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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1 15:32:35 标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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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

根据《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结合工作实际,民防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标准养护室的建立,必须在砼浇灌工程之前完成,不得同步或滞后再添置本规定所要求的各种设备。

2.标准养护室内必须整洁,试块摆放有序,专人管理,管理门要设锁,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3.房屋要求保温隔热,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标准养护室的面积,最少不小于5平方米。

4.配置冷暖空调、电热棒等恒温装置,使室温,水温控制在20℃±2范围。

5.有条件的大型工程应安装喷淋装置,使室内温度大于90%,一般中小型工程可砌水池养护,但须设立体积相仿的另一预养水池(或水桶)作为置换水用,为节约面积,预养水池(或水桶)可设置在养护水池的上方,水温须与室温相同。

6.标准养护室室内应设立水泥混合砂浆试块立柜,立柜内设温度计宜衬海绵等保湿材料,以控制温度60~80%。

7.试块日期等必须用铁钉制作,不得用毛笔书写。

8.标准养护室中须配置温度计、水温计、湿度计,温、水、湿度应由专人每天记录二次(上、下午各一次)。

本规定必须悬挂在标准养护室内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七年十月十日

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规范2017-04-07 15:03 | #2楼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全面管理,强化结构工程质量控制,根据GB5020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国家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处于桩基及结构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在施工现场均必须按规定设置砼、砂浆试块的标准养护室。

第三条(管理部门)

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工作,市与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单位)

标准养护室由桩基和结构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抽查。

第五条(标准养护室的技术要求)

标准养护室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房屋要求保温隔热,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标准养护室的面积,最小少于5平方米;

(二)配置冷暖空调、电热棒等恒温装置,使室内温度控制在20±3℃范围;

(三)条件的大型工程应配置喷淋装置,使室内湿度大于百分之九十。一般中小型工程可砌水池养护,但须设立体积相仿的另一预养水泥(或

水桶)作为置换水用。为节约面积,预养水池(或水桶)可设置在养护水池的上方,水温须与室温相同;

(四)标准养护室室内应设立水泥混合砂浆 块立柜,立柜内宜衬海绵等保湿材料,以控制温度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

(五)标准养护室中须配置温度计、湿度计,温、湿度应由专人每天记录二次(上、下午各一次),同时必须建立标准养护室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试块制作要求)

砂浆、砼试块应按规范标准制作,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等,不允许试块在终凝后用毛笔等书写。

第七条(评选条件)

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标准养护室作为本市文明工地及标准化工地评选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审批规定)

个别特殊工程不宜在施工现场设立标准养护室的,由施工企业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应经质量监督站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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