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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行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8:55:43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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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房产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汉族,40岁,下岗工人,住XX市XX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共 4 页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1、房屋面积臵换比例太低。《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中“住房的产权调换安臵实行1∶1.1的套内建筑面积臵换……”据我们了解,目前XX市乃至全国各地的拆迁安臵都没有这么低的臵换比例。臵换房的臵换比例应按XX市其他区县的标准,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

共 4 页

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四、应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建设”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申请人、征收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也未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银行专户储存凭证。其次,《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XX住宅楼大多住户都是老弱病残和下岗工人,是禁不起折腾的,18个月以上的过渡期实在太长,已不是什么临时安臵过渡了。为此,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情况,且先将臵换房建好后再进行搬迁,

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2016-11-29 8:28 | #2楼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_* 出生年月__*****_ 家庭住址:*****_ 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2015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11-29 23:55 | #3楼

申请人:廖奎,工作单位:湖北业欣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南漳县城关镇计生局,驾驶证号码:420624198910022216联系电话:17786770999。

被申请人: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檀溪移动警务平台大队五中队。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2061411306627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赔偿因复议产生的来往交通、住宿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15年12月21日,本人驾驶一辆新购买的黑色皮卡车在襄阳虹南路与檀溪路路口等红灯时,被民-警要求本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之后说我的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要罚款200元,扣12分。后又直接把车引到警务平台处理。我在檀溪移动警务平台接受处罚时,再三向民-警申辩:车是刚买的新车,已经在襄阳市车管所挂了牌照,我向民-警出示了车管所核发的临时号牌(但过期了2天),民-警不听我的申辩,还是给我开了一张编号为420614113066277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让我签字后就让我走了。我回家后通过学习,发现交-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处罚也过重。

二、申请理由:

1.事实不符。

我不是“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而是“临时号牌过期”。认定我“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没有事实依据。

2.程序违法。

首先,执法交-警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即使是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对我进行处罚,也不能按照“简易程序”,而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

据此,本人认为交-警执法程序违法,认定的事实没有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无效。特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核实后,撤销襄城区分局檀溪移动警务平台大队五中队作出的编号为420614113066277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恢复我驾驶证正常的状态。

此至

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

申请人:

2016年6月2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11-29 22:34 | #4楼

尊敬的————————————————法制办领导:

我是原庐阳区林店村柏大郢村民组组员戴忠群,现龄五十二岁,一个孩子现在还在高校读研。2011年夏季之前,我承包的一亩八分地,原先是搞食用菌种植(主要是种植蘑菇),后因年龄增长,体力不能胜任,我将承包地作股份,和刘东明合伙办了一个废品加工厂,每年有三万多元的收入,加上爱人一个月三千多块钱的工资,孩子虽然上学要补贴一点生活费,但我家的日子过得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可2011年夏,村委会突然以庐阳区名义下发了《柏大郢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的文件,并在《细则》上明确规定:“安置地点:柏大郢,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批准选址为准”。我们当时认为,自然是城中村改造,不会要我们的土地(当时没谈到土地,且土地也没有批文说要征收,)新房又在原柏大郢选址,这是件好事,所以,我们就积极相应了,但谁知这是一个骗局,我们的房屋拆了后不久,就来了很多拉土车和推土机,将我们的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填土推平,当我们询问时,得到的回答是:土地被征用为商业用地(当时没有征地批文,征收批文到2015年5月才有。征地批文复印件为证)。我们就这样失去了家园和承包地,到现在,我们也不知新建的房屋在何处,由于失去了土地,到现在也没有得到安置,我们的生活失去了保障,陷入了贫困。当我们到村委会询问:既然土地作为商业用地被征收,那就要按安徽省2012年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土地和安置补偿,得到的回答是:人均一万二千元和每亩两千元的青苗费的补偿,按此计算,我一亩八分地只能得到一万五千六百元的补偿,对此,我有如下疑问:

1、 我赖以生存的一亩八分地被征收了,和哪些田少人多(有的一户只有几分地,却有六七个口人)按同样每人一万二千元补偿这合理吗?

2、 三年多来,我们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费,(要么就只给一万二千元)我们的生活没有着落,谁应该为此负责?我们今后的生活又该怎么办?

3、 先说是城中村改造,房屋在柏大郢选址,后土地被征收为商业用地,既不安置我们的生活,也不给安置费,安置房也不知在何处,为此我强烈要求:

1、 按国土资源(2004)238号及皖政(2012)67号文件精神,将我一亩八分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发给我。要么就从别处调整一亩八分土地给我。

2、 补偿2011年到2015年我的营业损失费约六万元(因2011年我的承包地被占,而2015年才有征收批文)。

特此申请,批准为盼!

礼!

申请人:戴忠群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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