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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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XX省XX市XX路特1号。 单位负责人XXX,系该分行行长。

2016财产保全申请书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中心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64年X月X日出生,住XX村13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0010。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住XXX街X号X楼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7823。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共计 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在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XX)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6个月(2015年10月22日-2016年04月22日);2016年4月12日,被申请人XXX在XXX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270万元,期限为2016年4月12日-2016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授信协议》、《借款借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申请人XXX以其所有的位于XXXX号22994.8平方米工业土地及地上总建筑面积14492.56平方米房产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申请人XXX、XXX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保证担保。

该贷款已于2016年4月22日逾期,被申请人XXX差欠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罚)息。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财产,便于本案判决后能顺利执行,避免造成原告资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望准许!

此 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承 诺 2016年5月24日 函

因我行申请贵院对湖北山乡食品有限公司、林成国、张春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额人民币 元)措施,我行愿意以自有的财产为贵院的本次财产保全承担完全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2016年5月 24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14:37 | #2楼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35岁,现住东胜区富强小区3号楼中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710255728,电话:13948877966。

被申请人:屠玉平,男,汉族,32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0424198004293616,电话:15335535744。

被申请人:乔琳君,女,汉族,30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8202150329,电话:18647192870。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15-0019440,许可证号:2015-211-001);

2、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约定利率为3.0%,未约定还款期

限,并将利息已结算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却利息不予给付、借款不予偿还。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15-0019440,许可证号:2015-211-001)和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此政

东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10:44 | #3楼

申请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锦霞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71252486-5

被申请人: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在103103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黄冈市黄冈城东区《花园还建小区1-6#楼进户防盗门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防盗门数量1088樘,单价1080元,合同总额1175040元。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进户防盗门全部安装完毕。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12月30日,应付申请人1081036元,除已付100000元外,尚欠981036元,应付违约金及损失50000元。被申请人累计应付申请人1061036元。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号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31036元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愿意为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此致

黄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锦霞 职务:总裁

受托人:姓名:李欢,工作单位: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职业:工作人员,电话:13635863882

受托人:张阳 职业:律师 电话:13971702538 代理人张阳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李欢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单位:索福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锦霞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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