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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越秀区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指引

时间:2022-05-19 16:14:28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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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越秀区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指引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申办越秀区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指引

一、申办者的资格: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越秀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招生,举办实施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二)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本市常驻户口或本市居住证(有效期不少于三年),无违规办学经历。

(三)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二、举办者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二)有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育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合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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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业务专长和管理学校的能力,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校长一般控制在70岁以内,聘任期不少于三年。

2、聘任专职、兼职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①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②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和辅助设施。

1、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是该办学场地的整体建筑竣工消防验收合格书,改变原场地用途的还要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2、由广州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表或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书。

3、设置饭堂的还要提交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学校饭堂卫生许可证。

4、开办非学历培训中心:

①校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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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教学设备总值:10万元。

③开办后三个月的流动资金。

5、开办非学历培训学校:

①校园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

②校舍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

③教学设备总值:30万元。

④开办后三个月的流动资金。

(五)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1、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元,存期:到办学终止;

2、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存期:到办学终止。

(六)由企业做第三方办学期间的经济担保。该企业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于担保办学的资金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七)开办小学、初中学历教育机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申请书及所需的办学材料、证明、证件,如符合办学要求发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填报,给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到银行开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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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家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凭存款证明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办学验资;

3、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验资报告书及交齐全部办学材料。

(二)受理。

1、在举办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由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受理。

2、审查办学材料:

①审查举办者所交的全部材料及填写的表格;

②审核、验证办学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③审查办学有关材料、证明,就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的要求。

3、实地考察办学场地。对办学中的场地和设施,考察是否与资料相符,是否符合办学要求。

(三)审批。

由越秀区教育局研究审批。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办学者。

(四)发证。

由越秀区教育局对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申请办学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办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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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办学宗旨、办学目标、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学习期限、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是指举办者将以何种模式管理学校:如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其他模式,而非指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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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管理与使用办法.经费来源是指在学校建设和正常运转过程中,筹措经费的方法和途径。经费的管理使用是指学校收入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案。

3、举办者的姓名、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4、单位办学的在申请书上盖有主办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联系电话。

5、个人办学的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联系电话。

(二)举办者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资料:

主要包括举办者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学校建设计划(成立培训中心的暂不需要提供): 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建成后的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同时分别列出教室、实验室、实习场室、专用场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饭堂、厨房、宿舍及其他套用房的面积数);体育运动场馆配置;实验、实习场室、专用场室设施设备的配置。教育信息化建设及后勤设施设备的配备;完工日期;投资预算。分期投资的,分别列出每期的建设项目、完工日期和投资预算。 5

1、场地:用文字列出校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并列表说明建筑面积中教室、实验室、专用室、实习场室、图书馆(室)的间数、每间的面积数和总面积数,自有校舍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文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合同书和出租方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

2、设备设施:已有的,用文字进行总体的表述,并附表格列出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准备新购置的,列明购置的计划(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和金额及时间)。

3、图书资料(成立培训中心的暂不需要提供)。已有的,用文字进行总体的表述,并提供图书登记册的复印件。准备新购置的,列明购置的计划(包括种类、数量和金额及时间)。

4、校园建设规划平面图,分期建设的,同时提供各项规划平面图(成立培训中心的暂不需要提供)。

(四)学校各项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

(五)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

(六)办学可行性报告及办学风险防范措施。

(七)《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八)以单位名义申请办学的提交以下材料(相关证照要通过有效年检):

① 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②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或所需的证件)。

③主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

⑤会计师事务所对举办者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⑥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办学流动资金)。

(九)以个人名义申请办学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举办者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

②必须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并有本市常驻户口, 或本市居住证(有效期不少于三年),没违规办学经历。

③若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持离退休证;

④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办学流动资金)。

⑤办学资金验资报告。

(十)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举办者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委托)书及本人接受任命(委托)的书面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大专以上)、年龄按各类学校的要求执行,公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出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十一)校长(中心主任)需提交的材料:

1、校长(中心主任)登记表(由审批机关发)。

2、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大专以上)、教师资格证、

职称证、校长上岗证、离退休证(离退休者需交)及从事教学、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

3、校长聘任合同书(聘任期不少于三年)。

4、校长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十二)管理人员和教师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由审批机关发)。 2、教师及管理人员聘任合同书。

3、学历证(大专以上)、教师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 (十三)聘任会计、出纳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会计、出纳聘任合同书;

2、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证、身份证。

(十四)办学场地有关材料。

1、自有校舍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材料。

2、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合同书和出租方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非学历教育的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

3、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办学场地的整体建筑竣工消防验收合格书,改变原场地用途的还要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4、由广州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表,同时提交由房管部门或受房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书。

5、设置饭堂的还要提交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学校饭堂

卫生许可证。

(十五)办学验资报告书。

1、举办培训学校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元。

2、举办培训中心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

(十六)担保单位提交的材料:

1、办学担保书。第三方作办学的担保单位,所用于担保的资金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担保书上写明本单位愿意作ΧΧ学校(培训中心)办学期间债权债务的经济担保,并附上担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办公、住宅、手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

2、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担保单位近半年纳税税单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3、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料(相关证照要通过有效年检)。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户口簿、身份证。

(十七)办学章程及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章程(审批机关提供办学章程样本)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需有5人以上,并且为奇数。其中1/3人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教职工代表,组成人员要填写理事会(董事会)登记表(由审批机关发),并签名。

(十八)课程设置,使用教材。

(十九)各专业成本核算收费一览表。

(二十)以上须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呈交办学材料全部一式三份。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越秀区龟岗大马路1号之二成教大楼14楼,联系电话:87764016

六、办理时间:长期办理

七、办理时限:

(一)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自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受理《广州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和办学材料齐备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二)举办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学校,自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受理《广州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和办学材料齐备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要在当年的4月底前全部交齐所有材料。批准设立的时间迟于4月底的,当年不能招生办学。

八、注意事项:

(一)经批准举办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领取办学许可证后,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及完善各项证照后,方可登招生广告及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境外机构及个人申请办学不属本区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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