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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0 18:18:46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门诊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管理制度

一、处方使用 :

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

二、药品用量 :

1、急性病 3 天量;2、慢性病 7 天量;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6、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科主任签字把关。

三、 开药原则 :

1、不得重复开药。(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

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 :

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医保不超50元,留观处方不超100元;农保不超38元)。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 处方书写 :

l、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

2、处方内不得缺项。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

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不合格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签名;

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

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

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

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不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超2周病史用量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门诊管理制度2016-09-13 22:37 | #2楼

(一)门诊部工作制度

1.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做好门诊全面管理工作。

2. 经常检查督促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加强信息反馈,提高服务质量。

3. 做好门诊环境管理和秩序管理,达到环境整洁、舒适、安全、工作有序。

4. 经常深入科室调查了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向院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5. 健全和落实好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6. 严守工作岗位。每日检查开诊情况。

7.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搞好门诊患者及社会满意度调查,进行分析改进工作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8. 协助院领导抓好门诊医疗质量的管理,加强门诊专科建设。

(二)门诊诊疗制度

1. 门诊医师必须遵守首诊医师负责制度,工作应认真负责,保证诊治质量,并尽量缩短候诊时间,并注意做到“三首、四轻、五个一”。

2. 热情接待患者,根据主诉重点询问病史,进行全面的或重点的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做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迅速处理。

3. 根据门诊条件及病情需要决定检验项目及治疗方法,并交代清楚注意事项,采用特殊疗法时,务必掌握好适应症和禁忌症。

4. 遇有疑难或不能处理的疾病,或两次复诊尚未确诊者,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邀请会诊,并给以适当的治疗。

5. 应随时警惕早期肿瘤,防止漏诊、误诊。

6. 检查患者后应洗手,发现传染病时应按消毒隔离常规处理,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

7. 幼儿及老、弱、病、残者优先就诊。重危病人应予以应急处理,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病人介绍其病情及应去的就诊医院。

8. 注意保护性医疗。对癌症及某些预后不良的疾病,避免对患者直接说明,可向其家属或组织详细交待病

情及预后。

9. 在诊疗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隐私,落实遮隔措施,对患者进行体检、影像检查、心电图检查和身体隐私部位治疗时有遮隔措施;文明就诊,做到“一人一诊室”;妥善保管病历,医务人员不随意泄露患者信息。严格执行病史借阅、复印相关规定,防止患者信息泄露。

(三)专家、特需门诊管理制度

1. 我院专家、特需门诊由已经取得主任(副)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师担任。

2. 专家、特需门诊由门诊办公室负责统一排班。预检处、挂号室负责分诊、挂号。

3. 专家接诊要做到优质服务,对病员认真负责,检查耐心细致,不得敷衍马虎,病历记录应符合要求,在诊疗服务中起到表率作用。专家除完成门诊量外,要对低年资医师工作进行指导。

4. 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症需要专家会诊时,不需另行挂号。慢性病经普通门诊医师检查后需看专家门诊者,可嘱病员下次门诊时挂专家号就诊。

5. 专家门诊时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故不能按时应诊,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门诊办公室停诊。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停诊,门诊办公室将不予受理。特殊及紧急情况例外。

6. 各专家原则上不能停诊。如因外出进修、学习、出国等原因而必须长期停专家门诊的,必须提前两周(十个工作日)至门诊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停诊。

7. 专家因学术活动而暂停专家门诊的,必须持邀请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培训对象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停诊。

8. 若有专家自愿退出专家门诊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前两周(十个工作日)报人事科、医务科、门办。

9. 若不按规定执行者,按本院《奖励处分规定》及劳动人事制度予酌情处理。

(四)专科专病门诊管理制度

1. 各临床科室应充分发挥本科特色,满足社会医疗要求,开设各类专科、专病门诊。

2. 专科专病门诊应由科室提出申请并填表上报医务科,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通知门诊办公室具体落实安排。

3. 为保证专科专病门诊特色和相应技术力量,每一专科专病门诊应有3人以上参加,并有高年资3年以上(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作负责人,如有缺员及时补充。每位负责人不得超过2个专病门诊。

4. 专科专病门诊一旦开设后,应在两地并按规定时间准时开诊,不得无故停诊。如因故需更改时间或临时

停诊,必须事先联系代诊人员并报告门诊办公室,以便及早通知预约病人及早做好安排。

5. 专科专病门诊应发扬专科优势,妥善保管病人资料,合理利用病人病例探索和总结经验,提高诊疗效果并争取在疑难专病的科研上有所突破。

6. 科主任应加强对专科专病门诊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门诊办公室负责对各个专科专病门诊进行绩效考核。

8. 医务科

(五)预约医疗工作制度

1. 加强医院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制定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不断提高预约就诊的比例,并逐步拓展到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其他环节。

2. 弹性安排门诊时间,鼓励医务人员开展实名制预约门诊服务、减少患者挂号、排队、候诊次数和时间。

3. 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4. 完善门诊管理制度,保证一定数量的专家按既定安排出诊,加强门诊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提高患者有效就诊率。

5. 妥善安排医疗资源,根据就诊病人数量和峰谷及时调配医师。

6.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合理安排患者就诊过程,增加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时间。

7.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患者出具检查报告,对于不能当时出具检查报告的检查项目,可通过电话提供检查结果,对外地患者提供邮寄检查报告等服务,在提供检查结果查询服务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尊重患者隐私权。

(六)门诊病历制度

1. 门诊病历是门诊医疗工作的原始记录,凡门诊病人不论初诊复诊都应建立门诊病历。

2. 门诊病历要求用水笔、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3. 门诊病历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在挂号时就应填写清楚。

4. 医师要将病人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治疗和处理意见等记载于病历上。

5. 每次诊察都要填写日期,病情急重者还要填写时间。

6. 若要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若要住院或转诊者也要填写住院原因或转诊摘要。

(七)开具门诊疾病病假建议书的规定

1. 开具疾病病假建议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急诊由当班医生开具),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病假建议书。

2. 门诊病人履行挂号、就诊程序后,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决定是否开具疾病病假建议书。

3. 疾病病假建议书应客观、全面、内容包括:病人的相关信息、疾病诊断、建议病休假时间。每项诊断都应在病历中记载诊断依据,并与有关检查结果相符,病休假建议应在病史中记载备查。

4. 医师开具的疾病病假建议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门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5. 疾病病假建议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假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 职业病、传染病等专科疾病病人的疾病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7. 疾病病假建议书需主诊医师签名、加盖医师印章、并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印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疾病病假建议书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8. 疾病病假建议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八)开诊前准备制度

1. 医护人员按规定着装统一,服装整洁,准时挂牌上岗;工作时注意保持微笑,态度良好,仪表符合医院相关的规定,不戴耳环,不化浓妆,不涂彩色指甲油,不穿拖鞋及拖鞋式时装鞋,对病人实行主动靠前服务。塑造医务人员良好形象。

2. 护理人员提前做好各种诊室物品准备(治疗室还要准备好消毒器械设备处于备用状态)。

3. 各种单据的规范存放,呈备用状态,检查诊室内的无菌物品在有效期内,存放符合院感要求。

4. 督促并协助保洁做好诊室的清洁卫生工作,每周定期消毒电脑的键盘及鼠标等。

5. 注意保持候诊区内环境的整洁,注意节能。

(九)服务台工作管理制度

1. 提前上班,挂牌上岗,仪表端庄,着装规范,态度和蔼,礼貌用语。

2. 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保持预检服务台安静无喧哗。

3. 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及服务流程,熟悉公费医疗、医保政策及门诊专科、专家出诊等信息,解答问题耐心细致,准确预检、导诊,执行首问负责制。

4. 维持门诊大厅秩序,主动为患者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和便民措施(为残疾人、老年患者提供轮椅、协助就诊,保管寄放物品、提供雨伞、一次性茶杯等)。

5. 熟练掌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汇报流程,处理好各种应急事件(负责转送患者等)。

6. 负责门诊健康教育咨询工作,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按时、适时更换宣传板,并做好记录。

7. 保证轮椅、投币电话等正常使用,如有损坏及时报修。

8. 虚心听取患者的意见,记录备案,并及时汇报领导。

9. 接待病假盖章时,必须严格核对医生签名、图章、病历和病假日期,相符后再盖章。

10. 保持服务台环境整洁,每日2 次用500 mg / L 含氯消毒液擦拭工作台、桌面。每次接触传染患者后,及时用1000 mg / L 含氯消毒液擦拭桌面,并消毒双手。

11. 做好各种病理报告的签收和登记工作。

12. 下班前负责大厅空调、电脑、大屏幕的关闭检查工作。

(十)预检制度

1. 重视预检分诊工作,设立预诊处,负责此项工作。

2. 对初诊病人进行预诊分诊,较准确地引导患者进入相应专科避免挂错号要转科、转诊的麻烦和矛盾,注意筛选传染性疾病与非传染性的疾病,复诊的病人引导其自主挂号,减少排队等候的时间。

3. 发现危重病人及时通知有关工作人员并作出相应处理。

4. 及时发现传染病人,实行早期消毒隔离,通知导诊人员带至指定地点,按传染病的预检分诊流程处理。同时注意自我保护措施的落实,以免引起院内感染。

(十一)各诊室工作管理制度

1. 护理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佩戴工号、准时上岗。

2. 开诊前检查、清点物品并登记。急救物品、氧气袋、血压计、轮椅等呈良好备用状态。

3.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好体温表、诊室、诊疗台、电脑等清洁消毒工作。无菌物品规范放置、使用,有效控制院内感染。

4. 做好就诊患者第二次分诊和优先就诊工作,做到一人一诊室,并做好重患者的护送工作。

5. 做好诊室内医疗器械、药品、消毒剂、及麻-醉-药和精神药处方的管理工作,备好急救用品、药品,一旦遇到患者病情突变,及时做好应急处理。

6. 严格执行护理操作常规,做好本诊室患者的各项治疗护理工作。

7. 认真做好结诊后整理工作,清理诊疗台、诊疗床,添置各类申请单、化验单, 统计当天的工作量,关好水、电及门窗,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十二)消毒隔离制度

1. 门诊病人流量大、病情杂,在诊疗和候诊过程中很易相互接触,因此凡发现传染病人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就地隔离消毒并根据病情转送传染病房或隔离病房,或转送传染病医院。

2.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设立临时检疫岗,对可疑者进行重点排查并及时处理。

3. 注意对门诊诊室、治疗室内的空气、地面、墙壁、桌椅、推车、轮椅、担架等用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4. 确诊或疑诊为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防止漏报、错报并按院感要求及时做好消毒隔离的工作防治疫情的扩散。

5. 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做好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登记报告。

(十三)处方填写制度

1.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3.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为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

病患者、医师应开具2至4周处方用量。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7. 患者享有知情权,对需患者自费的药品项目医生应在取得患者同意的基础上开具,并请患者在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后在付费时交付收费窗口保存备案。

(十四)门诊手术制度

1. 门诊手术须经医师诊察后决定,术前应向患者执行告知义务,说明手术目的、经过、注意事项并预约手术时间等。

2. 术前应检查手术部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3. 手术所用的敷料、器械及手术区域皮肤准备,均按消毒、备皮常规进行。

4. 参加手术人员须按手术室无菌技术常规施行。手术时应细心认真,充分止血,缝合前检查敷料及器械,以免遗留物体在创口内,病理标本应妥善保管、及时送检。

5. 术后给患者适当护理及休息,并预约复查及拆线日期,视病情需要亦可留观察室观察。手术经过由医师详细记录于病历内。

6. 门诊手术室应有专人负责,保持清洁整齐,定期进行彻底清洁整顿和手术间空气消毒。手术器械定期检查、消毒,保证手术顺利进行(可参照手术室常规施行)。

7. 术前谈话、签字、执行知情同意制度,维护患者的知情权。

(十五)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 为了规范我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院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按照规定,我院设立传染病分诊流程,负责对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分诊台应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3. 各科室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注意询问病人有关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4. 经预检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将病人分诊至指定诊室并通知专职医生接诊,同时对接触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5. 根据卫生部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6.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必要的预检措施。

7.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并进行消毒。

8. 对分诊诊室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9.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及有关工作制度。

10. 对医务人员应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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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管理制度2016-09-13 16:28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规范门诊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门诊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门诊诊疗活动中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流程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本制度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院设立门诊办公室对门诊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门诊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门诊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门诊管理工作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其中门诊管理的核心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首诊负责制度;门诊会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及处方质量管理制度;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退出制度;各服务窗口限时承诺服务制度;各类医疗诊断证明规范管理制度等。

(三)对门诊服务布局、流程、标识、设施、设备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门诊各诊室进行安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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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门诊就诊情况,合理安排出诊医务人员,确保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接待与门诊有关的医疗投诉,协助医疗业务科处理与门诊有关的医疗纠纷,化解矛盾,确保门诊医疗工作正常运转。

(六)协调医院相关部门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防控;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医院按照门诊管理的职责,制定门诊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门诊服务要求

(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设置门诊科室,落实各岗位工作职责。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在门诊从事诊疗活动。

(二)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疑难病例或复诊两次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会诊。

(三)门诊各服务窗口(挂号收费及相关医技部门)有持续改进服务流程的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病人检查等候时间。

(四)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医院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等)及时、正确、规范公示各种门诊诊疗信息,方便患者就医。

(五)门诊病人的医疗诊断证明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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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门诊质量管理的监控和奖惩

(一)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和科室的目标考核内容。

(二)各相关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的门诊质量管理工作。

(三)门诊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服务质量(专家出诊率、投诉率、门诊病人满意度);门诊病历书写质量;处方合格率;各类检查申请单、报告单书写规范等。

(四)建立检查通报、建议整改及效果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九条 实名挂号

(一)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医疗信息的准确性,逐步推行实名挂号制度,尤其是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

(二)患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准确填写挂号就诊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专家门诊、专家特需门诊的准入与退出

(一)医院对专科门诊、专家门诊要建立和实施准入和退出制度。

(二)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准入:专科门诊是指具备本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由个人申请,所在科主任审核、门诊管理部门核准,方可承担专科门诊工作。专家门诊是指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医师,由个人申请、所在科主任审核、门诊管理部门核准,方可承担专家门诊工作。

(三)每个科室应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从事普通门诊工作,出诊时间每周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四)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医院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工作纪律、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患者的综合满意度以及医疗服务的需求等,制定相关的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门诊便民服务

(一)医院在门诊大厅设置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内容主要为:医疗机构执业信息;各诊疗科室医师出诊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医疗服务投诉电话;就诊流程信息等。

(二)医院门诊设有咨询服务台,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能较好地提供便民服务。院内指示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易懂。医院应当对门诊的服务流程、就诊环境等便民措施定期进行研讨,不断优化并达到持续改进的目标。

(三)医院应逐步提供多种形式的挂号方式(窗口挂号、电话预约挂号等)。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制订挂号管理制度和流程。专家门诊预约挂号必须实行实名制,医院可根据病人的就诊情况,自行确定预约挂号的比例并公示。医院对预约成功却无故失约二次以上的病人,可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

(四)医院各种挂号方式不得与其它营利性单位或个人合作。门诊病人的各种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加快推进医院间的信息共享建设。

(五)建立完善医院与社区双向转诊的制度和机制,为社区转诊的病人提供有效、方便的门诊预约就诊、预约检查等服务。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对门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将门诊管理的相关评价指标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一)总体评价:服务流程,指示标识,公示信息,就诊环境等。

(二)医疗质量指标:专家门诊出诊率,门诊医疗文书书写合格率,处方合格率等。

(三)服务质量指标:门诊病人满意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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