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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行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8:56:48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拆迁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拆迁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汉族,40岁,下岗工人,住XX市XX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共 4 页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1、房屋面积臵换比例太低。《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中“住房的产权调换安臵实行1∶1.1的套内建筑面积臵换……”据我们了解,目前XX市乃至全国各地的拆迁安臵都没有这么低的臵换比例。臵换房的臵换比例应按XX市其他区县的标准,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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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四、应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建设”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申请人、征收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也未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银行专户储存凭证。其次,《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XX住宅楼大多住户都是老弱病残和下岗工人,是禁不起折腾的,18个月以上的过渡期实在太长,已不是什么临时安臵过渡了。为此,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情况,且先将臵换房建好后再进行搬迁,

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11-29 9:10 | #2楼

申请人:***,男,*族,住西宁市城*区**巷*号

被申请人:西宁市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42号

法人代表:石鑫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月**日作出的宁房拆[2015]**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

一、请求撤销西宁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宁房拆[2015]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决定;

二、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方案。

事实理由

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2015年1月13日西宁市房产管理局下达了拆迁***号的“裁决书”,以不合法的评估为依据只选择“货币安置“,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并且给予的货币价格无法购买到同等地段的房屋,使申请人今后的生活没有了保障,违反了遵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开发”原则的规定;并且对拆迁人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于不顾,执意违法裁定,这是对申请人的严重侵权。虽然如此,申请人还是与拆迁人积极协商,为合法合理地解决拆迁纠纷而努力。曾口头达成置换房屋协议,但最终没能实施。

裁决机关机关和拆迁人在程序和实体方面违法之处主要有:

一、程序违法

1、裁决机关未依法召开协调会议、未依法送达了会议通知,程序违法;

《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作出一般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其中剥夺当事人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的,应认定为严重违法。

2、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没有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

拆迁许可证超期限,延期无公告;以此为依据的裁定当然不合法。《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许可证未经公告,未经公告的无效,特别在延期的情况下,更应公告。

拆迁期限为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拆迁工作,延长至2015年5月26日,后又延长至2015年2月26日。

公告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教育局在取得延长许可后,再没有公告,拆迁程序违法,西宁市房屋管理局不顾城东区教育局程序违法,下达的裁定书,依法应当撤销。

3、评估不合法,确认的面积与附属物不能作为裁定的依据;

(1)西宁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拆迁补偿评价表”,没有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和日期。没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评价表,本身就因不符合程序,没有效力。以此不合法的评估作为裁定书裁定的依据,那这份裁定书也就当然应该撤销。

(2)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人2015年8月26日发布的拆迁通告,而西宁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拆迁补偿评价表”,是2015年3月17日做出的,超前5个多月,明显不符合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估价机构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而评估机构是拆迁人指定的。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政裁决中法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颁发文号】建办住房函(2015)522号

河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政裁决中法定程序的请示》(冀建法〔2015〕3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我部针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拆迁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依据。 2、“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前应先进行调解”、“应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有异议评估结果应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等规定,是规范行政机关和拆迁评估机构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评估机构及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工作中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作为此房屋的估价报告存六大纰漏:1、估价报告适用的补偿标准不恰当;2、估价报告作为中介性质的专家意见,事先无征求被拆迁户意见;3、事后无告知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4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没有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5、西宁市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拆迁补偿评价表”,没有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和日期; 6、在拆迁人没有拿到拆迁证的情况下先行评估。

二、实体确认不当

1、超范围拆迁

拆迁范围在公布时,确定为西宁市城*******路137、139、21、19号,铁中巷14—18号。但在申请人的裁定书上又出现一个范围,即七一路137、139、21,***4—48号,虽然拆迁范围较随意,但都没有被裁定的***号,这是明显的超范围拆迁。在两份西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价表”上也可体现出来。第一次评估就把“**2号”地址写成“***18号”以此来掩饰超范围拆迁,虽然,另一份“评价表”书写为“***2号”,但超范围拆迁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2、裁定的被拆房屋“****号”不完全在***区教育局用地当中,实为与青海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法人为***的公司共同占用,可视为是商用,拆迁“**2号”是违规拆迁;拆迁单位**区教育局对不是教育用地的“**2号”拆迁,是捎带的违规拆迁。青海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教育局的拆迁证,对申请人的房屋拆迁,实为严重违规。**教育局以此不合法的内容申请西宁市房屋管理局裁定,以此内容做的裁定理应撤销。

开发商和*区教育局把商住楼的开发,瞒天过海报称教育用地而拆迁,严重违反国家拆迁的相关规定,作为主管他们和保护民众生机的西宁市政府,在这个时候让申请人得到合适补偿,让这件事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是申请人的殷切期盼!

三、违法降低补偿标准

1、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安置方案没有确定,裁定书以不合法的评估为依据货币安置,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并且给予的货币价格无法购买的同等地段的房屋,生活无保障,违反了遵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开发”原则的规定;

同等地段的住宅价格在4000元左右。而裁定书依据的是2940元,是2015年6月拆迁的价格,时过境迁,房价在这半年中涨了多少?这个价既不能让拆迁户有房住,也无法使拆迁户生活下去。

“****号”的房子一直被******用作商业性质,现用作旅馆,字号名称“西宁城****旅馆”由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发放“营业执照”。此旅馆,现由其一家人经营,让赖以生存的旅馆拆迁导致关门,也就让他们的生活没有了着落。

依照相关规定,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照章纳税的,可以依据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并根据其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参照当地非住宅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适当的补偿。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同时,《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32)对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城市房屋被拆迁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非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以上,“铁中巷2号”的房子自1986年开始就一直被****用作商业性质,并领取了合法的“营业执照”。裁定书,依照每平方米2940元,显示公正,理应撤销或变更。

2、依据规范可以参照市场的行情来确定房屋产权的调换

建设部2004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宁政[2004]30号)规定:“异地产权住宅房屋安置方案为:在同等地段购置二手房予以安置,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市场价计算。

三、违反拆迁许可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进行的合法基础。申请人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有异议。拆迁许可证的取得必须拥有,(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而该项目的拆迁单位的五项文件是否齐全,未有领取合法有效的房屋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实施拆迁行为。并且在实施该地块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极不规范并存在严重的违法乱纪的情况,使被拆迁户疑虑重重,综合以上情况因而未有达成拆迁协议。

此致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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