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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

时间:2022-03-19 07:48:02 稽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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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稽查办案需要,快速、及时、准确、彻底查处食品(包括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下同)违法案件,加大稽查力度,保障我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指一般程序案件,下同)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建立全市稽查工作组织。稽查工作组织由市、县(区)局稽查部门组成,稽查工作组织中心设在市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等运行工作。

第四条 成立稽查工作组织领导小组,由市稽查局领导、市稽查局各科室负责人和县(区)局稽查负责人组成,负责稽查工作组织的领导及重大事项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 稽查工作组织运行机制,实行组织指挥机制。

第六条 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统一由各级稽查部门查处。市稽查局可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全市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安排调动县(区)局稽查人

员跨区查处案件。

第七条 市稽查局可向县(区)局交办案件;县(区)局认为辖区内案件自己办理有困难的可提请市稽查局协助办理或提交市稽查局办理;市稽查局认为不宜由县(区)局办理的案件,可上收市稽查局办理或指定县(区)局办理。

第八条 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涉及本辖区的所有单位,要按五不放过的原则全部彻底查处。“五不放过”的原则,即假劣食品药品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案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今后防备的措施不制定完备不放过;对所有涉案人员未得到追究和处理不放过。

第九条 跨本辖区案件,案发地县(区)局在办案的同时,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稽查局。市稽查局在24小时内负责进一步组织安排查处或移交工作。

第十条 市稽查局建立食品药品违法数据库。及时通知各县(区)局在全市范围内同步查处案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市稽查局对县(区)局查办的案件,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市稽查局可直接对县(区)局稽查部门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县(区)局建立稽查专用邮箱,并指定专人负责稽查信息、稽查统计数据及案件情况等有关事项的

接收、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并注意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工作。

第十四条 在稽查工作中,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公安、工商、卫生、质监、新闻等)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制度。

第十五条 各县(区)局在查处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或涉嫌犯罪需移交的案件,必须到市稽查局法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上报制度,各县(区)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案件查处情况报市稽查局。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食品药品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稽查约谈制度》2017-03-12 20:32 | #2楼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消除安全隐患,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稽查约谈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贯彻落实。《制度》对约谈情形、约谈小组成员、被约谈单位人员、约谈内容及约谈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实施约谈的范围。

一是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是发现可能存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前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

二、实施约谈的内容。

一是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的具体要求;三是向被约谈单位通报将要做出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对被约谈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警示教育;五是听取被约谈单位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三、实施约谈的程序。

一是做好约谈准备,二是正式实施约谈,三是约谈结束后相关工作。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约谈情况书面报约谈单位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被约谈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情况及时上报约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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