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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参与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8:54:50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行政复议参与申请书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8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810205052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行政复议参与申请书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15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15]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

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15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

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2016-11-29 22:32 | #2楼

申请人: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十一街坊

法定代表人 :蒋莎莎,总经理

被申请人:旺苍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亚洲,

申请事项: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旺府林证字(2012)第2126080286号和旺府林证字(2012)第2126080287号林权证;

2、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颁发合法有效的林权证。 事实和理由:

一、 基本情况

申请人系从事林业项目经营开发的合法企业,为了公司的业务发展,经人介绍第三人王强(案外人)有旺苍县天星乡云峰村的林地和林木资源需要转让,第三人王强说已经从当地林农手中流转了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只是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于2012年8月与第三人王强签订了《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将位于广元市旺苍县天星乡云峰村的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面积不低于9000亩,以每亩333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王强负责办理林地和林木的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陆续向第三人支付了所有的转让价款,并于2012年9月28日经被申请人登记核发了旺府林证字(2012)

第2126080286号和旺府林证字(2012)第2126080287号林权证。

二、 被申请人颁发的权属证明内容错误,导致申请人不能合法行使权利,造成巨大损失。

1、申请人取得被申请人颁发的权属证明,应当是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从事林业的开发经营,发挥物的效用。2015年,广元市旺苍县天星乡云峰村当地林农上访反映林权流转中存在问题,申请人为了林木开发利用,需要融资抵押,当申请人去办理林木担保抵押登记时,被申请人所属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被告之林权证存有争议,不能享有合法性,导致申请人手中的法律证明没有效力,成为一纸空文。

2、2015年11月,旺苍县天星乡人民政府组织了以林业部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参与的协调工作会议,通报了林地流转出现的问题:(1)、农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林地被申请人单方流转;(2)、流转林地资金兑付面积与农户实际支付面积差额大,引发矛盾;(3)、林地流转林权证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存在较大差距,引发企业流转面积差距。会议决议成立调查联合工作组,按照实事求是明确林地购买的实际面积,及时支付未付资金。

3、旺苍县林业和园林局于2015年11月25日,以旺林业园林(2015)216号文件,与旺苍县天星乡人民政府联合发文“关于云峰村林地流转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向天星乡云峰村支部、

村委及相关社发出了该文件。该文件确认了具体问题:一是把集体林纳入了流转范畴;二是将云峰村一社至五社林地全部纳入流转范畴;三是云峰村林权证面积远远大于该村幅员面积。同时文件中提出了处理意见:2012年6月云峰村一、二、三、四、五社进行了林地流转,流转的农户共计94户,流转面积达3183亩,流转图纸按照实际流转情况以2015年11月23日调绘图纸为准,之前所勾绘的林地流转图纸作废。由于申请人不是文件中的相对人,旺苍县林业和园林局也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该文件,更没有释明申请人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申请人是事后向相关部门要求处理解决问题,在今年春节之后才索取到该文件。文件明确了被申请人颁发的林权证面积出现重大错误,颁发权证的基础测绘图纸被否定,然而文件对于申请人所有的合法权证和错误超出的近6千亩林地该如何解决,没有任何答复,导致申请人的权利落空,被申请人颁发的权属证依然存在而无法使用的尴尬状态。

三、被申请人是确认林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合法机关,应当由被申请人按照合法的程序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我国森林法的的规定,被申请人是确认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其颁发的确权证明是林地权属的唯一合法依据,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在林地和林木流转中,涉及到94户林农的林木和五个社的林地,均在过户时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将林农的林木和村社的林地权属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申请人

也是按照权属证中记载的面积支付了流转价款,有偿取得了9千余亩的林木和林地41年的使用权。申请人认为在流转中出现的面积错误,测绘图纸的错误,是被申请人所属的职能机构的问题,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于申请人无关。在林木林地流转中所出现了申请人所持有的9000余亩林权证,除了94户拥有的3183亩外,其余的近6千亩不但不属于94户林农的,面积超出了该村的幅员面积,而且在多出的面积里还有另外的林权证在其他林农手中依然有效,导致申请人和林农各自都持有所涉及林木均由被申请人颁发的林权证,这一荒唐的事实完全是被申请人的错误造成的,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综上所诉,申请人认为只有作出确权的机关才是纠正错误的主体,其他机关无权变更,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利益,特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错误的林权证,并重新确认林权所涉的林木和林地范围,颁发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使申请人的权利能切实有效的得到保护,挽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请予以支持。

此致

广元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广元市诺森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3日 附件:流转合同、会议纪要、216号文件、林权证复印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11-29 20:43 | #3楼

申请人:孙亚君 性别:女 年龄:50岁 住址:鸡西市城子河区

电话:13796928277

被申请人:鸡西市交-警支队

一、 请求事事项:

请求撤销鸡西市交-警支队交通电子监控拍照的违章处罚

二、 事实与理由:

我车为黑GU2122 黑色宝莱牌轿车

近期被交通电子监控拍照违章,经查询拍照照片查看, 被拍照车为啡啡色丰田吉普车,与我车不符。

申请人:孙亚君

2016年5月26日

借 款 协 议

甲方:

乙方:

现有乙方 ,因为公司在经营生产过程中,由于资金运转出现了困难,为速解燃眉之急,特向甲方 提出有偿借款的诉求,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借款事项,遵循相关规定,要求甲乙双方诚信守诺。

一、 借款数额与利息:

乙方向甲方借款额为11000000.00元整, 壹仟壹佰万 元整“人民币”,利息为叁分(3分)。

二、 支付利息的方式,“按月支付”。

乙方保证在每个月指定的日期内向甲方支付,不可拖 延。

三、借款的保证抵押

1、为了给予甲方担当的借款风险,乙方自愿以本公司 经营承包的龙煤集团鸡西分公司新城煤矿一采区城子河六井的承包、生产、经营、产物等一切所有权来做为借款抵押,如果在双方已达成的还款日期,乙方未能还清向甲方的借款,确定乙方违约,乙方自愿将该承包的上述“煤矿”一切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同时不允许增加任何其它附加条件。

2、承诺保证为借款抵押的煤矿是首次,甲方是唯一的具有法律效应所有权人。如有不实之处,乙方将负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3、该承包煤矿乙方在前期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债权、债务、伤亡等一切公私纠纷及相关未解事宜,由乙方自负,均由甲方无关。

四、还款日期

乙方保证在2016年8月30日之内还清向甲方的借款,如逾期将视为违约,乙方无条件的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五、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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