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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免费
请求事项:
一、请求支付2015年12月1日-2011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差额(1倍)工资34,000元;
二、请求支付2011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2,000元;
三、请求支付以上两项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4,000元; 四、请求赔偿因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无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元; 五、请求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赔偿原告的养老保险损失 元; 六、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1,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 元。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公司副总经理及东北分公司总经理一职。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6000元/月;话费补助300元/月;出差饭费补助60元/天。另外,出差差旅费实报实销。自申请人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均被无理拒绝。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故、违法解除劳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向申请人支付上述诉求款项共计 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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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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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程思平 男42岁 出生: 1969.7.3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人民路215号, 身份证:512322196907036276 , 电话15826217266。
委托人: 职业: 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市高速集团东渝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马驹。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08399229 第三人:重庆西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东和城B1栋12楼。
请求事项:
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超时加班费(2004年元月1日-2015年7月31日为垫江中心食堂买菜,早上6;00-9:00,共计3816H×13元=49608元。
3、请求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03年12月19日到2004年1月31的社会保险(共五大保险).
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2004年1月1日-2015年7月31日期间,每周上班6天,其中加班1天×(55个月×4天)×(日工资26点5元×2倍)=11660元。
5、根据《工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工伤8级的:(1)一次性医疗补偿金6个元共计17664元。(2)一次性就业补偿金12个月共计35328元。
6、1月31日的医疗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申请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1)2003年12月19日-2004年。(2)2015年1月-2011年12月之间应48个月,但是在社保卡只有47个月,单位应该在这里给我补1个月。
7、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5年1月-2011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60个月×280=16800元。
8、2015年1月-2011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请求单位为我补缴住房公积金。
9、2003年至今共计9个年头×1766.4元=31795.2元×赔偿2倍=63532.8元。(因为违规无理由终止合同)。
10、2015年4月8日,2015年11月18日,共两次工伤事故的补贴。
(1)住院期间的生活费15天+16天=31天×40元=1240元; (2)家属照顾病人的工资120元×31天=3720元;(3)第一次产生的车费32元;第二次的车费32元共计64元。
事实及理由:
我是2003年12月19日到2011年12月31日之间在同一工作的岗位上(有合同做证明)为重庆市高速公路集团东渝分公司服务,其中03年12月19日到07年12月31日是重庆市高速集团东渝分公司的合同, 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是东渝安排我们与重庆西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派遣合同 。
申请人姓名(签名):程思平
2012年1月31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厦门XX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X室
负责人:XXX,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支付自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工资,即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共计63000元。
3、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假的劳动报酬共计1931元(带薪年假5天,以日工资的三倍计算,2800/21.75*5*3=1931元)。
4、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生育保险承担的产假工资、生育补贴即人民币9900元(以三个月工资加生育补贴1500元计算)。
5、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00元。(以月工资2800元双倍计算,补偿1个月。)
6、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7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被申请人文员,月工资为2800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申请人怀孕期间,在2012年11月30日突然收到被申请人辞退短信通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在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系非法行为。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从2012年8月起,每月向申请人支付2倍工资。依据我国《劳动法》第72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支付,即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就要承担本单位的女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工资等,以三个月工资加生育补贴1500元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与怀孕妇女的劳动合同,将承担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及未与申请人协商劳动赔偿金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提起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请求裁决如上,恳请贵委员会判如所请!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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