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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

时间:2022-05-19 16:08:52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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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一、浙江温州市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17〕24号)精神,2017年市政府转发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7〕111号),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力度。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和市级示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60%和50%补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30%补助。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在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从201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2、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任期内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校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在职称评审、升学就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同等权利。

3、扶植民办教育办学。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做活、做大、做强、做优,为社会提供更充足、更多样、更优质、更具特色的教育资源。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河南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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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二七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指示:

1、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要根据受委托民办学校接收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2、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保证民办学校发展的土地需要。

三、深圳市

深圳市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提出:

1、2010年我市进一步加大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每年财政部门将扶持民办教育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每年城市教育费附加的15%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市级财政另安排3000万元资助55所近年来优质规范办学的民办中小学及其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2、补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进一步完善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政策。市政府会同市财政委草拟《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研究制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补贴办法》,对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本市户籍学生以及符合在我市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非户籍学生的民办学校,根据在校生人数和办学条件、办学水平,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逐步向公办学校看齐。

四、上海市

上海市教委发布《2017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和《2017年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将着力调配和增加教育资源,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实行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和免除学生杂费,减免民办中小学校舍设施设备租赁费。

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开办民办学校,浦东的民办学校获得了许多政策上的优惠,其中包括在土地使用费上给予优惠,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对于依法办学、教育质量高的民办学校还给予专项奖励;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拨给一定的生均公用经费等。

五、广西南宁市

制定《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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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按照民办学校接受地段生的人数,给予学校足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

2、财政部门按照义务教育地段生人数所需公费和教职工编制等成本,按月拨给民办学

校教育经费。民办学校公聘教师将享有与南宁市公办教师同等的工资福利和退休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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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校舍建设上,民办校校舍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

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

4、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经费保障机制,对于承担初中和小学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以获

得教育经费补助;

5、教师支持,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对于这部分教师,其人事档案由当

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

6、其他优惠政策,民办校毕业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资助、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同

等权利;学生的资助政策和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等。

六、浙江绍兴

绍兴县人民政府于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积极营造公平

环境,把民办教育做大扶强。 意见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办班,促

进共同发展。根据意见规定,凡是在绍兴县创办的民办学校,可以在师资、经费、招生等方

面享受到7大优惠政策:

1、鼓励民办学校招聘本县在职公办教师,且数量不受限制。被聘教师其公办教师性质

不变,聘期结束后,经申请同意,可随带聘任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回原单位工作;

2、根据民办学校办学的要求,选派校长协助民办学校进行教育业务管理,选派一定数

量的公办教师协助开展教育、教学及安全管理工作;

3、民办学校每年可按不超过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总数2%的比例面向县外招聘高层次教育

人才(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的在职公办教师),经县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可给予其本县公办教师的编制与身份,并将

其关系放于县教育部门下属的公办学校内。

4、按义务教育阶段本县籍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在校并轨生人数,根据全县平均师生比核

定教师编制数,由县财政按预算定额规定,每年分别以80%、60%、30%的比例给予民办学校

教师人员经费补助;

5、县财政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6、将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学校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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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7、民办学校可不受地域、计划限制实行单独优先自主招生,从严控制城区公办学校的班级学额与外县籍借读生招收,并给予招收高中学生的民办学校一定的并轨生指标,确保民办学校的招生数。(绍兴县教育局)

七、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规定:

1、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2、引导民办教育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省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需求。

3、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4、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2017年起,省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民办教育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5、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

6、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民办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学校所在地政府委托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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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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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八、云南省

《教育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7-2020)》

1、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纳入政府统一统筹、规划和管理。设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立一批示范性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制定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明确和落实民办学校“民办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和属性。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任教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给予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稀缺地区的民办学校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经费奖励。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表彰和奖励发展民办教育的组织、学校和个人。

2、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验;探索公办、民办教育的衔接机制,逐步建立不同办学体制学校之间教师、学生等人员和资源合理流动的渠道。支持民办学校创新办学体制,建立政府指导、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的民办学校投融资机制和管理模式。

九、昆明市

《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扶持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从2017年起,根据“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预算专款、本地教育费附加和接受捐赠,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会,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奖励机制和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经费补助机制,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学校办学经费补助以及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等。从201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1300万元。

2、优先配置土地要素,保障资源有效供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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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策,在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根据规划对教育预留用地进行清理和收储,最大限度缩短批转土地供地期,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确保教育建设用地需求。对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需要征用土地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只要用途不变,土地可以无限期使用;也可以按政府零收益的方式实行土地协议出让,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再申请免缴。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有效整合适合办学的闲置厂房和闲置校舍,优惠、优先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解决土地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教师后顾之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范到位、政府倾斜、扶持民办”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市民办学校教师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险种在内的社会保险机制。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按属地管理原则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的,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享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市)区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退休时养老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足额补助。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辅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由政府和民办学校各承担50%,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政府全额承担,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按各险种规定由个人依法缴纳。

4、建立健全人事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的人事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或支教。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相关政策执行。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招聘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代办落户手续。

5、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支持民办学校快速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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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规定的范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允许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6、合理设置各类规费,有效降低办学成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打造“三最四低”投资发展软环境的要求,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建立并实施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政策,合理减免相关规费。市发改委要按照省人大会批准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建小区应当按规划留足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并配套建设。新建小区规模未达配套建设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最低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建筑面积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存入专户,统筹解决该区域的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制定出台各类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收费标准;市规划局要制定出台各类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收费管理办法,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7、拓宽各种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各级金融办要鼓励各娄金融机构积极从事民办教育金融业务,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鼓励民办学校利用非教育设施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投资促进局和各招商引资部门要加大民办教育招商引资力度,各地区每年至少要有1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教育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8、努力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民办学校做大做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鼓励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努力扩大招生规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对招收公费学位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市财政按年生均1500元标准补助学校;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按年生均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给予补助。将民办学校纳入办学水平等级评估范围,在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评选中,按学生比例给予民办学校相应指标,以评促建,推动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十、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个人。

2、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

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4、民办学校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水电供给等后勤保障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进行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5、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用贷款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可以利用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发展抵押贷款。

十一、辽宁省

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下列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申请科研项目、医疗保险以及助学贷款、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3、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4、鼓励社会基金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信托机构利用信托手段筹集资金

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5、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对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6、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流动时,其工龄和教龄均应连续计算,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予以保障和提供服务。

十二、重庆市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1、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优惠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的方式征用。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按收支两条线办法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再申请返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2、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3、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的用于公益性的财物,其捐赠支出按现行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民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税收优惠按有关规定办理。

4、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政策。

6、创建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

引进和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7、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和取得合理回报机制。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领域进行探索和实践。

8、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政策,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标准给予补助。

从2017年起,市财政根据民办高校生均投入情况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予以增加。

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同级财政每年拨专款和接受捐赠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政府基金,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贴息支持。

9、形成有利于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民办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政府人事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并完善了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的社会保险。

10、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

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11、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的政策2017-01-22 12:03 | #2楼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我乡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乡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加强民办教育的科学管理,进一步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努力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资源,着力打造民办教育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总体目标

以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民办幼儿教育,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初等教育,使全乡民办学校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办学层次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进一步完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办学结构进一步合理。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柏枝乡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金涛

副组长:文桂花 蒋永忠

成 员:杨书栋 钱柳红 彭吉福 谭晓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学专干室,明确钱柳红同志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民办教育规范和管理的组织、联系和协调工作。

(二)强化措施

今后凡在我乡举办民办学校将享受六大优惠政策:

一是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在学校建校用地上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均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优先规划、定点和审批。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二是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被民办学校聘用的在职公办教师和干部职工,3年内财政拨款工资照发,人事关系和有关待遇保留不变,3年后要求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可与其他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平等地参与竞聘上岗,3年后继续受聘民办学校的,按有关政策执行,工资停发。

三是民办学校享有充分的招生自主权,可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招生不受地域限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学生报考志愿,限制家长择校。

四是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

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政府拨给学校,全额用于办学。

五是鼓励地方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从事教育贷款业务,加大民办学校的融资力度,对于大额投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性支持。

六是在县、乡两级政府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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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农村落实“三孩”政策需加强配套支持措施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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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支持专员岗位的职责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