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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行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8:54:49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参与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8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810205052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参与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15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15]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

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15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

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11-29 10:12 | #2楼

申请人:溆浦县龙王江乡龙王江村第八村民小组

代表人:舒生唐

被申请人:溆浦县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谢商成()

第三人:张官后

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溆政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中的认定依据错误,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1、撤销溆政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或上级政府按82年颁发的林权证对争议山重新确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地名为“凉水井”处有一块山林权证编号为 06723号的责任山林,其载明的四至范围(面向山,下同)为上至“大路”,下至“田”,左至“湾角”,右至“秋1队山”。该责任山的大路以上是邱家湾村一组自留山,自右向左分别划分给张官后、黄克均、张敦中做自留山。

县、乡有关人员为谋取私利,便以申请人林权证上载明面积只有一亩为由,将申请人山林大部分断给邱家湾村一组张官后,承包人舒生唐便向龙王江乡政府申请调处,龙王江乡政府将此纠纷移交至水东林业中心站调处。

邱家湾村书记张青海叫其叔叔张官后顶名认领,张官后当时拿不出证据说不要,后在乡政府邓清权、水东中心林业站王平安的策划下,张官后愿意顶名认领,致使发生山林权纠纷。

同期,桐木溪乡板栗坪村八组错误认为该争议山属于他们所有,也发生了纠纷(实际上板栗坪村八组的山就是填写给张官后名为“凉水井”的那块责任山)。王平安在调处龙王江村八组与邱家湾村一组山林纠纷时,叫舒生唐作证证明该争议山是桐木溪板栗坪村八组的,待板栗坪八组收到山林租金后与舒生唐平分。舒生唐当时听信了王平安的说法,被骗而依从。后王平安又到童光求家里对童光求说,你不要同张官后相争了,你就是将山争到了,你也分不到多少钱,叫童光求将山让给张官后,由张官后给童光求补几千元钱,童光求答应了王平安。王平安作局设骗成功后,伪造了一份龙王江村八组与邱家湾村一组的调解协议书,王平安冒充申请人签名,并上交至溆浦县山林纠纷办,过后不久溆浦县山林纠纷办便下发了溆政林纠字(2015)4号认定书,该文件错误地将本属于龙王江村八组的山林即“湘西金矿厂房上边大湾下边”的争议山认定给了张官后所有(实际上该争议山不属于板栗坪村八组,而属于龙王江村八组所有)。

因张官后领出23800元钱后,没有给童光求付钱,说自已只得几百元了,其他钱都送礼了,童光求后来告诉舒生唐,舒生唐才知受王平安之骗上当了。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山林承包权,舒生唐于2015年12月21日重新向县山林纠纷办提出处理申请,期间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处理,但被申请人久拖未处理,于是申请人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林业庭庭长曾志刚徇私舞弊,在主审法官出差期间,擅自作出(2015)怀中行初字第

3号行政裁定,以舒生唐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舒生唐不服此裁定上诉至省高院。上诉期间,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县法制办副主任章贻鹏等一伙人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让村民签字,伪造撤诉申请书,模仿村民签名,私刻龙王江八组公章,冒充原告到省高院撤诉,这些动作被龙王江八组及时识破,撤诉未成。省高院认为舒生唐有诉讼主体资格,作出(2015)湘高法林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怀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市中院继续审理,但市中院没有及时重新立案,该院林业庭庭长曾志刚将案件扣留了几个月,直到中院领导追查责任,撤掉林业庭由行政庭审理该案。

市中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怀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落款日期提前近六个月),责令溆浦县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

直到2012年5月,市中院向被申请人发出电话执行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县林业局于2012年6月14日在龙王江乡政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张官后出示了被申请人违法所颁的“53929号林权证”,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在山林权属纠纷未处理前,于2015年6月5日给张官后颁发了“湘林证字(2015)溆林53929号”林权证,该林权证的四至界址与原107304号证记载不一致,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次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溆政处字

[2012]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该处理书中,被申请人提出一个自然地形匹配的说法,认为:张官后107304号自留山证下边至“溪边田门山”,“不能到达小溪边或小溪边的田”,这种说法完全是凭空臆断,是常识性错

误。“溪边田门山”是一块山,而不是一条线。至“溪边田门山”和至“小溪边或小溪边的田”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界线,被申请人没有认真对06723号和107304号两份证据的真实“四至”作出核实认定,而是凭空臆断,被申请人更无视申请人提交的多项证明材料,证明张官后山在大路以上,仍然据此作出了争议地属张官后所有的错误认定。

201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以张官后提交新的证据06597号林权证为由,自行撤销了(2012)溆政处字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过后不久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溆政处字[2012]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张官后新提交的06597号林权证四至范围来认定,认定06597号林权证不仅包含了争议地、张官后的自留山,而且也包含了舒生唐的责任山及龙王江村八组的水田。被申请人没有对06597号林权证进行质证,而是只听信张官后片面之词,就此认定争议山归张官后所有。

争议双方都有具体的合法林权证,双方的林权证分属两个不同的村组,根本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争议山应以双方具体的林权证为准来做确权认定,而不能以四至不清的06597号生产队总林权证来认定。

由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溆政处字[2012]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扭曲事实,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怀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怀化市人民政府在未通知申请人参与的情况下作了调查,也未对06597号林权证进行质证,就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怀府复决字(2015)43号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怀府复决字(2015) 43号行政复议决定,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将本案移交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麻阳法院仅以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麻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溆浦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溆政处字[2012]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溆浦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判决书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溆政处字[2012]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认定依据仍然采信,实际是维持了被申请人的错误决定。

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与溆政处字[2012]第2号和溆政处字[2012]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相同的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描述内容存在如下几点明显错误:

1、107304号《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四至范围为上至“峰岭”,下至“溪边田门山”,左“克君山连界”,右至生产队山。其下至“溪边田门山”,而不是被申诉人认为的“下至水田”,也不是到溪边;其左至“克君山连界”,而不是与龙王江八组山连界,黄克均山在大路以上,张官后山左边与“克君山连界”,这条连界界线是固定的,张官后山只能下至大路,这与其107304号林权证载明下至“溪边田门山”相互印证;黄克均107309号《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载明右与“官后山连界”,因黄克均山的右边是一个无争议的确定界址,与张官后的107304号《社员自留山使用证》中左与“克君山连界”相互印证。

被申请人没有对下至“溪边田面山”这个界址做出正确理解,而是毫无常识地将“溪边田面山”理解成“小溪边或小溪边的田”,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界址。

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06723号《山林权证》载明的“北至邱一队

山”描述所指的具体界限不清,无法确认是否涵盖争议山,不能作为争议山的确权依据。这是一个带有倾向性的假设认定,其假定张官后107304号林权证下边至溪边或溪边的田,这样申请人06723号林权证北至“秋1队山”才会是一个不确定的界限。如果结合黄克均107309号林权证右边与“官后山连界”和张官后107304号林权证左与“克君山连界”这个确定的界线,申请人的06723号山林权证是完全可以包含争议地的。06723号林权证上的北至“秋1队山”实际是至秋家湾村1组张官后的责任山。

3、被申请人认为张官后提交的06597号《山林权证》的“左至大溪江边,下至4队长湾下脚大溪”包含争议地。该证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4、被申请人认为舒生唐曾给桐木溪板栗坪作证证明争议地属桐木溪乡板栗坪八组所有,认为其前后主张矛盾。申请人已经多次对作证原因做出了说明,也有相关的证人证言,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核实与采信。从王平安伪造调解协议、冒充舒生堂签字也可证明舒生唐是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做的证明。

另外,被申请人在争议其间,无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非法为张官后颁发了湘林证字(2015)溆林53929号林权证(该证被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该证与原107304号证四至范围严重不符。原107304号下边至“溪边田门山”,而新的53929号下边改至“本村山谷水溪边”;原107304号左边至“克君山连界”,而新的53929号左边改至“黄克均龙王江村八组山相连”,被申请人给张官后颁发的这个新林权证,对四至范围修改成完全包含了争议山,这从侧面也证明了该争

议山按张官后原来的107304号证是不属于张官后所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明知争议山属申请人所有,有意不按合法证据公正的处理纠纷,却为了庇护一伙违法人员,掩盖事实,不惜采取各种权术手段糊弄百姓。先是王平安伪造虚假协议,冒充舒生唐签名;后是章贻鹏带队采取恐吓、威胁手段逼村民签字、私刻龙王江八组公章,冒充申请人前去省高院撤诉;再是被申请人不顾山林纠纷未处理的事实,给张官后违法颁发了完全包含争议山的新林权证,再到后来给法院请客送礼,影响法院判决的公正;被申请人千方百计阻拦、拖延、重复作出相同的处理决定,以维护自己错误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所作的溆政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没有根据山林权证的实际“四至”范围来认定,而是依据未质证的与争议山无关的一份林权证来认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了维护其山林所有权,特此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溆政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指令溆浦县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政府以06723号及107304号山林权证上载明的“四至”范围并结合黄克均107309号林权证为依据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此致

怀化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龙王江村第八村民小组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11-29 20:47 | #3楼

申请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宁( 董事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依法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12月1日送达申请人的(冀建罚决字[2015]1X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 申请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1月24日收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15]1X2号),该决定书对于申请人单位存在的未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及未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于该处罚决定有异议,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目前情况的责任与申请人无关,具体理由是:

XXXXXX工程项目是我市的重点工程,按照XX市政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的。2015年X月XX日,申请人单位与XXXXX人民政府签约,由我司负责开发建设该项目,由XXX区政府负责在2015年XX月XX日完成拆迁工作。

根据规定该项目本应在拆迁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土地

和建设、施工手续,施工单位才能进场施工,但是,为使前期已经拆迁的居民尽快回迁,不得已先行开工建设,因政府的拆迁工作至今也未能完成,造成所有建设、规划、施工手续均无法办理,致使申请人受到处罚。

XXX政府与回迁居民约定建设期为两年,本应于20XX年XX月之前完成回迁安臵,但是至今拆迁工作仍然没有完成,项目已经超期了X年X个月。

为了维持项目进程,使回迁居民在尽快点回迁入住。目前正在完善建设、规划、施工手续,故申请人依法请求省政府依法撤销(冀建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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