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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时间:2022-05-08 19:12:14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创建的热情,提高全局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干部职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本局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通报表扬;

2、奖金或物质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五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干部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

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精神文明创建积极者。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发生。

3、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单位利益,为单位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抑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9、领导有方,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1、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事项。

第三章 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奖金、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

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有损财政整体文明形象的;

5、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损公肥私,造成恶劣影响的;

6、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8、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利用职权对同志打击报复或包庇同志违法乱纪行为的;

10、有其他违章违纪的。

如有上述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

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勒令改正,对不听劝告者,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创建工作置若罔闻,无故违反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者,三年内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条 给予干部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各级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一条 对干部职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舞钢市财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舞钢市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2016-08-14 12:37 | #2楼

第一章 奖励

第一节 对单位的奖励

1、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市、县局,由省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局直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局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文化建设。

2、荣获两年一度“优质服务十佳单位”的市、县局和局直单位,省局除颁发奖牌外,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文明创建单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的,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4、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节 对职工的奖励

1、荣获或被重新确认为省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市级花园式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当地文明委(办)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省局及局直单位荣获并保持“省直三优文明机关(单位)”的,根据省直文明委《关于印发〈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直文明字[1999]01号),以及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荣获并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

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

第三节 对先进个人的奖励

1、荣获两年一度的“全国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的,省局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2、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奖金由个人所在单位支出)

3、被上级部门授予“文明创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奖励办法依据表彰文件执行。

第四节 其他奖励

1、对及时、如实举报违反本单位文明创建有关规定的现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单位应对举报者给予50元的奖励。

2、对为文明创建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章 处罚

1、对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省局将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局文明委复查认可。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此单位本年度与文明创建有关的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和各种综合性荣誉。

2、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或文明单位被摘牌、降级的,省局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此单位本年度所有评先

评优资格,并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及文明创建分管领导的责任。

3、对单位因创建工作不力出现问题被通报或批评的,以及本单位职工因违反省局有关文明创建规定被通报或批评的,按照当年综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予以扣分。

4、对违反规定乱搭乱建者,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样外,扣发500元奖金。

5、对乱丢乱扔垃圾、乱停车辆,严重损坏花草树木,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种菜和养狗、鸡等家禽家畜等其它违反大院管理有关规定的,经发现或经举报被查证属实的,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每人次扣50元奖金。

6、以上经济处罚,在职职工从岗位津贴中扣发,离退休职工从余热奉献奖中扣发。职工家属、子女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职工承担。出租房用户违反规定应受的经济处罚由出租住房的职工承担。

7、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文明办通知应受处罚的职工所在部门执行,罚金及时上缴文明办。

8、所有罚金用于奖励举报人、为创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2016-08-14 16:54 | #3楼

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为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办公室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县文明办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机关被评为文明单位时,办公室发放相应级别的精神文明奖。

第二条 精神文明奖的发放范围为办公室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第三条 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按照文明办的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变动,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

第四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

1.完不成办公室交给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在精神文明创建评比活动及卫生大检查中,一年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4.工作态度恶劣,营私舞弊的。

5.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6.当年干部职工触犯法律被判刑、拘留的或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7.发生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8.对内部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惩制度2016-08-14 18:19 | #4楼

为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推进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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