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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通知

时间:2022-05-19 16:16:43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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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通知

各镇(街道)教办、民办教育机构: 为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全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通知如下:

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进民办教育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着违规行为; 1

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分设教学点,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高我市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市民办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办学管理

1、教学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教育教学法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遵从国家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足课时,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与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民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心理障碍,坚决杜绝聘用学历不达标的教师或其他不懂教育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民办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聘任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聘任职位、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聘任期限、继续教育以及违约责任等。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便分设教学点,不得到义 2

务教育阶段国办学校举办各种培训班,违者一律按“擅自分立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范围,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办学许可范围内进行办学。

2、安全管理。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校舍、用电、饮食卫生、消防、车辆交通、安全保卫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师生在危房内学习与办公,杜绝乱接乱拉各种用电电路,杜绝使用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接送师生或超员运行;要定时为师生查体,做好各类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凡在教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责令其终止办学。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便组织学生到社会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如有必要,须提前一周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

3、宣传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给予编号后方可发布。

民办教育机构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核。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要完整地说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全称、性质、审批部门、 3

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名办法及广告审查备案编号等有关事项。所有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不得含糊其辞,肆意编造;不得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虚假宣传和误导;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或搞恶意竞争,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或简章等的承诺相一致。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4、招生管理。民办教育机构招生数量应该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奖励等手段买卖生源、争抢生源,搞有偿招生;严禁将招生工作交由中介组织或个人代理,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新生入学前学校要如实向学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全面情况,在办学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与家长、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财务管理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办学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风险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遵守财经、税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民办教育机构财务不得与举办者投资的企业或其他学校相混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教育成本和收费项目执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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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的出资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能抽逃出资,不能挪用办学经费。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赞助金、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学年或跨学程收费。学生退学时,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规定退还所收费用。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信访管理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从维护民办教育形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和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学生和家长所反映的问题,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各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学生和家长,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建议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及时予以解决,把矛盾解决在学校之内,避免矛盾激化。对于学生和家长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了解,核实情况,一般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因没及时妥善处理学生和家长反映的问题而造成到有关部门投诉、信访的,若经查证属实,年检定为不合格,予以限期整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三、自觉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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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自觉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准时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落实安排的工作和任务,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凡无故不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各类评优一票否决,并在年检时给予扣分。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一证、一校、一牌、一址规范办学,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凡不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将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不经批准就设立的学校为非法办学单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取缔。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交流机制,办社会满意的民办教育

(一)监督制度

强化对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教办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同公办学校一样纳入日常管理,一视同仁,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利用网络、报刊和印制宣传材料等多种手段,宣传民办教育政策, 6

公布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名单,调动社会力量监督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定期向在校中小学生及家长发放宣传材料,传授辨别合法办学单位的方法,教育学生不到非法办学单位参加培训和学习,并通过学生和家长收集民办教育机构办学信息,及时处理社会反映的各种问题。

(二)年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要求 ,市教育局每年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年检工作坚持督促指导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力求掌握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运行情况,从而更加准确的把握全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三)通报制度

建立民办教育通报制度,利用现代教育网及其它媒体,定期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通报民办教育的变动、年检和检查评比等方面的信息,使社会及时了解我市民办教育的情况,引导学生到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学习,增强家长、 7

学生拒绝非法办学机构的自觉性,以提升管理透明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机构 管理 通知

寿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

录入、校对:袁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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