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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3-21 06:09:45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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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 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是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专家咨询机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组建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2.3 建立举报制度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3.3 报告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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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在接报两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3.6 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在迅速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的同时,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省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以及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2)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迅速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

(3)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8)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情况。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有关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地级以上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相应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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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级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组成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不断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I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接受省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 紧急处置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报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全省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实现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应保持通信畅通。

6.2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物质资源调度方案。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省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考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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