:28 | #3楼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局长对本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财务股具体负责统一管理和核算。局属各单位财务活动统一由财务股管理核算。

第四条 财务管理坚持遵章守纪、民-主有序,做到增收节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全面。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及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严禁“白条”支出,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对缺乏真实原始依据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凭证以及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一律不予列支或报销。

第六条 局机关借款、付款、购物、接待及其他公-款开支,事先由用款人和有关单位(股室)提出开支计划,财务股审核,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审批权限由局长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工作人员擅自购物、接待及其他开支,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要实行“一事一报”不得累积,

谁经办谁报销,不得代替。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经办股室分管领导签字,财务股审核后,定期集中报局长审批。

第八条 政府采购范围内(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公用物品购置按以下规定办理: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附购置清单),财务股汇总审核,经局长批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批采购。购置费按批准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政府采购范围外公用物品购置按以下规定办理:由局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附购置清单),财务股审核汇总,经局长批准,由局办公室和财务股购买。公用物品购置所发生的费用在局年初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所购公用物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置的非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2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局财务股登记入帐、建卡,交相关单位(股室)使用和保管。

(2)购置的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不超过一年的),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保管按规定入库,填写入库单,登记实物明细帐,机关各单位、股室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放。

(3)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非低值易耗公用物品的,要照价赔偿;因借出公物登记不详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人员赔偿。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1)无论自购、捐赠或调拨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要填明购置数量、单价、金额,以便财产登记。

(2)局财务股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单价、数量进行登记入帐,应登记好固定资产的总帐和明细帐,并设实物台帐,正确反映部门资产状况。

(3)局财务股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卡片,对固定资产的增加、领用、库存情况进行实物登记。财产使用股室应设有固定资产领用登记卡,记录实物数量。

(4)局财务股与局办公室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现有资产要全面清理、登记、张贴标记,并定期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由办公室、财务股与财产使用股室进行财产清查核对一次。

(5)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在财产的管理方面由办公室负责,各股室领用的财产由股室负责。

(6)固定资产的转移,要及时做好财产移交登记手续。对确需报废的财产,经局长审核,国资局审核批复后办理注销财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外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和财务股负责,事前由分管领导召集办公室、财务股及有关股室研究制定接待方案,送交局长审核同意后实施,按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及陪餐人数。除特殊重要接待外,原则上接待安排到职工餐厅就餐。

第十四条 在外接待工作实行“双人”责任制,即由局办公室承办人和财务股经办人在结帐单上签字,对接待标准和费用等相关事项负责。接待费用票据,原则上在当月内审签完毕,财务股根据资金情况适时列支。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事后10日内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在报账凭单上分日填写事由、各项报销和补助费用,以此作为审核、审批依据。

第十六条 经局长批准,因公外出参会、培训、学习、考察所发生的费用,凭参会通知或主办单位认可的会议统一收据,报销参会、培训、学习、考察期间的费用;其他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实行凭据限额报销。

第十七条 上级组织或本单位指派工作人员脱产培训、学习的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财务安全管理。

(1)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票据法”的规定执行。

(2)现金限制。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现金收入须于当天解交银行,库存现金必须符合规定的限额要求。不得用大额现金支付应由转帐支付的项目,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白条抵顶现金。要妥善保管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库相符。

(3)银行票据、印鉴分开保管,各种银行票据、凭证由出纳

保管,印鉴中的一枚由主办会计保管。

第十九条 财务档案与票据管理。

(1)财务档案包括各种报表、凭证、帐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由财务股妥善保管,按规定保管期限做好档案的整编、归档和销毁工作。

(2)档案保存必须年度、月份连续,不能短缺。财务档案非保管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3)票据保管严格按《票据法》执行。财务股责成专人负责,对票据的购入、领用、交回、存根进行详细登记,并对所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汽车消耗管理按《天祝县财政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局财务股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包括“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和及“大额支出明细表”报报局长审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执行,执行期间有新规定、新文件出台按新规定、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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