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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制度努力搞好复议工作严格监督

时间:2023-03-22 20:15:13 创新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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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制度努力搞好复议工作严格监督

《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积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加大复议专业人员法律培训力度,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另一方面,努力以《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行业依法治理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创新制度努力搞好复议工作严格监督

一、《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复议的基本情况

自2004年至2017年度,全系统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53件,受理337件,占案件总数的95.5%。对受理的案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并依法作出了复议决定。在已经审结的325件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撤回申请120件,占审结总数的36.9%;经复议维持160件,占审结总数的49.2%;撤销的17件,占审结总数的5.2%;变更1起;确认违法4起;责令履行3起;其它20起。

随着我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系统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呈逐年减少的趋势,2004年到2017年,全系统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为161件、125件、67件。自2004年起,在已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错案(含被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数也逐年减少,2004年到2017年,全系统行政复议错案数分别为12件、9件、4件。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求真务实,狠抓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我局高度重视,围绕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等几个方面,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是理顺工作体制,加强复议队伍建设。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为主任、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复议案件决定的审核、作出;充实省局机关的法制机构,将作风正派、有钻研精神、业务熟悉、年纪较轻、法律功底较深的同志选调进法制处,让省局法制处成为平均学历最高的处室;在全系统设置统一的复议、应诉承办机构,明确法制机构为省各直属局、县(市)局、分局内设机构中的必设机构,具体承担案件核审、行政复议工作;将行政复议专项经费计划单列,保证复议工作的经费开支;严格实行行政复议人员特岗津贴制度,凡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考试,获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在岗人员,每月发给特岗津贴60元。

二是加强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复议人员业务素质。为提高全系统工商干部,特别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工商干部的基础法律素质,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了民法学、行政法学和刑法学等三大实体法学基础知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活动。为保证学习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们采取以考促学、以赛促考的激励措施。从2002年起,我局在全系统举办一年一度的“红盾杯”法律知识竞赛,以此推动全系统的全员学法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的加强法规培训。2002年学习工商专业法律法规,2003年学习行政法学,2004年学习民法学、行政许可法、商标法及实施细则,2017年学习刑法学、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7年学习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全面提升包括行政复议人员在内的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我局还积极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全省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规定未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目前,全省工商系统县级以上法制机构专职法制干部除少数刚调整到岗的以外,均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了行政复议应诉资格。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复议工作程序。我局从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制度,相继制定、修订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工作规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程序规范》:明确复议申请受理程序,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做到及时登记、及时处理;规范复议申请审查程序,一般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在法定复议期限届满前20日提出审理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在法定复议期满前10日签署意见,并将案件及时提交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议案件审理的,复议承办人员必须在复议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延长复议期限的理由、意见,报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是开发利用复议软件,推动复议工作规范化。为推进全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自2002年起我局组织开发行政复议案件软件。几年来,经过多次征求意见、试运行、升级、培训,该软件得到不断的完善,已陆续在全系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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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探索,寻求行政复议制度创新

为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江苏省工商系统在狠抓行政复议基础工作的同时,积极开拓,以实现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为出发点,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创新。

一是明确受理从宽制度。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但《行政复议法》对于复议的受理范围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方法,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出现的新情况也越来越多,《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十一项可以受理的情形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弊端不断显现。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行政复议法》赋予管理相对人法定救济途径的立法宗旨,我局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原则上,采取受理从宽制度,凡是介于可受理与可不受理之间的,一律受理。

二是推行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为提高复议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我们从2004年6月起即开始推行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即当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从2017年起,省局办理的每一件复议案件,除案情特别简单的,均召开复议听证会。行政复议听证会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参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目前,我们已在全省各地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六十余次。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一方面复议机关当场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有助于准确把握案情,为正确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得以与当事人进行零距离沟通并给予其充分的陈述申辩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减少复议机关对案件卷宗的书面审查时间,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在复议工作中体现了高效便民原则,维护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三是实行复议案件业务处室会办制度。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正确性,我局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均由法制部门作出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并及时将终结报告送有关业务处会签后,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或承办意见与会办处室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由复议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复议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已召开复议案件审理会议40多次。我局领导非常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正确、合法,分管局长亲自阅卷,重点把关。

四是建立与各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制度。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既需要系统内部的沟通,也需要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等,特别是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由于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执法职能的交叉,造成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在各个部门之间不尽一致。法院是依法审判,工商机关是依法行政,仅仅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工商机关的败诉,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则。为此,我局不定期的与各级法院召开座谈会,就工商执法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交换看法,特别是对一些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我们经常了解法院的看法,将法院的依法审判与工商机关的依法行政有机的融合。

三、通过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加强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工商执法质量的试金石。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方式,行政复议是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化行政复议工作。近年来,我局在确保复议工作质量的同时,努力延伸执法监督的视野,在全系统着力部署了以下工作:

一是将复议结果纳入行政争议案件质量考核制度并实行复议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起,我局开始着手建立写实性行政争议案件考核制度,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状况和绩效的考核作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省局分别于2017年和2017年制定并出台了《行政争议案件考核办法》,确立“三无”为现阶段工商行政执法的监督目标。所谓“三无”,即行政诉讼无败诉、行政复议无撤销、信访检查无错案,其中,“行政复议无撤销”是行政争议案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里的“撤销”是广义的概念,包括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等。为保证考核办法落到实处,省局还配套出台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凡行政复议被撤销的,一律追究经办人员、机构、分管领导的过错责任。省局还拟于2017年出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对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幅度、免责等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将该追究责任而不追究责任的行为纳入考核。

二是实行自撤案件实质性审查制度。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当事人的撤回申请,复议机关往往裁定准予撤回了事。而在撤回的申请中,不排除有的当事人是怕“得罪”办案机关而提出的。为此,我们在复议中除严格对当事人的撤回申请进行审查外,还规定在案件裁定准予撤回之后,对被撤回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县级工商局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报省直属工商局进行实质性审查;省直属局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报省工商局进行实质性审查;县级工商局为被申请人、省直属局实质性审查确认合法的案件,省工商局认为必要时还要进行抽查。经审查确认违法的,在考核中亦扣除相应分值,同时追究经办人过错责任。从而堵住了以往自撤案件不予审查、个别执法机构和人员为规避责任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管理相对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漏洞,充分有效地利用了监督资源,强化了监督力度。从2017年起,为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力度,我局将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纳入行政争议案件考核体系,规定,凡省直属局维持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复议案件,均需报送省局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发现错案,不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扣除相应分值,还要确认复议机关复议行为违法,扣除复议机关相应分值,变“三无”为“四无”,将行政复议与层级监督、行政争议案件考核等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是实行执法建议书制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复议案件就总体而言并无不当,但在程序等方面往往也存在一些瑕疵。为加大监督力度,我们抓住苗头不放,在对案件作出维持决定的同时,采取了制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形式,对个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执法办案的薄弱环节予以指出和提醒,并敦促办案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全面推进全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近年来,省工商局就已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近20多份。

四是将复议结果作为加强监督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复议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错案,在发出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程序也就划上了句号。为了加强监督,我们一是对被撤销的案件责成有关单位查清情况,对有过错的责任人员依照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二是邀请该案办案人员和核审人员到复议机关,听取法制机构对个案进行讲解,以案说法,具体指导。三是对案件进行总结,写成书面案例,通过法制信息的方式或编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案例选编》下发全系统指导执法办案。

以上是近年来我局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点滴体会,通过复议实施内部监督,推动依法行政,我们还仅仅是一个开头,下一步,我们将在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领导下,继续开动脑筋抓好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全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工商,为法治江苏的建设进程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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